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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以此文探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于书证的质证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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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实务|如何对刑事案件书证进行质证?

发布时间:2017/12/23 2:00:11    浏览次数:

文/肖亮斌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文/肖亮斌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刑事实务中常见的书证

1、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材料;

2、归案经过(抓获经过)材料;

3、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

4、银行卡交易明细;

5、受案登记表;

6、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合同书、借条、物流单据等;

7、传销案件中的传销人员网络体系图、工资表、笔记本等。



书证如何质证?

(一)刑事证据的特征


真实性(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任何主观想象、虚构、猜测、假设、臆断、梦境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根据客观性理论,在言词证据中,具有证据价值的,只能是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不能是其对案件的意见或者看法。


关联性:即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关联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不能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或者强加的联系,最常见的就是因果联系。关联性也决定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


合法性:1、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2、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3、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质证程序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在判决中使用。


(二)具体质证角度


1、证据能力问题:也即证据的真实性问题,考察书证的制作是否真实、具体制作人是谁(涉及到证据合法性、证据资格等问题)


2、证明力(有无或大小)问题:即证据的关联性问题,涉及到书证的内容是否真实。一项制作真实的书证,并不意味着必然内容真实。此处存在法官自由心证的因素(涉及到证据真实性、关联性问题)。


3、对公诉机关举证的证明目的(证明事实、对象)、证明标准(是否达到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证明体系进行质证.


4、对该组证据进行综合质证.


(三)特别注意:合法性问题


即是否符合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等规定。具体而言:


(1)书证是否为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等相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对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


(4)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1)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2)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的。


(3)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4)有其他瑕疵的。


质证环节的基本工具箱


1.证据法理论书籍:推荐陈瑞华教授《刑事证据法学》。


2.《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章节。


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证据的规定章节。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关于证据的规定章节。


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证据的规定章节。


6.《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版)。

以下节选自该规范第95条:

第九十五条 辩护律师可以就举证质证方式与公诉人、审判人员进行协商,根据案件不同情况既可以对单个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也可以就一组证据、一类证据,或涉及某一待证事实的多份证据发表综合质证意见。


辩护律师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就证据资格、证明力以及证明目的、证明标准、证明体系等发表质证意见。


对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的不同的质证意见,辩护律师可以进行辩论”。


7.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版)。


8.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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