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游某某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的
辩护意见
梅河口市公安局:
犯罪嫌疑人游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犯罪一案,现已由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退回贵局进行补充侦查。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游某某的委托,指派肖亮斌律师担任游某某的一审辩护人,依法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审阅案卷材料,了解了本案的详细案情,现为协助办案部门查明案情、防范冤假错案,故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贵局参考并诚望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本案嫌疑人游某某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主观上也没有非法买卖枪支的故意,其销售快排阀的行为不符合非法买卖枪支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属无罪。因此,本案嫌疑人不应当继续羁押,诚请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对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具体理由如下:
一、基本案情
游某某于2014年开始分别在淘宝网注册成立乐清博征气动元件厂、沃伦尼尔气动科技有限公司、得力气动元件销售、气力可气动元件、以商会佑等十家淘宝店铺,从事快排阀的销售。根据其本人的供述,涉案的快排阀均是从阿里巴巴网上一家名为“江苏斯奈德气动元件”的店铺采购而来,为成品,然后在自己开设的上述十家淘宝店铺予以销售。
根据辩护人从检察院所阅卷宗材料来看,现有证据仅有游某某本人的供述能反映出其实施了起诉意见书中提及的“指导客户去别家淘宝店铺购买枪管等其他枪支部件,并指导客户安装”等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而本案的案发,是因为游某某的吉林省梅河口市客户田某某利用从其处曾经所购的快排阀制造了枪支。但根据田某某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后所做的多次询问笔录来看,田某某在向游某某购买快排阀时,并未向其明确表示用于制造枪支,也未向游某某暗示用于制造枪支。并且,游某某也未指导田某某购买用于组装枪支的其他配件以及组装枪支。此外,在日常生活中,案涉快排阀多被应用于电脑工业设备车床吹尘、马桶及下水道管道疏通以及无人机弹射架等方面。由此可见,游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买卖枪支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非法买卖枪支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法律分析
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非法买卖枪支罪,其犯罪对象中的枪支,是指以火药、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买卖枪支罪是指明知是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而非法买卖的行为。非法买卖枪支罪,其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枪支而非法买卖,但如果行为人是被蒙骗、被利用,不知是枪支而实施了前述行为的,则不能构成本罪。具体到本案,如果游某某不知买家购买快排阀是为了组装枪支,且由于快排阀多被应用于日常生活当中,游某某对于快排阀是枪支的核心组成部分是不知情的话,则游某某不能构成本罪。
三、游某某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结合前述基本案情及法律分析,辩护人认为本案嫌疑人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嫌疑人客观上没有实施过任何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本案不符合非法买卖枪支罪客观方面的犯罪构成
本案嫌疑人仅是通过网络销售快排阀,即其在本案中仅实施了快排阀的销售行为。根据辩护人之前递交的关于快排阀的使用说明书和实用新型专利书可知,快排阀多被用于工业和日常生活。并且,这些快排阀均是采购自阿里巴巴网上一家名为“江苏斯奈德气动元件”店铺的成品,所以,嫌疑人在本案中针对客户销售快排阀时,并不知道也无义务去核实买家的购买用途。那么,就本案仅有的快排阀销售行为而言,其并不属于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本案的结论其实很显然:因无行为,故无犯罪。
(二)本案嫌疑人主观上没有非法买卖枪支的故意,因此,本案不符合非法买卖枪支罪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
