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谢亮亮、徐敏律师,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之辩护人;电话18070295535。
申请事项:
对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所申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的逮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经经贵院批准逮捕羁押。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不需要羁押的,将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经辩护律师对本案的了解和研究,认为犯罪嫌疑人已无继续羁押的必要,特向贵院提出申请,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公安机关已将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不会发生毁灭证据、影响调查、串供等情况,最主要的是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系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社会不存在任何的危害,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该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其次,本案受害人鉴定为轻伤二级,很有可能不是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故意所为,罗某某很有可能被认为无罪或者系过失犯罪。根据申请人会见时所了解到的情况,被害人是罗某某的弟媳,因罗某某在罗家村建房,被害人以其建房违规为由要封口费,罗某某不答应,被害人仍纠缠不休。刚开始双方只是一些口舌之争,后来发生了一次轻微的肢体冲突,被害人没占到好处,被害人儿子就拿着棍棒把罗某某家几层的窗户玻璃全部砸烂,并带着被害人到工地找罗某某理论。当时在场的人见双方矛盾不断升级,就拦住了罗某某和被害人的儿子,此时,被害人突然冲上前,死死咬住罗某某的大腿,并用力拽其下体,罗某某当即眩晕,瘫倒在地,此时被害人仍未停止伤害行为。该冲突发生在冬天,罗某某当天穿的还是呢料的厚裤子,后来经司法鉴定,罗某某被被害人咬成轻微伤,事情已经发生了半年左右,其身上还能看到清晰的牙印,由此可见受害人牙齿受伤很可能系受害人自己在撕咬罗某某大腿时自己造成的,很可能与罗某某的行为无关。申请人认为此种情形符合《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属于检察院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情形。
再次,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不存在刑事、行政等不良前科,虽可能涉嫌犯罪,但其行为主观恶性非常小,系初犯;同时本案双方在争斗中都受到了伤害,被害人本身存在重大过错,给犯罪嫌疑人腿部造成了轻微伤;另外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如实交代案件事实,积极配合个公安机关办案,极有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甚至作不起诉处理或免予刑事处罚。以上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的客观案情分别符合《规定》第十八条的第三项、第五项、第十一项三种情形,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最后,本案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本身就属于同一个家庭,所产生的矛盾完全可以调和,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及其家属也愿意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以调和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同时罗某某本身身体状况极差,继续羁押即对其个人及家庭影响重大,更不利于调和社会矛盾和家庭矛盾,反而可能激化双方的矛盾。
鉴于前述事实与理由及根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作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的辩护人,期望人民检察院高度关注本案,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在查实相关事实与证据的前提下,请予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罗某某采取的羁押强制措施,如需要继续查证,请予变更强制措施,对其取保候审。
此 致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