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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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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发布时间:2016/8/15 20:06:51    浏览次数: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

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蓄意杀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

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基本介绍


特点

惩罚性: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

威慑性: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

安抚性:安抚受害者遗族。

针对性:现代的死刑一般针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

维护性: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

残酷性: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

积极作用

死刑,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是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

死刑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处决,在严惩犯罪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安抚受害者遗族、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拥有特殊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在各类处于经济发展不平衡状态的社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将像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一样,拥有长期存在的合理性。

适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国家以其具体规定为准):蓄意杀人、叛国、严重的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抢劫、劫持、绑架、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贪污受贿等。

在中国,死刑分为死刑并缓期2年执行(死缓)与死刑并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

不适用者

基于人道主义,不适用死刑的人群有:实施犯罪时未成年的人(中国为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女子、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人等。

中国法律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与死缓

中国刑法既规定了“死刑”(实际指死刑立即执行)又规定了死缓,哪些情况应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哪些情况应该是用死缓呢?

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

4、行为人的危险性。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

6、是否可能是“活证据”。比如行为人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

局限性

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于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司法出错的机率不低)。另外死刑的执行也可能销毁重要人证;例如在美国有强暴犯因DNA测试而在21年后平反的例子、澳大利亚也有在处死后18年发现是冤死的例子。

死刑犯在作案时往往有获利或是报复的意图,从客观上讲,这是由于社会因素。所以社会应对死刑犯承担一定的责任。处决死刑犯对于其家属来说仍然是十分痛苦的,尤其对于其未成年的子女造成的伤害尤为巨大,一方面他们承担失去亲人的痛苦,另一方面还背负社会仇视,甚至在未来工作中也无法正常履职。因此,社会必须保障他们不受歧视、不受侮辱、平等对待。因此判处死刑应极为慎重,一方面须张扬社会正义,一方面也应尽最大努力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除主观责任占主导的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外,能轻判的尽量轻判。

存与废

早在文明开始之初便有死刑,但至今过半国家都已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死刑。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发达国家中有美国、日本和新加坡仍然保留死刑。到2015年,绝大多数欧洲国家(白俄罗斯和拉脱维亚例外)都废除了死刑,一方面是基于这些国家的宗教背景,根据《旧约圣经·创世纪》,人类多次犯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均获得上帝特赦,盼望人可以回心转意,因此人类不可以僭越造物的天父主持生死的权柄,以报答神赐予人类认罪改过的机会;另一方面是基于民主制度、法制建设、人道主义的发展。

死刑犯

被判死刑的人通称为“死囚”或“死刑犯”。通常死囚在行刑之前,都会被送往一个特定的牢房作单独囚禁。一方面,司法机关需要为死刑判决确认,以及为行刑作准备工夫;另一方面,可以让死囚有一个最后的申诉机会。


发展现状


统计资料

截至2009年4月30日,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其中废止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多达92个,废止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为10个,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为36个(以过去10年未执行一例死刑为标准),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已多达138个。世界上有影响的大国中,除中国外,还有美国、日本和印度还保留死刑,但美国、日本和印度执行死刑数量很少,且都限于严重谋杀罪。死刑执行方式主要有枪决、绞刑、斩首、电刑、毒气、石刑、注射、炮决等。

绝大多数中东和北非国家都强烈地反对废除死刑,甚至仍在不断地扩大死刑的适用范围。这些国家的刑事政策与他们的宗教信仰是紧密相连的。沙特严格遵照1300多年前的《古兰经》,因而在执行死刑方面往往带有明显的原始部落或部族争斗色彩。据大赦国际组织称,中东地区不少国家仍保留有某些残酷的死刑方式,比如沙特的斩首,伊朗的石刑(即用乱石砸死犯人的刑罚)。该组织还称,沙特是世界上被执行死刑人数比例最高的国家。

废除死刑比较早且发展较快的国家,大多是经济发展比较早或者快的国家,由于他们的经济、文化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社会不公平的现象相对比不发达国家要少一些,因此,废除死刑不会影响他们的社会稳定和进步,因而,他们往往成为废除死刑的急先锋。