根据前文论证的关于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基本法理,就本案快排阀的销售而言,如果本案嫌疑人明知快排阀可用于组装枪支或本案快排阀的购买者明确告知嫌疑人购买快排阀将用以组装枪支而嫌疑人仍予以销售的,则嫌疑人才有可能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但如果本案购买者未明确告知的、如果本案嫌疑人主观上不明知的,则不能以购买者实际用以制造了枪支,从而片面认为嫌疑人就必定具有非法买卖枪支的主观故意。
具体到本案,游某某针对单个客户销售快排阀时,即使嫌疑人具备了非法买卖枪支的故意,又实施了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那也需要对快排阀进行鉴定才能确认涉案物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零件。当然,鉴于本案嫌疑人的客户不止一位,因此,不得将嫌疑人针对不同客户所具有的不同主客观要件要素予以交错在其它客户上套用挪用、人为制造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以致强行归罪。
而关于本案,根据游某某的供述和所有买家的陈述,游某某在销售快排阀时,吉林客户田某某及其他客户并无明确告诉嫌疑人、或者暗示嫌疑人采购快排阀将用以造枪。本案嫌疑人在销售快排阀时,其主观并不知道这些客户是用以非法制造枪支,本案嫌疑人是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快排阀,其没有非法买卖枪支的主观故意。因此,本案嫌疑人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关于嫌疑人销售快排阀时是否明知该客户用以造枪的事实,请办案部门详察、核实所有买家购买快排阀时与嫌疑人的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查证。)
(三)不能以快排阀本身可以用于非法制造枪支而倒推嫌疑人具有非法买卖枪支的故意
快排阀本身的用途广泛,多被运用于电脑工业设备车床吹尘、马桶及下水道管道疏通以及无人机弹射架等方面。当然,据传快排阀也可以用来作为充气式枪支核心部件。因此,鉴于快排阀本身用途的广泛性,因而也决定了购买者主观目的的多样性,购买者进行购买也就存在诸多可能性。但是,根据罪责自负的基本法律原则,即使本案嫌疑人销售出去的快排阀被他人加以非法利用或非法用以制造枪支,那也只是这些违法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制造枪支的主观犯罪故意,但却不能以此倒推本案的嫌疑人具有非法买卖枪支的主观犯罪故意。因此,我们不能以有罪推定的思维去推定嫌疑人销售快排阀就一定是希望或放任他人去制造枪支、嫌疑人就一定具有非法买卖枪支的主观故意。
另外,涉案快排阀的销售价格也很正常,不存在虚高,实属正常销售行为。因此,我们也可以以此推定游某某主观上并没有非法买卖枪支的主观故意。
四、快排阀不等于枪支配件,单纯的快排阀销售行为既不违法,更不可能构成犯罪
快排阀本身并不等于枪支配件,快排阀要成为气枪的核心部件,必须还得另行加工,而游某某却并无任何加工行为,因此,其在本案中仅有销售快排阀的故意,并无销售枪支配件的故意。再者,快排阀本是作为一种生产资料,国家并未禁止销售,游某某本身的销售行为,并未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单就游某某实施的销售快排阀行为而言,其既不违法,更不可能构成犯罪。
五、现行法律并未给快排阀的销售者设定核实购买者购买用途、购买目的的强制义务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嫌疑人在正常的销售经营过程中,不可能每次都去询问客户购买快排阀是不是用于造枪,这也正如菜刀销售者,难道每销售一把菜刀时都必须询问客户是不是用于杀人吗?这明显不可能,更何况法律也并未给销售者强加此义务。
六、本案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也应依法无罪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之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嫌疑人为了生存与生活,仅从事了法无禁止的快排阀销售行为,其客观上并未实施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主观上也没有买卖枪支的故意,其行为甚至连行政法都未违反,又何言触及刑事犯罪?因此,鉴于其在本案中轻微销售行为,依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依法也应是无罪。
规范行为,治理社会,自然离不开法规范,但刑法作为重法,必须得保持其谦抑性。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制某种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能动不动就动用刑法来予以制裁、予以治理。同时,生活中的诸多行为,本身就具有相当的危险性,但对于该些可以允许、应当允许的风险,我们不能动不动就加以禁止,甚至动用刑法来予以惩戒。否则,社会无法进步、科技无法发展。汽车可能导致交通事故,难道要禁止汽车?飞机可能会从天上掉下来,难道要禁止飞机?高铁可能会出轨酿成惨祸,难道要禁止高铁?同理,快排阀可以用以造枪,难道就要全面禁止快排阀的生产与销售?对实施了销售快排阀的行为人,难道就要以犯罪来进行打击?有鉴于此,自然必须得避免打击面过大,防止刑法过多的、不正当的干预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
以上辩护意见,诚望贵局予以采纳!
辩护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亮斌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