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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反贪局的基本办案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协作模式,是指反贪局通过与纪委的协作配合共同查办案件,一般是先由纪委按照纪律检查的办案程序和方式查办案件,反贪局提供人员、技术、法理等方面的配合与支持,待案件基本事实查清后再移送检察院走司法程序;另一种是自主模式,由反贪局依靠自身力量查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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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丨反贪局与纪委协作办案模式应调整、怎么调整

发布时间:2016/7/17 12:12:18    浏览次数:


目前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反贪局的基本办案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协作模式,是指反贪局通过与纪委的协作配合共同查办案件,一般是先由纪委按照纪律检查的办案程序和方式查办案件,反贪局提供人员、技术、法理等方面的配合与支持,待案件基本事实查清后再移送检察院走司法程序;另一种是自主模式,由反贪局依靠自身力量查办案件。由于协作模式能够充分利用纪委在发现线索、查办手段、协调各方、排除干扰等方面的强大力量和优势,有利于查办更多更大更有影响的案件,取得更好的办案成绩,因此长期受到一线反贪人员的重视和欢迎,有不少基层反贪局全年所办案件中有大部分甚至全部都是通过与纪委的协作而完成的,而自主模式则由于难度太大不被重视甚至受到排斥。


但是,从检察院反贪局的长远发展来看,传统的办案观念和模式都急需转变。


首先,协作模式不利于反贪局办案能力建设。协作模式最大的优势就是纪委在反腐工作和查办案件中的强大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因此办案力度大、效率高;而对于反贪局来说,这种优势正在蜕变为一种劣势,反贪局的作用已经由最初的协作蜕变为单纯的配合甚至是“跟班”,所谓协作模式不如称为依赖模式更为贴切;长此以往,检察院反贪局不仅丧失了办案的自主性,更严重的是弱化了办案能力,有些反贪人员一旦离开了纪委就找不到线索、做不了初查、拿不下口供,换句话说,离开纪委就不会办案。


其次,协作模式面临合法性质疑。在该模式中,纪委借用检察人员参与办案,容易产生人员和程序的混同,在办案程序和证据的合法性方面已引来较多质疑。在越来越多的反贪案件中,被告人及其律师提出了这个问题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也产生了不少负面的效果,使反腐的实际成效大打折扣。


第三,协作模式本身也面临转型。近年来,中纪委提出了“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工作思路,主张要把不该干的事交出去,把该干的事担当起来,就是要回归纪律检查的职能定位,更加重视日常监督执纪,而不再以查办案件论英雄,因此纪委的工作模式也面临转型,纪委将更加注重线索移送而不是自行办案,检察院反贪局接收的将只是线索而不是成品案件。因此,当前的协作模式是没有前途的,早晚要转型。


第四,检察院反贪局必须依靠自身工作赢得国家和民众的信任。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得到了广泛的赞誉和好评。但是,在这场反腐败的宏大战场上,民众们经常看到的是中纪委和其他各级纪委的身影,以至于街谈巷议中言必称中纪委,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曾经叱咤风云的检察院反贪局则颇有点退隐江湖的味道。毫无疑问,惩治和预防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院的重要职能,反贪局的缺位对检察院的法律地位既是一种伤害,同时也使检察院面临失去国家和民众信任的风险。有为才有位,检察院反贪局没有作为,则司法反腐前途不明。因此,检察院反贪局必须勇敢地担当起这份责任,依靠自身的努力,去巩固宪法和刑事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和使命。


所以说,检察院反贪局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这种形势,切实转变办案观念和模式,着力于自主办案,并通过自主办案,打造一支过硬的反贪队伍,从整体上提高反贪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


那么,如何实现转型发展,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鼓励自主办案。从目前实践看,与纪委协作办案的模式仍然在反贪工作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不可随意舍弃,因此,协作办案与自主办案两种模式将在一段时间内同时存在。但是,为了适应司法反腐的发展趋势所需,高检院及上级检察院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鼓励自主办案。比如,在对下级检察院进行反贪业务考评时,加大对检察院自行发现线索、自主查办案件的考评分值或加分幅度,发挥考评指挥棒的作用,对自主办案模式进行引导和鼓励。


二、加强反贪业务培训。近年来,高检院及上级院加大了对基层检察人员的培训力度,在提高一线干警检察业务能力水平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理论讲解较多而实战训练较少,对提高业务实际工作能力作用不大;培训内容不太平衡,相对于公诉、侦监等其他检察业务,自侦方面的培训班次少、参训人员少,与自侦业务在整个检察业务中的重要地位不相称;等等。因此,建议继续加强对基层检察人员尤其是自侦人员的培训工作,扩大参训面,改善培训办法,采取实战训练的方式切实提高一线反贪干警的单兵作战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为自主办案打牢基础。


三、改革检察人员录用方式。近些年,各级检察院通过公务员考录、选调、遴选等方式录用了一大批检察人员,毫无疑问,检察人员的总体水平(包括业务能力)比十多年前有了较大提高。当然,有的方面也不够理想。比如,遴选有利于上级检察院选拔人才,但是对于下级检察院尤其是基层来说无异于吸血,下级院好不容易培养的人才频繁被上面选用,下级院尤其是基层的业务怎么办?何况绝大多数的业务都在基层。又比如,公务员考录重点考察相关人员的法律知识是否扎实、文章是否写得好等基本素质,但是反贪业务并不是法律知识扎实、会写文章就能干好的,相对而言,社会阅历和群众工作能力显得更为重要,检察院这些年招录的优秀人员不少,但令人担忧的是,适合做反贪工作的却非常缺乏,基层反贪人才断层问题已经非常严重。因此,建议上级院放弃或减少从下级院遴选人员,同时建议为基层检察院专门招录一批反贪、反渎等自侦办案人员,优先考虑从具有相当社会阅历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中录用。


四、增加科技投入和制度供给。刑诉法修改后,规范办案和人权保障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上级的要求越来越高,办案的难度越来越大,办案人员自身的办案风险(如人身安全保障、责任追究等)也越来越大,检察院反贪局面临高要求、高难度、高风险的严峻局面,必须考虑新的出路。窃以为,出路主要有两条:一是增加科技投入,提高反贪办案的技术含量;二是增加政策和法律、制度的供给,应该说,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制约侦查权力产生了明显的效果,但是同时也让办案人员在查办案件时明显感觉力不从心、无所作为----而这也是检察院反贪人员愿意依赖纪委办案而排斥自主办案的重要原因,因此需要进行合理的调整,从刑事政策、法律制度等方面赋予办案人员一些合理的手段和措施,比如明确将初查程序写入刑诉法,明确检察院自侦工作使用技术手段的范围权限,等等。如此,才不致于将办案人员的手脚捆得太死而丧失行为能力。


如能做到以上几点,则检察院反贪局立足自主办案、实现转型发展的目标或可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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