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是企业家最容易触犯的罪名之一,也是刑事辩护律师最容易获得辩护成功的罪名之一。从刑事辩护律师的角度来说,合同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一样,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口袋罪”,是高悬在企业家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相当模糊,兜底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容易被扩大理解,导致入罪极其容易。而且因为现代社会经济交往中合同涉及的金额往往很大,所以很容易就达到量刑档次中的“数额特别巨大”,导致判决结果很容易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及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企业家们在经营企业时应时时刻刻都关注签订合同所产生的潜在刑事法律风险。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被告人赵某于2008年8月在香港成立XX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从事二手手机、电池等电子产品贸易。2012年6月,被告人赵某从海外中间商C处获悉一批黑莓手机电池代售,遂联系王某并就销售总价、品质等内容商议达成一致。2012年7月17日,赵某让其妻子刘某代其与王某签订了电池订货协议,王某将定金港币60万元(折合人民币49.2万元)转入赵某帐户。后赵某未能向王某提供双方约定的黑莓手机电池,也没有退还货款。
2013年4月中旬,赵某从海外中间商C处购得500台黑莓手机,但该批手机存在无信号、无法使用的问题。经交涉,中间商C让赵某找赵某某,但该批手机的问题一致未能解决。2014年2月,赵某联系赵某某称有价值100万余元的二手苹果手机出售,二人商定先由赵某某支付定金人民币15万元,赵某在2月底交付手机时赵某某再结清余款。赵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未在约定的期日交付相关手机,仅在2014年3月6日向赵某某的工商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4700元。
2015年4月3日,被告人赵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判决结果】
法官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认为本案的证据无法确证赵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排除双方之间存在民事纠纷的可能,赵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的指控尚未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最终判决赵某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