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建议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经过会见时对案情的了解,现就马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马某某整个案件中只参与提供QQ账号及代为支付报酬的行为,对本案整体没有起到关键性作用。且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代为购买程序行为发生在2015年期间,之后停止代购行为。且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获利较少,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家属也主动提出退赃并缴纳罚金。
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与其他同案犯并不相识,双方在2015年期间交易均是通过网络远程安装和支付,变更强制措施后,双方之间无串供可能性。
三、马某某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
1、对马某某取保候审符合刑事诉讼规定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上述规定,马某某的情况属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的条件。
2、马某某在江西老家有固定职业,如果对其取保,不会影响办案机关对案件的侦办。
3、马某某系初犯、偶犯。据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马某某所了解的情况,马某某系初犯、偶犯,过去从未有任何犯罪经历。其被公安机首次关盘问后就能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只因一时贪小利、法律意识淡薄而涉嫌犯罪,对自己的行为也深感后悔,愿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
综上所述,本辩护律师认为,马某某涉嫌犯罪的行为情节轻微,不符合应当逮捕的情形,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特请求贵院依法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以上意见,建议贵院考虑!
律师:
201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