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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孙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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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孙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8/1/9 23:27:53    浏览次数:

关于孙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法律意见书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孙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审阅了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意见,在综合分析全案的基础上,特依法向贵院提出书面法律意见书。辩护人认为,本案认定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决定不起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本案被害人王某某前后陈述相互矛盾以及与证人徐文利的证言不能相互印证的说明。


(一)被害人王某某前后陈述存在相互矛盾之处。


被害人王某某在第一、第二次询问笔录中关于其是如何上了孙某某的车的陈述前后不一致。被害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做的第一次询问笔录里(详见证据材料卷之询问被害人王某某笔录,第34页至第43页中第39页)陈述称,她和朋友徐文莉与孙某某、高炜以及周志良等人吃完烧烤后,准备离开的时候,被夜宵店老板周志良拉上一辆车,坐在了副驾驶的位置。接着孙某某就把车开走了,并把她带到了苹果酒店。而在第二次询问笔录里(详见证据材料卷之询问被害人王某某笔录,第44页至第51页中第39页)被害人王某某却陈述称,其在上孙某某车之前是被别人拉上的车,而上孙某某的车子却是其自己上车的。而且在此次询问笔录中,王某某还承认自己上孙某某车之前是有意识的。由此可见,被害人王某某对于自己是如何上孙某某的车的前后陈述是不一致的。因此,不排除被害人有虚假陈述的可能。


(二)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与证人徐文利的证言相互矛盾之处。


首先,被害人王某某关于其究竟是如何上孙某某的车的陈述与证人徐文利的证言存在矛盾之处。被害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做的第一次询问笔录里(详见证据材料卷之询问被害人王某某笔录,第34页至第43页中第39页)陈述称,她和朋友徐文莉与孙某某、高炜以及周志良等人吃完烧烤后,准备离开的时候,被夜宵店老板周志良拉上一辆车,坐在了副驾驶的位置。在第三次询问笔录里(详见证据材料之询问被害人王某某笔录,第52页至第57页中第55页)被害人王某某关于其是如何上了孙某某的车的陈述则是“喝了大概一个多小时酒,徐文利说她要先回去,并且叫我跟她一起走,我跟她说我没事,让她先回去。徐文利走之后,跟我一起吃宵夜的一个男生(除孙某某和夜宵店老板之外)就拉我上车,我就不肯上车,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我自己又上了孙某某的车。”而证人徐文利在询问笔录中(详见证据材料卷之询问证人徐文利笔录,第62页至第67页中第67页)的陈述却是“王某某就同意跟他们去唱歌了,并让我陪她一起去,我说我好困不肯去,然后我就低头玩手机没理他们了。之后王某某就上了其中一个男的开的白色轿车… …”由此可见,被害人王某某关于其是如何上了孙某某的车的陈述与证人徐文利的证言不能相互印证。因此,不排除被害人有虚假陈述的可能。


其次,被害人王某某关于其是在徐文利走之后上的车的陈述与证人徐文利的证言存在矛盾之处。被害人王某某在第三次询问笔录里(详见证据材料之询问被害人王某某笔录,第52页至第57页中第55页)关于其究竟是在什么时候上了孙某某的车的陈述是“徐文利走之后……我自己又上了孙某某的车。”而证人徐文利在询问笔录中(详见证据材料卷之询问证人徐文利笔录,第62页至第67页中第67页)的陈述却是“王某某就同意跟他们去唱歌了,并让我陪她一起去,我说我好困不肯去,然后我就低头玩手机没理他们了。之后王某某就上了其中一个男的开的白色轿车… …”由此可见,被害人王某某关于其是在徐文利走之后上了孙某某的车的陈述与证人徐文利的证言不能相互印证。因此,不排除被害人有虚假陈述的可能。


再者,被害人王某某关于其在案发当晚究竟喝了多少瓶酒的陈述与证人徐文利的证言存在矛盾之处。被害人王某某在第一次询问笔录里(详见证据材料卷之询问被害人王某某笔录,第34页至第43页中第41页)陈述称,其在去跟孙某某等人喝酒之前大概喝了6瓶啤酒(南昌八度,每箱12瓶装的),和孙某某等人喝了两瓶左右的啤酒(南昌10度,很大一瓶,具体每瓶酒容量不清楚),总计喝了8瓶啤酒。而证人徐文利在询问笔录里(详见证据材料卷之询问徐文利笔录,第34页至第44页中第39页)则陈述称,王某某在与她碰面之后到早上吃完夜宵的那段时间,就是喝了两瓶新版黄色包装的小瓶“南昌八度”啤酒和2-3瓶左右绿色瓶子的普通“南昌啤酒”,总计4-5瓶啤酒。由此可见,被害人王某某关于当晚究竟喝了多少瓶啤酒的陈述与证人徐文利的证言存在矛盾之处。因此,不排除被害人有虚假陈述的可能。


