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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取保候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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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取保候审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8/1/9 23:26:23    浏览次数:

孙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肖亮斌,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委托律师。联系电话:13870985288。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地中央广场A2座5楼。


取保候审对象(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男,因涉嫌强奸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现处于拘留期间。


申请事项:对涉嫌强奸罪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本人系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委托律师,现根据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及其家属的请求,结合案件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案件事实和法律理由如下:


案件事实:


2017年6月14日凌晨五点左右,孙某某和其老乡高伟、烧烤店老板周治良在一起喝酒。在这过程中,被害人和其闺蜜从酒桌旁边经过数次,之后高伟就邀请她们加入。在被害人及其闺蜜加入之前,只剩下三五瓶啤酒,两位女孩每人喝了不到两瓶,喝酒加上聊天的时间在一小时左右。聊天过程中,被害人称她们是在娱乐会所上班,之后被害人申请添加孙某某为微信好友,申请了两次,孙某某才通过添加申请。


散桌后,高伟提议去KTV唱歌,被害人表示同意,但因其闺蜜不同意,便未成行。之后,孙某某准备开车回家的时候,看到高伟在对被害人进行拉扯,想带被害人去自己家,被害人不同意,孙某某就劝高伟算了。在高伟先行离开后,被害人上了孙某某的车(奥迪A4),并让孙某某和她一起去被害人家休息。在去的路上,两人因到底去谁家休息,中途停了两次车,被害人下车后又再次上车,最后两人达成一致去孙某某家中休息。被害人在与孙某某交谈过程中,言语正常,情绪稳定,不属于醉酒状态。


抵达孙某某居住的公寓楼后,因被害人在孙某某居住楼层的电梯口接电话时的声音太大,孙某某怕吵到邻居,便让被害人先行离开,被害人下楼后又给孙某某发微信,孙某某看到被害人在一楼打电话,之后两人又一起上楼。


在孙某某家中,被害人躺在沙发上,孙某某坐在她身旁,吻她、摸她,被害人未予拒绝,之后孙某某就拉被害人上床,也未被拒绝。在孙某某脱被害人衣服的过程中,被害人也未拒绝,并主动提出自己脱。在被害人自己解开裤扣并褪下来后,孙某某也脱掉了自己的衣服。在两人发生性关系之前,被害人提出让孙某某使用避孕套,但因双方欲火难耐便未使用。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被害人并未挣扎并对孙某某的动作给予配合,被害人在此过程中因自然反应还用指甲在孙某某后背上抠出了印痕。


事后,被害人离开了孙某某的公寓,孙某某便在家中继续睡觉。之后,被害人便到贵局报案称其被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强奸。


法律理由:


一、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成立强奸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要求。


首先,本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未违背被害人的主观意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因此,强奸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女性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具体到本案,尽管案件尚未侦查终结,但是根据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在律师会见过程中所陈述的事实,其与被害人从相互认识到发生性关系也就三小时左右的时间。那么,在两人相识的时间这么短的前提下,被害人为何会在拒绝乘坐高伟的车辆后转而搭乘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汽车(奥迪A4)?又为何在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开车的过程中,两人因去谁家休息而产生争执,被害人两次下车后又自愿上车?又为何被害人在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居住的公寓楼内,因被害人接打电话声音太大而被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劝离后又跟随孙某某上楼?由此可见,被害人是自愿跟随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进入其居住的公寓内的。


之后,在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家中,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对被害人实施亲吻、抚摸等行为,被害人也未予以拒绝和反抗;在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拉被害人到床上后,被害人还主动提出自己脱衣服,并解开裤扣将裤子脱下;在发生性关系之前,被害人还提议让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使用避孕套,但因双方欲火难耐而未使用;在两人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被害人对于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动作均予以了配合,并因为自然反应而在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后背用指甲抠出了伤痕。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未违背被害人的主观意志。


其次,本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并未以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从被害人跟随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乘车离开烧烤店,再到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居住的公寓楼,再到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家中,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均未对被害人实施言语威胁或者暴力强制等行为(苹果公寓内的监控视频可佐证)。此外,被害人及其闺蜜在与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高伟和周治良等人在烧烤店相遇后,被害人及其闺蜜每人仅喝了两瓶左右的啤酒,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也未对被害人实施灌酒等行为,而且两人还在娱乐会所上班,因此,不至于会因为饮用了两瓶啤酒而陷入醉酒昏迷状态。而且,公寓楼内的监控视频也显示出被害人神志清楚、步态正常,行走自如,不需要他人搀扶。由此可见,本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并未对被害人采取使其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


对于贵局在对被害人进行体表伤痕检查的时候,所发现的被害人手部有淤青,本申请人认为,不排除是由于被害人在烧烤店被高伟拉拽上车的过程中所造成的,而不是本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为了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所造成的。


综上,本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既未违背被害人的主观意志,又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性交。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成立强奸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要求,不排除本案系“一夜情”的合理怀疑。


二、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其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其提供保证。


如上所述,本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与被害人之间发生性关系,根据当前所掌握的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行为系强奸,不排除是两人之间发生的“一夜情”。因此,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不具有任何社会危险性。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及第七十条的各项规定,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提供保证。结合上述规定,申请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认定本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涉嫌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系“一夜情”的合理怀疑,且犯罪嫌疑人不具有任何人身危险性,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致发生任何社会危险。故恳请贵局站在避免因办错案而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错误羁押的角度出发,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家属愿意做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随传随到,不影响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此致

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           

                                         2017年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