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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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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案律师会见被拒无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16/1/15 22:34:49    浏览次数:

本文原创:肖亮斌律师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


最新媒体资料显示,王林家人已正式聘请陈有西律师和李建辉律师为王林涉嫌非法拘禁罪的辩护人。然而,陈有西等一行并没有会见到王林,萍乡警方给出的回应是“案情重大,不能会见”。那么问题来了:“案情重大”是否构成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才能进行律师会见的法定理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二款的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三款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发现,现行法律并无规定“案情重大”系律师会见需经批准的理由。同时,对“案情重大”如何界定或其具体含义,法律亦无明文给出规定。


王林案经媒体曝光后一时间满城风雨,是有其具体原因的,如王林的特殊身份等。但是否能够定性为“案情重大”,仍需当地侦查机关给出一个法律上的确切定义。


侦查机关固然有侦破案件的任务和需要,加之本案经媒体曝光后传遍全国,侦查机关自身也面临巨大压力。但现行法律规定同样不可忽视。如果仅以“案情重大”拒绝律师合法的会见要求,对于法律人来说,无论如何是不能接受的。若“案情重大”这个非法定理由,继续被侦查机关效仿使用,那么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权何以保障?


当然,法律还有”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的规定,希望两位律师在两天内能够被及时安排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