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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新闻资料显示,王林涉嫌的罪名为“非法拘禁罪”而并非“绑架罪”甚至是“故意杀人罪”(因媒体报道其涉嫌雇凶杀人)。我想原因无非是,现有证据尚不足以后面两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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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王林为何涉嫌“非法拘禁罪”?

发布时间:2016/1/15 22:34:07    浏览次数:

本文原创:肖亮斌律师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


王林被抓后,上网正式搜了一下所谓的“气功大师”的有关资料,并且得知最新消息,他是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拘。


百度百科部分资料如下:


王林,男,所谓的“气功大师”。尽管王林的香港居民身份证上写着出生于1952年,这位气功师仍然声称,自己今年66岁,江西萍乡人,以“表演隔空取物”见长,自称“气功大师”。因为在演艺圈、政商界朋友众多而闻名,与明星成龙、王祖贤、利智、刘大印,大陆明星赵薇、蒋大为、刘晓庆、李连杰、童非、葛军等的合照让他在网络大出风头。2013年7月,被关注并受到广泛质疑,其大弟子邹勇就在7月28日《焦点访谈》揭开了"气功大师"王林的真面目。2015年7月13日回萍乡协助警方调查“邹勇被不明身份人带走下落不明”一事。7月15日在深圳被江西萍乡警方带走。


而最新的新闻资料显示,王林涉嫌的罪名为“非法拘禁罪”而并非“绑架罪”甚至是“故意杀人罪”(因媒体报道其涉嫌雇凶杀人)。我想原因无非是,现有证据尚不足以后面两罪定性。那么,公安机关以此罪名刑拘在法律上是否恰当?是否与网民现在所掌握的情况如王林涉嫌“雇凶杀人”相冲突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有关非法拘禁罪的法律规定及其犯罪构成要件。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同时,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概括起来又可以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


根据媒体资料显示,已经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已供述了他们的作案经过,如“据报道,刘、朱二人向警方供认,他们绑架邹勇后将其杀害,并且将邹勇在一砖瓦厂里用柴油焚烧,整个过程持续了好几个小时,而未能烧尽的骨头,被他们抛入了鄱阳湖“。


现王林已被刑拘,至少可以说明在邹勇被杀案中他是存在重大嫌疑的。以”非法拘禁罪“名义刑拘,至少可以反映刘、朱二人的行为与王林脱不了干系,即得到了王林一定程度的授意。


但这种授意的范围及内容,是授意他们俩”教训一下邹勇,给他点颜色看看“抑或是收钱后”直接杀人灭口、焚尸“,目前我们无法获知确切消息,有待官方进一步披露有关案件信息。


从刑法理论上讲,如果王林的授意内容并不包含”杀人灭口“,那么就邹勇被杀一案,给他定性的最恰当罪名应为”非法拘禁“而非”故意杀人罪“,并且王林与刘、朱二人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王林系主犯。


当然,绑架罪就更不恰当,绑架罪一个最明显的特征是犯罪分子的目的在于勒索被害人钱财,但王林显然”不差钱“。大量媒体虽使用”绑架“词汇,但并不指该罪名,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至于邹勇为什么最后被杀?是刘、朱二人的擅自决定还是在作案过程中过失导致邹勇的死亡后果。这也需要萍乡警方的进一步披露。如果是擅作主张,在作案过程中使用暴力的话,刘、朱二人的定性就应为”故意杀人罪“了。


 无论如何,王林”大师“这次恐怕是摊上大事了。我预言,至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免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