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戴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肖亮斌,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涉嫌诈骗罪一案犯罪嫌疑人戴某某的辩护人。电话:13870985288。通讯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地中央广场A2座5楼。
申请事项:对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涉嫌诈骗罪一案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之规定,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涉嫌诈骗罪一案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戴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一案,被贵院批准逮捕并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申请人依法会见了戴某某,较为详细地了解了本案案情。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认为:对戴某某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具体如下:
一、申请人掌握的案件情况
申请人在会见的过程中了解到,戴某某在宋某某(北京博古天地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安排下,于2016年在广东省佛山市开设了佛山市博古天地文化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公司),主要负责国版阿凡提主题交易中心平台的至道元宝古钱币销售业务的代理和推广。国版阿凡提主题交易平台是由国际版权交易中心(经国家版权局、北京市政府批准设立,国有全资,企业化、市场化运作,是国内第一个国家级版权交易公开市场)设立且有备案的正规交易平台。
佛山公司设立之后,戴某某与他人合伙,共同出资人民币近200万元,由宋某某代为操作,在该交易平台上以温某某名义开设了账户并购买了至道元宝。并且,这些出资人在宋某某的带领下,专程去到北京至道元宝古钱币托管中心进行了实地考察,确认了古钱币交易的真实性。
之后,由于至道元宝的价格受到古钱币市场行情的影响,戴某某等人的投资出现亏损,宋某某便将温某某账户内的至道元宝挂牌出售。凑巧的是,贵溪当地的“被害人”恰好买入了温某某账户挂牌出售的该笔至道元宝。但由于古钱币交易市场行情的持续恶化,该“被害人”的180余万投资款亏损殆尽。
在“被害人”向贵溪市公安局报案后,贵溪市公安局便以涉嫌诈骗罪对戴某某等人刑事立案,对戴某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并经贵院批准逮捕后,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二、将戴某某的涉案行为定性为诈骗,或有不妥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可知,《刑法》对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欺诈的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另一方面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具体到本案来看,结合前述案情,申请人认为戴某某的涉案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要求,不构成诈骗罪。
(一)戴某某的涉案行为不符合诈骗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要求
如前所述,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比如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从戴某某的涉案行为来看,显然不符合诈骗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要求。
首先,至道元宝古钱币的所有交易流程均是在国版阿凡提主题交易平台上进行,该平台是由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创设并运营的正规平台,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则是由国家版权局、北京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国内第一个国家级版权交易公开市场。因此,该平台没有暗箱操作或篡改数据的可能。
其次,戴某某设立的佛山公司只是作为至道元宝古钱币销售业务的代理商和推广商,其并不参与至道元宝古钱币的实际销售和运营,所有的销售行为均由北京博古天地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负责。
再者,虽然温某某账户内的至道元宝古钱币是由戴某某等人投资买进的,但是这些古钱币的买进卖出等交易行为均是由北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某代为完成,而戴某某等人从始至终都未接触过该账户的交易。
最后,古钱币交易市场的行情与股票交易市场的行情有所不同,股票价格的涨跌主要是受国际形势、国家政策、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而古钱币价格却与存世数量息息相关(也许这一刻某种钱币的已知存世量相对较少,那么其价格也相对较高,可一旦有大量该种古钱币涌入交易市场,那么其价格也将受到影响)。所谓的“受害者”遭受了损失,实际上是投资风险所致。
综上几点,不论是从交易品台的真实性,还是从戴某某等人是否经手涉案古钱币的交易行为,抑或是从所谓的“被害人”遭受损失的本质来看,申请人认为戴某某的涉案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要求,不构成诈骗罪。
(二)戴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符合诈骗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要求
如前所述,构成诈骗罪要求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具体到本案来看,根据申请人所了解到的案情,申请人认为戴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首先,按照北京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的安排,戴某某开设了佛山公司。根据宋某某的说法,设立佛山公司是为了扩大北京公司的影响力,为日后北京公司的上市工作做准备。而且佛山公司自2016年成立以来,一直都是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许可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未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可见,戴某某等人开设公司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其次,在至道元宝古钱币开始在国版阿凡提主题交易平台上挂牌销售之前,戴某某等人基于对宋某某的信任,就委托她代为投资任意古钱币项目。但是,在至道元宝古钱币正式开售后一个月,戴某某等人才知道投资项目的具体信息,即宋某某代为买进了至道元宝古钱币。在买进至卖出的这一段时间内,由于受到市场行情的影响,戴某某等人的投资款项也遭受了损失。可见,戴某某等人本身也是投资风险的承受人,并非所谓的诈骗犯罪嫌疑人。
最后,退一步讲,即使交易平台存在暗箱操作或篡改数据的可能,且至道元宝古钱币的交易是一场骗局的话,戴某某等人对这些事情也是不知情的。毕竟站在国版阿凡提主题交易平台背后的是一个经由国家版权局、北京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国际版权交易中心。作为常人的戴某某,根本不会对交易平台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并且在宋某某的带领下,戴某某等人还到古钱币托管中心进行了实地考察,其更加深信不疑。因此,从戴某某等人的主观认知上来看,即使该交易平台和至道元宝古钱币均属于骗局,戴某某等人对此也不知情。
如所周知,对于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必须来回穿梭于法律和事实之间。回归到本案,不能仅依据所谓“被害人”的关于投资受损的陈述,就认定戴某某等人的涉案行为构成诈骗罪,而应当综合所有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予以判定。只有如此,才能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综上两点,戴某某的涉案行为不符合诈骗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要求,且其主观上也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戴某某的涉案行为不构成诈骗罪。鉴于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为避免错误羁押,申请人建议贵院立即对戴某某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对戴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还有其名下企业需要经营、子女需要抚养等因素需要考虑
申请人了解到,戴某某在被逮捕之前,其不仅担任了佛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担任了其他公司的股东,并与朋友合伙投资了其他商业项目。戴某某与妻子生育有子女,目前均年岁尚小,需要父母的呵护和教育。
在戴某某被逮捕后,其名下的企业、商业项目均陷入了无人管理的状态,子女也因见不到父亲而日夜哭闹。长此以往,不光会给戴某某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不利于其子女的成长。故对戴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也是客观现实的需要。
综上所述,鉴于前述事实与理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作为戴某某的辩护人,期望贵院高度关注本案,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在查实相关事实与证据的前提下,请予解除对戴某某采取的羁押强制措施,如需继续查证,也请予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如不予准许,还望书面告知。
申请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亮斌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