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谢亮亮,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罗某之辩护律师。 联系方式:18070295535。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罗某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罗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现由南昌县公安局侦查办理,目前已被刑事拘留。申请人谢亮亮律师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罗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罗某系主动向办案机关自首,认罪态度好,办理取保候审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犯罪嫌疑人罗某在被公安机关控制之前,就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所参与的事实和经过,配合办案机关查清案情,节约司法资源;在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之后,及时悔过,减轻对社会的危害,在法律上具备从轻、减轻的情节,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二、犯罪嫌疑人罗某自愿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为其办理取保候审不会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
犯罪嫌疑人罗某主动投案后,认罪态度明确,积极悔过,已向办案机关完整供述案件事实,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并且犯罪嫌疑人罗某愿意配合司法机关侦查、审判,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三、犯罪嫌疑人罗某在本案参与度,依法应当认定从犯。
根据律师会见所掌握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罗某系2016年10月底才正式开始为李蒙工作,职务是货车司机,主要是负责接收外包装材料,其他工作并未参与,而且前后参与时间仅一个月之久,所起作用及其微弱。根据刑法关于主从犯的规定,罗某应认定为从犯,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综上,犯罪嫌疑人罗某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已经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并且符合法律对从犯的规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罗某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符合法律规定,亦是法律之要求。
此致
南昌县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