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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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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7/12/28 10:16:47    浏览次数: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家属郑某的委托征得被告人同意,指派我们出庭为谭某某进行辩护。庭前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基本案情,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谭某某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且有悔罪表现。


从整个案件对被告人谭某某侦查的口供可以看出,被告人谭某某在交通肇事案发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本案相关情况的调查处理,并表示其悔罪服法,说明被告人谭某某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应认定为被告人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属于自愿认罪。


二、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


南公交认字(2016)第Z0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即:“发生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次事故被告人谭某某被认定为主要责任的原因是在事故发生后具有逃逸的行为。根据被告人谭某某的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车祸发生时离开现场是因为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和车牌,且当时被告人谭某某并未意识到事故的严重性,以致在达到工地宿舍时只是考虑到是否对方是否伤的严重,直到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在看到悬赏通告后才知道事故的严重程度。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谭某某对自己的错误也有深刻认知,且也有相应的计划即交由公司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在第二次询问笔录提到:“我当面告诉项目经理王尔飞,大致告诉他4月10日晚上撞死的那个人好像是撞到冀JN9858重型货车上,但是没有讲的很详细。当时王尔飞说他先了解下情况,当时他可能有事,没有跟我说更多就走了。”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在被告人意识到事态严重时,并不是消极被动逃避法律责任,而是主动去寻找解决办法,只是因为公司领导有事被耽搁延误事件处理时间。


三、被告人谭某某系初犯、过失犯罪。


被告人谭某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过失,也就是说肇事者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反对态度的,其并不想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被告人谭某某主观恶性不大,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


四、此次事故的发生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除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违规停车外,被害人陶梅花未注意路面情况,未能在相应车道行驶,是导致车祸发生的次要原因,其对本次事故发生的作用结果是不用小觑的。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因一时失误触犯刑法,犯罪情节较轻且是初犯,结合其积极主动认罪,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挽回损失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以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

肖亮斌律师、赖波律师

2016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