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亮斌刑辩团队
法律文书

关于被告人王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一案的一审辩护词

2021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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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并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更为全面的了解。现根据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首先,辩护人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构成抢劫罪、盗窃罪的定性无异议;其次,王某具有立功、从犯、坦白、初犯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后,王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王富贵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具体如下:


一、王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认定具有立功表现


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见证据材料卷一P118-P127)、第四次讯问笔录(见证据材料卷一P135-P137)、辨认笔录(见证据材料卷一P157-P172)可知,其在归案后向侦查机关检举、揭发了夏帮涛、汪凯、戴隆庆、徐明明、徐建等人采用拉车门、砸车窗等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还检举、揭发了夏帮涛在2018年夏天在德安县火车站附近盗窃一辆助力车的犯罪行为,并在侦查机关的安排下对上述嫌疑人的照片进行了辨认。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公诉机关在人民法院的要求下向公安机关核实了上述情形,也确认了公安机关根据王某提供的这些线索,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汪凯、徐建,并对其余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网上追逃。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可知,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据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到案后检举、揭发夏帮涛、汪凯、戴隆庆、徐明明、徐建等人采用拉车门、砸车窗等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王某在抢劫犯罪行为当中,应当认定为从犯


一方面,综合全案证据来看,虽然王某的年龄要大于另案处理的同案犯李子龙的年龄,但是根据王某、犯李子龙的供述与辩解和被害人王富贵的陈述可知,在王某、李子龙对王富贵进行殴打后,抢走王富贵随身携带的VIVO X5 MAX+手机、转走王富贵手机微信内144元现金的犯罪过程当中,同案犯李子龙实施了主要的殴打行为(脚踢腰部、拳击鼻子)。根据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王富贵的人身检查笔录可知,被害人王富贵身上有多处损伤(包括右手手臂轻微擦伤、左腰部扭伤、腹部一公分长抓痕、鼻子有鼻血),这些伤痕所在的位置,符合另案处理的同案犯李子龙供述的其所实施的殴打行为所在部位。而且这些行为均是发生在王某离开案发现场期间,王某回到现场后仅实施了脚踢被害人王富贵脚后跟、绊倒的行为。


另一方面,此次犯罪行为中所得钱财和赃物的分配,也是由另案处理的同案犯李子龙来决定。被害人王富贵转到王某微信内的钱款,是由李子龙指使的,被害人王富贵的VIVO手机也是李子龙拿走的,在起诉书指控的抢劫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王某始终未积极地向被害人索要涉案财物,而是以默许的态度去接受。


综上两点,鉴于王某在起诉书指控的抢劫犯罪行为当中,实际参与程度较浅,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也较小,可以认定王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因此应当认定其具有从犯情节。


三、王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王富贵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在本案审理期间,王某的家属代王某对被害人王富贵的经济损失积极作出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王富贵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四、王某具有初犯、坦白情节


王某在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其本质并不坏,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主要原因在于对法律认知的不足和对自己行为理解不深,对其从轻处罚并经国家劳动教育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此外,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他人财物、抢劫被害人财物的犯罪行为,而且其中的一些犯罪行为是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并且王某对其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真悔过,确有悔罪表现。


五、王某自愿认罪、悔罪,并愿意退缴赃款、缴纳罚金


法庭调查阶段,王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此外,王某及其家属均表示愿意退缴赃款、缴纳罚金。辩护人认为,鉴于王某能够认罪认罚,恳请法院在对王某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六、从犯罪后果来看,本案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具有立功、从犯、坦白、初犯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并取得了被害人王富贵的谅解,且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退缴赃款、缴纳罚金。此外,从犯罪后果来看,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为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案事实,请求法院依法对王某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辩护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盟、宋婧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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