韩国在1997年12月金泳三政府时期对23名罪犯判处死刑以后,没有执行死刑,被纳入“实际上已废除死刑的国家”行列。1994年至1997年执行死刑的4年里,平均每年有607人因杀人罪而被起诉,但在暂停执行死刑的1998年至2007年10年里,平均每年有800人因杀人罪而被送上法庭,杀人犯增加了32%。南非在1994年废除死刑后,犯罪率持续上升,据统计,南非每年平均有近1100万人遭遇武装抢劫、谋杀、强奸或绑架等刑事犯罪,约占南非人口总数的1/4。2007年就有13名华人华侨遇袭身亡。

美国针对一些特定犯罪(通常是一级谋杀罪)保留死刑,截至2011年还有34个州保留死刑制度。而要判处一个罪犯的死刑,其司法程序非常繁琐,为了减少冤假错案和确保死囚的各项权利,美国投入了巨额的司法成本。据悉,一个检察官要最终胜诉一件死刑案,其花费将高达50万美元以上。2005年来,在国内外人权组织的压力下,美国的死刑适用呈明显下降的趋势,2006年,美国实施死刑的数量居全球第六,位列中国、伊朗、巴基斯坦、伊拉克和苏丹之后。1846年5月18日,美国密歇根州宣布废除死刑,为该国第一个废除死刑的州。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裁决弗曼诉佐治亚州(Furman v. Georgia)一案中认为大部分州有关死刑的法规系属违宪;然而,1976年,最高法院在审理格雷格诉佐治亚州(Gregg v. Georgia)一案时,又重新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适用死刑。此后更多的限制随不同案件而增多:阿特金斯诉弗吉尼亚案(Atkins v. Virginia,对于智商低于70,亦即智能不足的人使用死刑是违宪的)和罗珀诉西蒙案(Roper v. Simmons)(对于犯罪时未满18岁之被告课以死刑系属违宪)中。德克萨斯州为执行死刑最多的州(占了全美国死刑执行人数的三分之一)。美国新墨西哥州州长理查德森当地时间2009年3月18日宣布在该州废除死刑,立即引发了巨大争议。有不同的人权组织在州政府外示威,有支持者的声音,也有反对者的谩骂。理查德森表示,废止死刑的原因是当前司法系统有很多不完善之处,这很容易造成草菅人命的事件。美国审理有关死刑的案件十分谨慎且耗时冗长,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据报道,美国50个州中有36个州仍保留着死刑,近三分之二的美国民众也支持这种最重的刑罚。但是除了新墨西哥之外,蒙大拿、堪萨斯、马里兰等州也正在积极考虑废除死刑,以应付金融危机产生的资金拮据。

日本每年执行死刑数量很少,且都限于严重谋杀罪。在日本的平安时代,虽然受到佛教思想的影响死刑废止了三百几十年,但经议论后,以防止战乱为目的,死刑恢复执行。

印度的死刑适用也受到严格限制,且执行死刑的人数呈下降趋势,例如,从1982年到1985年的3年间,总共只执行了35例死刑,平均每年不到12例。印度从1996年到2000年,5年间适用死刑总共才49例,平均每年不到10例。有的学者所指出:“考虑到印度作为世界上第二人口大国,这个数字应当是比较低的。”印度从1999年至2007年的9年间,执行死刑的人数仅为1人。

从世界各国的具体情况看,各国废除死刑的情况有以下几个类型。

首先就是原本对于废除死刑就持有积极态度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主要集中在欧洲和南、北美洲。就西欧各国的情况看,废除死刑首先是减少在法律上判死刑的罪名,然后引入替代刑或减刑以求在事实上废除死刑,最后在法律上废除死刑。但这并不是所有国家废除死刑必经的程序,法国就是在1981年一步到位彻底废除斩首刑的。实际上,目前为止,欧洲只有一个国家没有废除普通犯罪的死刑——白俄罗斯,根据白俄罗斯刑事法典,只有两类犯罪可以适用死刑。同时,如果不是以恶劣残酷手段恶意剥夺他人生命三人以上的故意杀人犯罪,很多犯罪人只是被处以七年至十年左右的剥夺自由刑,对待腐败、渎职等贪利、公职犯罪的处罚措施很严厉,但立法上完全没有适用死刑的规定。白俄罗斯学者说,他们的死刑绝对不会对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者女性,抑或年龄已满六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适用,这是刑法所规定的、基本的一条人道原则。

南美洲一直是死刑废除运动的先锋,尽管南美洲废除死刑运动起步很早,也遭遇过几次倒退。阿根廷和巴西都曾经恢复死刑和再次废除死刑。在废除死刑已有百年传统的南美洲,死刑废除运动进行得比较彻底,这与其文化传统和所处的地理位置有着密切的联系。

