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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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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8/1/9 0:29:38    浏览次数:


建议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律意见书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全案卷宗材料,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供如下法律意见,望贵院予以重视:


一、被害人对其人身损害结果的产生应负主要过错。


本案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根据案卷材料可知,被害人违反约定侵占周巧南的房屋在先,并在案发时先对周某某及其儿子二人实施暴力行为,周某某进而还击,从而导致此案的发生。被害人对本案冲突的产生、激化和危害结果都有重要推动作用,存在较大的过错。


二、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比较轻微。


周某某的本意只是想和受害人协商,要求受害人搬离周巧南的房屋,但受害人无理取闹,拒绝搬出,反而恶言相威胁;原本房屋的事情已经在周巧南与受害人女儿余丽的离婚协议中作了明确的约定,但是受害人仍然提出无理要求,导致双方矛盾激化。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主观上并不是为了要殴打受害人,而是在打斗过程中出手把握不到轻重,才导致了受害人的伤势,主观上并无恶意,犯罪情节较轻。


三、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及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已是七十岁的老人,之前表现一直良好,系初犯、偶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百二十条,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四、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真诚悔悟,系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再犯可能性不大,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根据案卷材料可知,犯罪嫌疑人系主动报案,向办案单位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五、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检察院宽严相济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议通过)第二条第8款,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严格依法掌握起诉条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第二条第12款,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对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正确处理。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


六、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有利于调和社会关系。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已经被取保候审,期间也遵纪守法没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况且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原来就是亲家,被害人也已经谅解其的行为,将这类故意轻伤犯罪提起公诉,无疑夸大了刑法的功能,是双方当事人都不愿意看到的,不利于社会关系的调和。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可以缩减诉讼环节,从本质上减轻诉累,提高诉讼效率,达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此外,根据刑事和解理论,本案是在办案单位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的,贵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若能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不必背负被刑罚处罚的记录,有利于其重新回归社会,过上正常的生活。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退休之前一直在国家单位工作,若只因其一时冲动就将其治罪,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系初犯、偶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是七十岁老人,重要的是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矛盾已经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故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恳请贵院充分考虑上述辩护意见,并予以采纳。


此致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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