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肖亮斌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律师的辩护始于会见,会见得不到保障,律师的辩护工作就难以开展。特别是案件的侦查阶段初期,律师一旦被限制会见自己的当事人,辩护就束手无策了,既没有阅卷权,又没有调查取证权,家属聘请你之后就干等么?
一两天还好,长期被限制会见,无非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客户失去信任直接换掉你,二是你自己绝望主动退出。两种结果,直接受伤害的其实是在押犯罪嫌疑人。但不管何种结果,我想侦查机关应该都不会提出异议。
我十分理解在某些重大敏感案件中侦查机关的办案压力,但立法者立法时已经考虑到了,所以刑诉法明文规定了两类案件的会见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同意。除此,律师可以依法自由会见而不受限制。
有家属不解,为什么法律明明有规定而他们可以明目张胆地违法?我说我也不能确定,但以下几个原因或许成立:一,似乎违法限制会见没有违法成本;二,看守所和公安似乎是一家人;三,似乎公检法都是自家人,而律师是外人。
针对这些思考,我同时做了一些不成熟的设想,供大家批评指正。
一、针对违法成本的问题,国家从立法层面应该尽快落实违法限制会见的处罚机制
近年来,上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关文件,其中不乏两高甚至公安部的。这是一个良好的信号。文件大篇幅从正面角度指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包括会见权的有效机制,但从另一个角度看,缺乏对违法限制律师执业权利行为的具体处罚机制。有关文件规定律师可以投诉、反映和申诉等,但投诉理由成立之后对办案单位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理呢?文件并无下文。反而,律师更担心日后会遭到执业报复。
你限制会见可以,但你得说明理由吧?这个理由得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吧?是党组决定还是某个领导个人意志,得有内部文件留档备存吧?好比法院的冤假错案追究机制,任何决定都要留痕啊!唯有这样,做出错误决定的人才会有所忌惮从而敬畏法律。
二、制度上解决“侦押一体”的问题,实行羁侦分离,让看守所归属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看守所仍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以至于有人质疑,看守所其实就是侦查的延续和战场。那看守所归属呢?有专家学者提出,应归属司法行政部门。我认同此观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就是权利制衡,羁押权、侦查权、检察权、审查权,这些基本职权都要贯彻这个原理,决不能搞以羁代侦,羁侦不分。司法行政部门在这其中相对中立,更能有效保障嫌疑人人权,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律师去看守所会见被拒,给出的理由经常就是公安不让见所以我们不能给你见,很多案件甚至没有书面文件,就是凭几个办案人员口头指示。这太随意了,给人直观印象就是,他们明显就是一家人嘛!有人说,看守所不是有驻所检察室吗?可以去反映去投诉啊!这就是我要讲的第三个问题了。
三、政法委应充分发挥协调联动作用,加快律师与公检法群体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进程
这几年中央自上而下的大力改革,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融合,但远远不够。公检法群体内部仍然不乏人士对律师职业群体带有严重偏见,这种现象在基层更为严重。不但正式工,有些临时工包括守门大爷看到律师来了,口气都不一样,一副高高在上的样子。
良好的沟通是有效辩护的保障。我深谙这个道理也因此受益。但这前提是双方都得好好说话。单纯的一厢情愿,有时换来的是变本加厉。最近经手的一起涉黑专案,便被办案单位忽悠得团团转。一会说请示上级领导,一会又说批捕后可以会见。一个月后,直接答复所有同案犯都不给见所以你也别想见了。
所以接下来,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了。
会见难问题曾经被律师界列为“三大难”之首,中间有段时间得到较大程度改善,近两年又开始抬头尤其在涉黑案件领域。会见是辩护的保障,剥夺律师的会见权实际上就是侵犯了律师的辩护权,也间接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让修复中的侦辩关系又重新紧张起来。
我想,这肯定不是上层希望看到的改革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