其次就是原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和从前苏联独立出去的国家,对原来的政治制度进行了改造以后,积极推行死刑废除运动。这些国家中,首先开展废除死刑运动的是罗马尼亚。1989 年12 月25日在枪决了前总统齐奥塞斯库夫妇后,罗马尼亚立即宣布废除死刑。

“十月革命”胜利后,1917年10月26日,苏联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法令,宣布废止死刑。但是鉴于社会形势的变化,苏联人民委员会很快又于1918年9月5日颁布了《关于红色恐怖》的决议,下令恢复死刑。而仅仅在一年多以后的1920年1月17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又颁布了《关于彻底废止适用极刑(枪决)》的决议,规定普通法院不得适用死刑。四个月后,由于协约国的武装进攻,苏联又恢复了死刑适用,并将其作为一种非常的刑罚方法规定在1922年《苏俄刑法典》中,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47年。1947年5月2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发布了《关于废止死刑》的法令,宣布在和平时期完全废止死刑。但是在1950年和1954年,其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又先后颁布《对祖国叛徒、间谍和反革命破坏分子适用死刑》的法令、《关于加重的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的法令,恢复了对背叛祖国、间谍行为、武装匪帮、情节严重的杀人罪的死刑。1999年6月,俄罗斯总统签署了将所有的死刑或改为终身监禁,或减为25年监禁。这样,俄罗斯已经成为一个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2010年,俄罗斯正式废除死刑,但随后的几年里犯罪率有显著地上升趋势。

最后还存在一些正在积极推行死刑废除运动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主要以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区为主。在1965年时,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并没有一个国家废除死刑。但到20世纪末,已有莫桑比克、毛里求斯等9个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

还有一些非洲国家支持死刑,主要原因除了根源于他们的民俗和文化外,另外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国家有着居高的犯罪率、警力较弱和政治的不稳定。

在废除死刑运动中,亚洲和太平洋地区与非洲有着相似的地方。在太平洋地区,许多太平洋岛国,由于受到西方国家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没有死刑。

在1395年的英国,一个公共抗议陈述被罗拉德派的十二点结论(The Twelve Conclusions of the Lollards)所采纳。1516年出版的托马斯·莫尔《乌托邦》就曾争议死刑的益处,但尚无结论。1764年,意大利犯罪学家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法》就针对非正义、社会政策、死刑及酷刑进行分析。受此书影响,神圣罗马帝国的利奥波德二世,就曾在托斯卡纳大公国废除死刑,此是近代历史上第一个永久废除死刑的地区。1786年11月30日,利奥波德二世公布刑法典修正案,其中明确废除死刑并命令捣毁其领域内的所有死刑刑具。2000年,意大利托斯卡纳区区政府规定每年的11月30日为该事件的纪念日,该日也被世界上300个城市以“生命日之城”(Cities for Life Day)的名义纪念。

1849年,罗马共和国废除了死刑,其宪法也是世界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除死刑的宪法。随后,委内瑞拉亦于1863年宣布废除死刑;1865年,圣马力诺废除死刑,该国最后一例死刑执行案例发生于1468年。在葡萄牙,根据其1852年、1863年的立法,死刑于1867年在该国告终。

英国在1965年进行了一项五年实验,根据其1965年通过的法案,谋杀将不再被处以死刑。(叛国、暴力海盗行为、对皇家船坞纵火、以及战争时期的军事犯罪仍然有死刑之适用),而本法案最后于1969年确定为永久法案。英国最后一次死刑执行是在1964年。1998年时,英国宣布废除所有和平时期的死刑。但死刑的支持者在英国依然众多。1976年,加拿大废除死刑;1981年,法国总统密特朗宣布取消死刑,此前以断头台斩首是法国执行死刑之唯一合法方式;1985年,澳大利亚废除。197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正式决议,希望“全世界能逐步限制可能适用死刑的犯罪数量,并以逐步达到废除死刑为目标。”

非洲西部的多哥,其于2009年6月23日宣布废除死刑。

人权活动者反对死刑,认为其是“残忍、非人道、及侮辱人格的刑罚”。大赦国际则把死刑视为对人权的最根本背弃。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于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另外死刑的执行也会杀死重要人证(就算这个人没有被冤枉)。例如在中国大陆的滕兴善死刑冤案、聂树斌死刑冤案、呼格吉勒图死刑冤案等。


