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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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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修九":取消部分走私犯罪死刑

发布时间:2015/9/8 21:03:54    浏览次数:

《刑法修正案九》:


第九条: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本次修改,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死刑量刑幅度。伴随我国刑法的不断修正,死刑罪名的逐渐减少是一个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