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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无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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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无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8/1/9 0:26:29    浏览次数:

无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 谢亮亮 律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之辩护人;电话18070295535。


申请事项:


对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所申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逮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经经贵院批准逮捕羁押。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不需要羁押的,将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经辩护律师对本案的了解和研究,认为犯罪嫌疑人已无继续羁押的必要,特向贵院提出申请,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公安机关已将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不会发生毁灭证据、影响调查、串供等情况,最主要的是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系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且主动交代案件事实、自愿认罪,对社会不存在任何的危害,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该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其次,本案受害人余国华已经对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周某某家属与受害人余国华已经于2017年7月29日达成调解协议,周某某家属已经足额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也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周某某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周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规定》第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检察机关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再次,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已是七十岁的老人,不存在刑事、行政等不良前科,其行为主观恶性非常小,系初犯;同时本案受害人对纠纷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另外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如实交代案件事实,积极配合个公安机关办案,极有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甚至作不起诉处理或免予刑事处罚。以上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客观案情分别符合《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最后,本案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原本系亲家关系,也是因为子女婚姻问题产生的矛盾,完全可以调和,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及其家属也已经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以调和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周某某年龄偏大,本身身体状况不稳定。故辩护人认为对周某某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综上,鉴于前述事实与理由及根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作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辩护人,期望人民检察院高度关注本案,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在查实相关事实与证据的前提下,请予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采取的羁押强制措施,如需要继续查证,请予变更强制措施,对其取保候审。


此 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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