全球现状


1. 对所有罪行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即法律对任何罪行不实行死刑,这些国家包括:安道尔,安哥拉, 亚美尼亚,澳大利亚, 奥地利,阿塞拜疆, 比利时,不丹, 波黑,保加利亚,柬埔寨,加拿大,佛得角, 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克罗地亚, 塞浦路斯,捷克,丹麦,吉布提, 多米尼加共和国,东帝汶,厄瓜多尔, 爱沙尼亚,芬兰, 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 几内亚比绍,海地, 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基里巴斯, 利比里亚,列支敦士登, 立陶宛,卢森堡,马其顿, 马耳他,马绍尔群岛, 毛里求斯,墨西哥,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摩尔多瓦,摩纳哥,莫桑比克, 纳米比亚,尼泊尔, 荷兰,新西兰, 尼加拉瓜,纽埃,挪威,帕劳,巴拿马,巴拉圭,波兰, 葡萄牙,罗马尼亚, 萨摩亚,圣马力诺,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塞内加尔,塞尔维亚,黑山, 塞舌尔群岛,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 所罗门群岛,南非, 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 土库曼斯坦,图瓦卢, 乌克兰,英国, 乌拉圭,瓦努阿图,梵蒂冈, 委内瑞拉,中国香港(地区)。

2、对普通罪行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11个。

法律只为例外的国家罪行,譬如根据军法或叛国罪而产生的罪行设置死刑。这些国家包括:阿尔巴尼亚,阿根廷, 玻利维亚,巴西, 智利,库克群岛, 萨尔瓦多,斐济,以色列,拉脱维亚, 秘鲁。

3、在实践中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24个。

对普通的罪行譬如谋杀保留死刑,但在过去 10 年期间,实践中未执行任何人死刑。名单中还包括虽然法律上没有废除死刑,但做出国际承诺不使用死亡的国家。这些国家包括:阿尔及利亚,贝宁, 文莱,布基纳法索,中非,刚果(布), 冈比亚,格林纳达, 肯尼亚,马达加斯加, 马尔代夫,马里, 毛里塔尼亚,摩洛哥, 缅甸,瑙鲁, 尼日尔,巴布亚新几内亚,俄罗斯, 斯里兰卡,苏里南, 多哥,汤加, 突尼斯。

4、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75个,即对普通罪行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包括:阿富汗,安提瓜和巴布达, 巴哈马,巴林, 孟加拉国,巴巴多斯,贝拉鲁斯, 伯利兹,博茨瓦纳,布隆迪, 喀麦隆,乍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科摩罗, 刚果(金),古巴, 多米尼加,埃及, 赤道几内亚,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加蓬, 加纳,危地马拉, 基尼,圭亚那,印度,印度尼西亚, 伊朗,伊拉克, 牙买加,日本,约旦, 哈萨克斯坦,朝鲜,韩国, 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老挝, 黎巴嫩,莱索托, 利比亚,马拉维, 马来西亚,蒙古国, 尼日利亚,阿曼, 巴基斯坦,巴勒斯坦,菲律宾, 卡塔尔,卢旺达,圣克里斯托夫和内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沙特阿拉伯,塞拉利昂,新加坡,索马里,苏丹, 斯威士兰,叙利亚, 中国台湾(地区),塔吉克斯坦,坦桑尼亚,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乌干达,阿联酋,美国,乌兹别克斯坦, 越南,也门, 赞比亚,津巴布韦。


中国趋势死刑案件渐少

2012年10月9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9日发表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指出,中国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自2007年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来,中国死刑适用标准更加统一,判处死刑的案件逐步减少。

白皮书指出,中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标准。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规定对审判时已年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并建立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为逐步减少死刑适用创造法律和制度条件。

白皮书称,死刑直接关系到公民生命权的剥夺,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从2007年开始,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中国实行死刑第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加强死刑复核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确保了办理死刑案件的质量。


司法适用(中国)


适用罪名(46个)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个)

8.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9.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1.投放危险物质罪(原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1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

13.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5.劫持航空器罪

1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17.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1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19.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20.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个)

21.生产、销售假药罪。

2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无)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无)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无)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无)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无)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无)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无)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

23.故意杀人罪

24.故意伤害罪

25.强奸罪

26.绑架罪

27.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1个)

