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台网拍服务提供者管理办法
要求开展相关业务一年以上并具备行业领先地位
为确保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依法有序进行,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9月20日起施行。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将设立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互联网专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执行、行装、技术等部门人员组成。
根据《办法》,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入库申请,申请者需开展涉公共事务领域网络拍卖业务一年以上,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在同类平台中取得行业公认的领先地位,且无违法违规记录。
《办法》要求,申请者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具备系统开放性、技术先进性和持续发展性,能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联通共享,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其安全性负责,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和安全管理体系等。
《办法》对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功能也提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平台可以实时在线核验报名竞买人身份信息功能,具备电子竞价功能并使用合法的网络支付系统,要求平台具备包括PC端和移动端的多终端登陆系统与操作功能,以方便竞买人多渠道参与竞买。
据了解,评审委员会将采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方式定期对申请者进行评审并择优入库,并每年对已入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开展的网络司法拍卖情况进行评估。如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有关规定,评审委员会有权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记者罗书臻)
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