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肖亮斌,性别:男 ,民族:汉族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本案被告人王某之辩护律师。
申请人: 汪美珍,性别:女,民族:汉族,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本案被告人王某之辩护律师。
申请事项:
1、请求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甘霖裕、卢光、肖志强、李敏峰等公安局所有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人员在王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一案中回避。
2、请求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参与本案的检察工作人员罗志林在王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一案中回避。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经过调查了解到,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甘霖裕、卢光、肖志强、李敏峰等公安局所有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人员与本案受害人谌湛尠之间存在同事关系,该案侦查人员与受害人存在利害关系,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参与本案的检察工作人员罗志林与本案受害人张云珍系同事关系,很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为确保本案公正审理,申请人现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甘霖裕、卢光、肖志强、李敏峰等公安局所有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人员、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参与本案的检察工作人员罗志林回避,不再担任本案的侦查工作,检察工作。请予批准!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肖亮斌、汪美珍
2016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