28.抢劫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无)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个)

29.暴动越狱罪

30.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无)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无)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无)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无)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个)

3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无)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无)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

3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33.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2个)

34.贪污罪

35.受贿罪

第九章 渎职罪(无)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

36.战时违抗命令罪

37.隐瞒、谎报军情罪

38.拒传、假传军令罪

39.投降罪

40.战时临阵脱逃罪

41.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42.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4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44.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45.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适用条件


《刑法》


第48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49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50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可见,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适用标准

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统一死刑适用标准

《报告》称,最高院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同时,依法开展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限制性规定

1.适用条件限制。 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2.适用对象限制。 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犯罪性质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适用程序限制。 刑法第48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执行制度限制。刑法第48条第1款:“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修正案(八)修正

1、减少死刑罪名

取消1976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1)走私类: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金融诈骗类: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死刑仅留集资诈骗罪)(3)发票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盗窃罪;(5)妨害社会管理类: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限制死刑的适用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修正案第三条)

3、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1)将《刑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修正案第四条)

(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修正案第四条)(与修正案第十五条的减刑条款对应)


修正案(九)修正

2015年8月29日,在京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

新法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同时,该修正案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将执行死刑的法定条件由“故意犯罪”改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减少了死缓罪犯被处死的可能。


执行相关


中国(大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世界上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但每年执行死刑的具体数目作为机密从未公开发布或得到官方核实。而各机构发表的的数字相差悬殊,如“意大利反死刑组织”发表报告称,2006年全世界有5628人被处决,其中中国被处决人数达到5000人。“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统计的2006年数据为1790人被判处死刑,1010人被执行;2008年则至少有1718人被执行。

中国死刑制度包含一种独特的形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形式规定,在缓刑期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可改判为无期徒刑,开始按无期徒刑的相关规定执行减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罪犯是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怀孕期女性,则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按照旧刑法,年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的重罪者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新刑法已经将这一条去除,即:凡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一律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司法过程中,存在很多冤假错案,特别是在所谓的“严打”期间。一些法律学者认为“严打”有悖法制的观念,而且严打中被判死刑的人则通常会因为犯罪时间在严打期间而被剥夺上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死刑的方式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采用枪决。它通常由武装警察来负责执行。1997年1月,新修订了《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并于1997年3月28日,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但由于犯人身份与成本等方面影响,采用注射的比例仍不是很高。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10月31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中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死刑的核准权于2007年1月1日以后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来复核。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出,2007年一年中,由于证据不足、程序不当或是量刑过重等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取消了地方法院15%的死刑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

主刑:管制 -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和三十四条


(中国)香港

1966年以前,香港实行英国普通法及英国国会在1861年通过的法例,对以下罪行可以判处死刑:

谋杀;

叛国;在皇家船坞纵火;使用暴力的海盗罪。

与英国一样,当法官判处一名犯人死刑前,法官都会立时披上一块薄薄的黑巾在他的头上,然后判处犯人死刑。

1965年英国开始废除死刑。当时作为英国殖民地的香港于1966年起跟随宗主国停止执行死刑。当年最后一个被处决的犯人,名叫黄启基,越南人,黄启基因为在深水埗永隆街刺死一名中国籍男子,依例被判处缳首死刑,黄辗转上诉至最高法院上诉庭及英国枢密院,仍维持死刑原判,最后于1966年11月16日于赤柱监狱执行绞刑。但香港的法例中仍然保存死刑,而法庭亦会依据法例,判处犯人缳首死刑。不过所有在当时被判刑的死囚,都会一律自动由英女皇或港督赦免,改为终身监禁。

到了1993年4月,香港修订法例,以终身监禁作为最高的刑罚,正式废除死刑。香港于1997年7月1日改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后,没有恢复死刑。

(中国)香港刑罚

现有刑罚:终身监禁 - 监禁- 罚款 - 没收- 社会服务令- 签保守行为

废止的刑罚:死刑-笞刑


(中国)澳门

因为澳门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设死刑,亦不得设永久性、无限期或期间不确定之剥夺自由之刑罚或保安处分,所以澳门也没有无期徒刑或终身监禁。而澳门的最高刑期为30年。

