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广东籍企业家钟某单独及伙同他人共注册成立11家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分别以自己注册成立的11家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察机关指控涉案开票金额数亿元。案发后,钟某主动投案自首,后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二、辩护思路
我们接受案件当事人钟某的委托后,与其本人进行了多次面谈沟通,对案件的各个细节做充分的了解,并据此作出相应的法律分析,经团队律师共同研讨后,承办律师为案件当事人制定了辩护方案,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发表了以下具体辩护意见:
(一)钟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依法减轻、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事实以及证据材料当中的归案说明可以证明,钟某于2016年6月1日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整个诉讼过程一直如实供述,积极配合案件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认定钟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对其减轻、从轻处罚。
(二)钟某积极退缴赃款696万元,足以弥补法益的损失,应当依法减轻、从轻处罚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虚开行为的危害后果体现在国家税款的实际损失上,也就是体现在应纳税额的流失上或损失上。根据本案的涉税鉴定报告可知,认定国家税款损失的金额为3452275.83元,而钟某退缴赃款已达696万元,显然退赃的金额是国家税款损失金额的二倍有余。因此,钟某的行为虽然触犯法律,但其最终能够弥补法益的损失,也可以认定目前国家税收并没有遭受损失,既然法益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和恢复,建议贵院对钟某减轻、从轻处罚。
(三)本案涉及范围小,钟某虚开发票的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不大,应减轻、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证据可知,受票单位为29家,但绝大部分集中在广东省,而且钟某从事虚开发票的时间较短。由此可见,本案涉及面小,社会影响小,危害性不大,建议对钟某贵院减轻、从轻处罚。
(四)钟某系初犯,且主观恶性较小,应减轻、从轻处罚
钟某此前勤勤恳恳工作,遵纪守法,老实本分,并无任何前科劣迹,本次触犯法律,主要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程度较低,未能及时识别法律风险,再从自首、退赃、初犯,以及案涉范围等方面看,可见钟某主观恶性较小,建议贵院对钟某减轻、从轻处罚。
(五)钟某退缴的赃款超出国家税款损失的部分,可作为罚金缴纳,然后对钟某减轻、从轻处罚
国家税款损失的金额为3452275.83元,而钟某退缴赃款已达696万元,很显然退赃的金额是国家税款损失金额的二倍有余,那么,多退缴的部分可以作为罚金进行缴纳,然后对钟某减轻、从轻处罚。
(六)钟某系民营企业家,基于国民经济长足发展之考虑,应对其适用缓刑,或更轻刑罚
根据钟某提供的企业信息材料、任职证明等材料可知,钟某系一名民营企业家,勤勤恳恳经营企业,为民众解决了就业问题,也为国家经济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另外,在疫情期间也积极为社会作出了贡献。辩护人认为,对于钟某这样一位企业家而言,应当给予政策性的保护,然后进行正确的引导,只要其认识到错误,决心悔改,就应当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而且现在疫情当下,经济状况不容乐观,同时根据当前国家“六稳”“六保”的工作要求,更有必要给涉案的企业家一个机会,让其继续为民服务,为国家经济作出贡献。
关于对涉案企业家的政策性保护,早在2018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同志在其主持召开的党组会上强调,“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涉及民营企业行贿人、民营企业家的,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要落实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符合改变羁押强制措施的及时改变,对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坚决从宽。要始终坚持严格规范文明司法,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涉经济犯罪案件,不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发现问题的要敢于监督纠正,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也曾表示,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检察机关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犯罪案件同时,也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包括对于涉及犯罪的企业经营者和有关员工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达成和解的案件,社会危害性不大,检察机关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向法院提出轻缓的量刑建议。
另外,2019年10月18日,在北京大学的一场讲座上,最高检领导就已生动阐释了“少捕慎诉”理念。
在当天的提问环节,一位同学的问题很是犀利:法院、检察院强调服务大局,这会不会在司法实务中影响到司法公正?
最高检领导的回答从容不迫: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我们对司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要求。我们的大局就是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比方说民营企业,在当前形势下,有经济上的违法犯罪,是该捕就捕、该诉就诉、该判实刑就判实刑,还是有个司法政策作个调节,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个缓刑好不好啊?我们认为是非常需要的。因为民营企业把它捕了把它诉了,这个企业马上就会垮台,几十个人、几百个人的就业就没了。
站在法治的角度思考民生问题,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蕴含着满满的法治情怀,让民营企业家收获满满的安全感与幸福感。
因此,对于本案的企业家钟某,也应当做到能够适用缓刑的尽量适用缓刑,如此方能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发展和保护民生利益。
综上,希望法院对钟某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三、案件结果
经过辩护律师的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以及庭审的辩护,最终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依法对作为民营企业家的案件当事人钟某判决适用缓刑。
四、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