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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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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取保候审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8/1/9 1:03:04    浏览次数: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 肖亮斌、谢亮亮,系犯罪嫌疑人华某某辩护律师,电话:13870985288、18070295535。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华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华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现已移送至贵单位审查起诉。申请人肖亮斌、谢亮亮律师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华某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华某某系归案以后主动交代,认罪态度好,办理取保候审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在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之后,及时悔过,认罪态度明确,积极悔过,已向办案机关完整供述案件事实,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并且犯罪嫌疑人华某某愿意配合司法机关侦查、审判,对其取保候审不会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二、犯罪嫌疑人华某某涉案金额不高,且早已停止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根据侦查机关目前侦查的数据,本案涉案金额不高,华某某非法收受的金额在14左右,根据最新的贪污受贿的司法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起刑点是6万以上,本案犯罪嫌疑人华某某很有可能量刑在1年以下,故对华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也是法律之要求。


三、犯罪嫌疑人华某某及其家属已经退还了大部分赃款,悔罪态度好,弥补对社会带来的危害。


犯罪嫌疑人华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发生在2012-2013年左右,而后便主动中止犯罪行为,内心真诚悔过;在案发后,华某某本人及家属已经退还了捌万元赃款,以弥补其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


四、犯罪嫌疑人华某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理由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社会危险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情形。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方面情况综合考虑。通常应当根据其涉嫌犯罪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本人的一贯表现、与所居住区域的联系等方面因素综合判断。本案所涉罪名并非恶性暴力性质,华某某本人也一直表现良好,未有不良记录,同时华某某现居住地点与办案单位位于同一区域,方便配合调查,综合看来华某某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他人及公私财产产生社会危险。


(二)更重要的是,本案的另一个犯罪嫌疑人高家新已经主动归案并且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犯罪事实,并经贵院审查,高家新不构成犯罪,已经取保候审;本案属于对向型犯罪,高家新系行贿方,华某某系受贿方,既然行贿方已经主动归案并如实交代,那么从客观上来说,华某某就不存在任何串供的可能性了,加上华某某本人也一直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案情也就已经基本查清,对华某某取保候审不会影响案件进程,不会影响侦查进行,反而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三)对华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不会影响司法程序的进行,更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作为一名普通工人,本性善良,且作为一名具有高学历的人员,能够分清对错,认识自己的错误,一定可以及时有效的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不影响案件进行,更不会给社会带来危害。


综上,犯罪嫌疑人华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符合法律规定,亦是法律之要求。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亮斌、谢亮亮

                                            2017年 6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