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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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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8/1/9 0:33:19    浏览次数:

曲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法律意见书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曲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犯罪嫌疑人曲某某同意,指派肖亮斌、谢亮亮律师为曲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结合案卷材料以及律师会见所了解的情况,提出以下意见,望贵院充分考虑。


一、本案应将同步录音录像随案卷移送


律师根据会见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曲某某多次向律师反映在2017年2月20日16时45分至2017年2月20日18时56分第一次讯问时受到刑讯逼供,讯问地点是安福县公安局办案中心讯问室1,其本人被绑成大字型吊在窗户上,因无法承受痛苦而供述。毒品案有其特殊性,但刑讯逼供也是法律明令禁止之行为,为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请求贵院将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随案卷移送,审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以查明事实。


二、本案应查明犯罪嫌疑人曲某某与其上线的交易情况,以查明曲某某是否在与犯罪嫌疑人王建生的交易中赚取利润,这直接影响本案定性。


从案卷材料可以看出,曲某某很有可能只是为了自己能够更廉价的购买到自己需要吸食的毒品而为王建生代购毒品,因为增加量的购买可以降低价格,正好王建生有需求就凑到一起去购买,这样就能以低价满足自身的毒品需求,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原因如下:1曲某某给王建生的毒品都是经过其上线“熊泽明”而来,其本身并没有毒品来源,也没有存量;2在王建生的手机聊天截图中可以看出,曲某某跟他说“十个四百,十个一下五十一个”“现在要不要东西,要拿一起拿”,这些内容说明确实存在曲某某与王建生凑在一起购买毒品可以更廉价的事实;3曲某某对王建生购买毒品的用途并不清楚;4本案案卷没有任何曲某某与上线购买毒品的证据,难以证明曲某某是否赚取利润。故辩护人请求贵院重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及证据,充分查证。


三、本案查获的毒品数量仅为15.21克,起诉意见书所指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曲某某贩卖毒品4次依法不能认定。


四、建议对查获毒品做含量鉴定


犯罪嫌疑人曲某某在律师会见时多次强调,公安机关查获的15.21克毒品中,只有4克是真正的冰毒,其余的都是她自己掺入的假货,但这部分情况在讯问笔录或其他材料中没有反映;另一方面,案卷中搜查笔录以及搜查相片显示,在犯罪嫌疑人曲某某家中发现了大量白色小塑料袋(装毒品所使用的)、锡纸、简易吸毒工具等,照片中显示的这些工具,除了简易吸毒工具是用来吸毒以外,其他的工具极有可能是用来掺假所用。根据2008年最高法《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指示,“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亦应当作出毒品含量鉴定。”本案很有可能是掺假毒品,并且是大量掺假,依法应当作含量鉴定。


以上意见,望贵院充分考虑。


犯罪嫌疑人曲某某的辩护律师:

肖亮斌、谢亮亮律师

201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