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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的项目章是否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以一起免予刑事处罚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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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波、丰慧:使用伪造的项目章是否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以一起免予刑事处罚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2/1/24 2:08:46    浏览次数:


正常情况下,根据印章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刻制单位印章,需办理《刻章许可证》凭刻章许可证到经公安机关核定的刻章企业刻制印章。但实践中,许多建筑工程组建的项目部常存在私刻、使用未经备案的项目部印章,以便利项目上采购材料等事宜的办理。对于伪造、使用伪造的项目章是否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司法实务中有不同的理解。


本文将以一起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免予刑事处罚案为例,从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构成要件、“项目印章”是否属于“公司印章”范畴、使用伪造的项目章是否构成本罪以及是否应当被处以刑事处罚等三方面进行分析,最后为施工单位及项目章使用人提出防范建议。


、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了“伪造公司印章罪”,即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


主体要件——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司的正常活动,社会的公共秩序。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


二、“项目印章”是否属于“公司印章”范畴?


笔者办理的一起伪造公司印章罪案件中,当事人因在合同、结算清单等文书上使用了一枚伪造的公司项目部印章,被指控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首先提出了涉案的“项目印章”不属于“公司印章”范畴的意见,具体如下:


我国《刑法》对“伪造公司印章罪”这一罪名中“印章”的范围未作说明,根据刑法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第一,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简称罪的法定。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犯罪行为的范围是法律规定的;二是刑法典规定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典明文规定的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同时,还要明文这一犯罪行为成立的具体构成要件。如果只规定了犯罪行为,没有规定这一犯罪行为成立的条件,这一犯罪行为在法律上也是没有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也就无法评判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三是罪名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第二,刑法中所规定的刑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简称刑的法定。


第三,刑法中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虽然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项目印章一般会进行扩大解释,认为项目印章具有很强的“合同效力”,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此章的法律效果,因此将“项目印章”囊括进“公司印章”的范畴。但是我们认为,对于“项目印章”的解释,应当遵循基本的罪行法定原则,不宜进行扩大解释,将其作为“伪造公司印章罪”规制的对象。


三、使用伪造的项目章是否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是否应当被处以刑事处罚?


笔者办理的伪造公司印章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刻制该枚项目章的行为,且该印章在当事人进入项目部之前就已被项目经理加盖在其他合同和结算单上,故我们认为本案当事人仅实施了使用该枚伪造的项目章的行为。而伪造公司印章罪中的“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公司印章的行为,不包含使用行为,如果使用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按照其构成的犯罪处罚。


如果是伪造之后又存在使用行为,则在量刑时可以从伪造印章的数量、伪造印章的用途、伪造印章所使用的结果等方面综合考虑对行为人处以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


笔者办理的该案当事人,使用印章的目的是为购买项目工地的相关生产资料,且购买的生产资料均用于项目工地,其所签订的购销合同真实存在,合同对方公司资质符合要求,提供的相关石材、混凝土均是符合采购要求的产品。使用伪造印章的行为人并未使用印章谋取不正当利益,且实际上并未对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故笔者认为即使最终认定行为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也不应当被处以刑事处罚,最终该建议被法院采纳,当事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四、相关建议


对于施工单位而言,项目上出现伪造的项目章有可能使公司因构成“表见代理”等而面临民事赔偿的风险,故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应当加强项目部印章的管理,避免风险,具体如下:


1.确需刻制项目印章时,及时到公安机关指定的机构进行备案,以防被假冒,如发现项目经理私刻项目印章,及时制止,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机关报案。


2.规范内部制章、用章流程和制度,对项目部印章刻制内容加以规范,避免项目部印章对外担保、借款的效力,并做好员工的培训工作。


3.规范项目相关合同、单证的档案管理工作,明确项目印章盖章审批、登记流程。


4.选聘人品过硬的项目印章保管人保管印章,明确盖章申请人和责任人员。


实践中,项目上常存在分包、转包的行为,导致实际施工人并非中标的施工单位,对于这些实际施工人而言,私刻、使用项目印章都可能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有的甚至由于项目部管理混乱,在不知情的情况就涉嫌了犯罪,对其而言,在使用项目印章时应当注意:


1.避免私自刻制印章,如需刻制项目章要得到施工单位的书面授权,刻制后及时办理备案。


2.使用项目印章前应向施工单位核实印章的真实性,必要时请求施工单位予以书面确认。若无法向施工单位核实,至少应当向项目部负责人核实印章真伪,并获得其授权。


3.尽量避免单人保管印章,每次使用印章时做好登记工作。


刑事律师的辩护只有在风险发生后才有发挥作用的可能,但是对于企业和施工个人而言,将风险控制在事前看似繁琐,却是最佳的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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