最后,被害人王某某关于其上了孙某某的车后就意识不清的陈述与证人徐文利的证言存在矛盾之处。被害人王某某在三次询问笔录中均陈述称其上了孙某某的车之后就没有了意识,并且也不知道孙某某要带她去哪。而证人徐文利在询问笔录中陈述称,她看见王某某上了车后就赶紧跑过去透过车窗问她为什么还是要去唱歌,王某某说她去一趟马上就回来没事的。由此可见,被害人王某某在上车后并未失去意识,而且能清楚地回答徐文利的问话。因此,不排除被害人有虚假陈述的可能。


综上两点,因被害人王某某的前后陈述相互矛盾且与证人徐文利的证言不能相互印证,辩护人认为不排除被害人王某某有做虚假陈述的可能。


二、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构成强奸罪的要求。


(一)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未违背被害人的主观意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因此,强奸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女性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具体到本案,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案卷材料,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与被害人从相互认识到发生性关系也就三小时左右的时间。那么,在两人相识时间这么短的前提下,被害人为何会在拒绝高炜的乘车邀请后转而搭乘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汽车(奥迪A4)?被害人在其住所就在烧烤店所在的香港街的前提下,为何又要跟随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去瑶湖?又为何在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开车的过程中,两人因去谁家产生分歧时,被害人两次下车后又自愿上车?又为何被害人在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居住的公寓楼内,因接打电话声音太大而被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劝离后又再次跟随孙某某上楼?又为何在被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拉进房间的时候,被害人未予强烈反抗或者拒绝?由此可见,被害人是在半推半就的意愿下跟随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进入其居住的公寓内的。


之后,在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家中,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对被害人实施亲吻、抚摸等行为,被害人也未予以拒绝和反抗;在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拉被害人到床上后,被害人还主动提出自己脱衣服,并解开裤扣将裤子脱下;在发生性关系之前,被害人还提议让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使用避孕套,但因双方过于急切而未使用;在两人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被害人对于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动作均予以了配合,并因为自然反应而在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脖颈、手臂和胸口等处用指甲抠出了伤痕,这些伤痕并不是因为被害人王某某争执、反抗所形成的。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未违背被害人的主观意志。


(二)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并未以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被害人王某某及其朋友徐文利在与孙某某、高炜和周治良等人在烧烤店相遇直至离开的这两个小时里,被害人王某某及其朋友徐文利每人仅喝了两瓶左右绿色瓶装的普通版南昌啤酒。此外,被害人称在这之前其已经喝了六瓶啤酒,而证人徐文利的证言却是“期间王某某喝了两瓶新版黄色包装的小瓶‘南昌八度’啤酒”,被害人王某某在案发当天凌晨零点至凌晨六点左右究竟喝了多少瓶啤酒,是大瓶装还是小瓶装,不得而知。而且被害人自认酒量很好,喝一箱啤酒轻易不会醉,因此,就算被害人王某某在这六个小时里如其陈述所说喝了八瓶左右的啤酒,这六个小时的时间也足以醒酒,不至于会因为前后共计饮用了八瓶啤酒而陷入醉酒昏迷状态。而且,被害人王某某第一次陈述以及证人徐文利的证言也证实王某某在案发当日早晨与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离开时,其意识是清醒的,并没有处于醉酒状态。


之后,从被害人跟随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乘车离开烧烤店,再到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居住的公寓楼,再到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家中,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均未对被害人实施言语威胁或者暴力强制等行为(苹果公寓内的监控视频可佐证)。


由此可见,本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并未对被害人采取使其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对于高新公安分局在对被害人进行体表伤痕检查的时候,所发现的被害人左手手部有淤青,辩护人认为,不排除是由于被害人在烧烤店被高炜拉拽上车的过程中所造成的,而不是本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为了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所造成的。


综上所述,在本案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存在前后不一致且与证人徐文利的证言不能相互印证的前提下,不能排除被害人王某某有做虚假陈述的可能。此外,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既未违背被害人的主观意志,又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性交。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不排除系“一夜情”的合理怀疑。基于此,辩护人建议贵院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

肖亮斌律师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