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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上分析,本次事件有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当然若行为人是故意制造爆炸等事故的,则不适用危险物品肇事罪处刑,而应适用其他有关条款定罪处罚,如爆炸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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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天津爆炸事件涉及的刑事后果

发布时间:2016/1/15 22:34:34    浏览次数:

本文原创:肖亮斌律师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


今早十点,一则天津滨海爆炸已致17死的新闻占据了各大媒体的头条。根据报道的相关信息,8月12日晚11时许,天津市塘沽开发区一带发生爆炸事故,现场火光冲天。据多位市民反映,事发时十公里范围内均有震感,抬头可见蘑菇云。


从法律层面上分析,本次事件有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当然若行为人是故意制造爆炸等事故的,则不适用危险物品肇事罪处刑,而应适用其他有关条款定罪处罚,如爆炸罪等。


根据刑法第136条的规定,行为人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引发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其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这种行为,本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对于当地危险物品监管部门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该如何处理?那么根据刑法第397条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次爆炸事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自然不必多说。若相关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在本次事件中存在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等行为,则应定其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如果有证据证明相关负责人收受了贿赂等不正当利益,则亦可定受贿罪。


望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结果尽快作出,给受害者一个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