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不予批准逮捕的
法律意见书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以下简称青山湖公安分局)认为李某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其刑事拘留,现青山湖公安分局已就李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向贵院提请审查逮捕。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经过会见时所了解到的情况,现就李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在审查批捕时参考。
一、犯罪嫌疑人李某符合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法定条件。
根据辩护人在会见过程中所了解到的情况,犯罪嫌疑人李某经他人介绍,于2018年2月底到同案犯罪嫌疑人舒某某、徐某某承包的KTV包厢担任服务员,主要工作是打扫卫生、服务客户,工作时间持续了十七、八天。在这期间,作为KTV包厢的承包者,舒某某、徐某某两人以提供吸毒场所招揽客户前来消费。而作为该两人雇佣的包厢服务员,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工作职责是由该两人安排并且听其指挥。可见,李某在舒某某、徐某某实施的犯罪行为中处于被支配地位。因此,即使犯罪嫌疑人李某构成犯罪,其作用也相对较小,应当被认定为从犯。此外,犯罪嫌疑人李某也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而涉嫌犯罪感到后悔不已,表示出狱后必将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从犯情节,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结合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的罪行和犯罪后的表现来看,其显然符合上述规定列举的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法定条件。
二、犯罪嫌疑人李某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李某在舒某某、徐某某等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中,起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如前所述,即使犯罪嫌疑人李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作用也相对较小,应当被认定为从犯,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最后量刑结果很有可能为管制或拘役。
根据辩护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得到的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历年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仅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一罪论处,且系初犯)的判决信息可知,因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分子(不具备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大部分获刑均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乃至管制或拘役。如前所述,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具有从犯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按照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历年司法实践的量刑结果来看,犯罪嫌疑人李某最后很有可能被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三)犯罪嫌疑人李某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如前所述,由于犯罪嫌疑人李某在舒某某、徐某某实施的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行为当中应当被认定为从犯,再结合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就容留他人吸毒案作出的生效判决来看,犯罪嫌疑人李某很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因此,犯罪嫌疑人李某显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即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三、犯罪嫌疑人李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再犯可能。
犯罪嫌疑人李某于2018年2月底加入到舒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当中后,在涉案KTV工作了十余天,持续时间较短。并且从其到涉案KTV工作的时间来看,当时正处于春节期间,当别人都在和家人享受团聚的时光时,他却为了给身患血液疾病的孩子赚取医疗费到娱乐场所担任服务员,可见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很低的。此外,犯罪嫌疑人李某以往也没有任何前科记录,本次犯罪尚属初犯、偶犯,此次走上犯罪的道路也是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所致,故犯罪嫌疑人李某没有再犯的可能性。
四、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不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还有其老父、幼子需要照顾等家庭因素。
犯罪嫌疑人李某上有年迈的父亲需要赡养(其父亲属于三级残疾,且系低保户),下有身患血液疾病的孩子需要抚养。犯罪嫌疑人李某还是家庭的主要创收者与精神支柱,在其被刑事拘留后,家庭经济状况愈发困难,孩子的医疗费也无法筹集。故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实施取保候审也是客观现实的需要。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某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实施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恳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辩护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
徐敏、杨盟律师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