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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丨汽车保养必须去4S店吗?

2016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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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赖波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汽车已经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5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79亿辆,其中汽车1.72亿辆,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有40个城市的汽车保有量超过百万辆,北京、成都、深圳、上海、重庆、天津、苏州、郑州、杭州、广州、西安11个城市汽车保有量超过200万辆。汽车数量暴增,汽车维修保养就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汽车维修保养一般都会选择相应的品牌汽车4s店,但4s昂贵的维修保养费,令人膛目结舌。如果不去4s店,找其他的汽修店保养维修又害怕日后无法享受4S店的质保服务,因此陷入两难境地。


汽车4S店在汽车销售或提供其他服务时一般情况下均会作出以下规定:“任何未在本公司特约销售服务店进行定期保养及修理的车辆,将失去保修权利;您的车辆如果在使用中发现问题,必须经由厂商指定的汽车特约维修站进行检修;用户应严格按照使用护说明书规定使用自己的车辆,车辆的保养及检修应按时在厂商指定的汽车特约维修站进行,这是获得质量担保服务的先决条件......”概括来说“如果你不在我这里保养,出了质量问题我们和厂家不负责”。当我们听到或看到这些店堂告示或合同条款时,内心已开始凌乱了。


笔者在这暂且不讨论汽车4S店汽车技术维修专业水平如何,我们先来谈谈4S店这样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汽车没有在指定的4S店维修或保养,是否真的无法享受质保服务?


关于汽车4S店“霸王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问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该法第23条同时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该法第24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汽车没有在指定的4S店维修或保养,是否真的无法享受质保服务?最近新修改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这个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讲,汽车厂家和经销商不能再强制消费者了,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维修保养店。简单地说,授权的4S店和车厂不能限制消费者到其他维修店修车的自由,如果以后4S店还有“你在别人那修,出现问题4S店都不管了”的说法,应属违规,消费者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 


笔者认为,汽车4S店作为销售汽车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保修手册的约定对你履行维修汽车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汽车4S店要求消费者必须在店内保养,否则不能享受质保服务,限制了你作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利,因此该“霸王条款规定”是无效的。除非4S店能够证明故障是因你在其他地方保养或维修不当造成的,否则应按照保修手册的规定承担质保责任。如果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诉诸法院,以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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