(中国)澳门刑罚

主刑有期徒刑- 罚金

从刑:执行公共职务之禁止- 执行公共职务之中止

禁止的刑罚:死刑- 永久性、无限期或期间不确定之剥夺自由之刑罚

依据:(中国)澳门刑法典第一卷第三编


(中国)台湾

(中国)台湾采用枪决执行。国际特赦组织认为(中国)台湾是普通犯罪有死刑并有处决的地方。依据台湾刑法第33条,死刑是主刑的一种。(中国)台湾刑法对于死刑的重要规定有:

第37条 (褫夺公权之宣告):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宣告剥夺公权终身,自裁判确定时发生效力。第51条 (数罪并罚之方法):宣告多数死刑者,执行其一。宣告之最重刑为死刑者,不执行他刑。但从刑不在此限,而2006年7月1日施行最新版台湾刑法时,罚金也不在此限。第63条 (老幼处刑之限制):未满18岁人或满80岁人犯罪者,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本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减轻其刑。第64条 (死刑加重之限制与减轻):死刑不得加重。死刑减轻者,为无期徒刑,或为12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2006年7月1日起,死刑减轻者,为无期徒刑,不再减为有期徒刑。第80条 (追诉权之时效期间):死刑之罪之追诉权,因20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但2006年7月1日起,延长至30年。第84条 (行刑权之时效期间):死刑之行刑权因30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但2006年7月1日起,延长至40年。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三条 (伪造与变造币券罪):意图供行使之用,而伪造、变造币券,因而扰乱金融,情节重大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陆海空军刑法第27条 (违抗作战命令罪):敌前违抗作战命令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唯一死刑或称绝对死刑的罪名已因2010年修正法律而消失。

(中国)台湾法律有相对死刑的罪名还是很多,但法官科刑时一般会审酌一切情状决定应否判死刑。((中国)台湾无陪审制度,所以由法官判刑。)依据不同的罪名,相对死刑的罪名有以下本刑:

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中国)台湾刑法: 第101条 (暴动内乱罪)第103条 (通谋开战端罪)第104条 (通谋丧失领域罪)第105条 (直接抗敌民国罪)第261条 (公务员强迫他人栽种或贩运罂粟种子罪)第272条 (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第332条 (强盗故意杀人罪)第334条 (海盗故意杀人罪)第348条第1项(掳人勒赎故意杀人罪)毒品危害防制条例 第4条第1项(制造、运输、贩卖第一级毒品)第6条(以强暴、胁迫、欺瞒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级毒品)第15条 (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犯第四条第二项或第六条第一项之罪)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3条 (伪造、变造币券扰乱因而金融且情节重大)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国)台湾刑法 第333条第3项(海盗致死罪)第334条第2项 (海盗结合放火、强制性交、掳人勒赎或使人受重伤罪)第347条第2项后段(掳人勒赎致死罪)第348条第2项 (掳人勒赎结合强制性交或使人受重伤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国)台湾刑法 第120条 (委弃守地罪)第185-1条第2项(劫持航空器致死罪)第185-2条第3项 (危害航空器安全及设备致死罪)第271条 (杀人罪)第328条第3项(强盗致死罪)第332条第2项 (强盗结合放火、强制性交、掳人勒赎或使人重伤罪)第347条第2项前段(掳人勒赎致重伤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国)台湾刑法第101条 (暴动内乱罪)第185-1条第1项(劫持航空器罪)第333条第1、2项(海盗罪、准海盗罪)第347条第1项 (掳人勒赎罪)残害人群治罪条例第2条 (残害人群罪)死刑之执行,依据监狱行刑法第15章,药剂注射或枪毙,在监狱特定场所执行之。国定例假日不执行死刑。虽然在条文中提及以药剂注射或枪毙来处决死刑犯(过去的条文更提及,死刑是枪决、电刑、绞刑及瓦斯执行),但数十年来一直只是采用枪决作为处决死刑犯的方法。(中国)台湾在戒严时期,自1949年开始,政治犯都在马场町执行死刑,直到1950年代中,政治犯改在台北县新店市的安坑刑场处决。台湾在1987年解严后,所有死刑犯都在看守所执行。

(中国)台湾有一定的声音支持废除死刑,自从民进党执政后,执行死刑人数逐年减少,2006年至2007年没有任何死刑犯伏法,且根据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 AI)总部于2009年3月24日公布《2008年全球死刑现状报告》(Death Sentences and Executions in 2008)指出,(中国)台湾已经连续4年处于死刑0执行的状况。而已就任的法务部长王清峰也倾向废除死刑。(中国)台湾实际上是有废除死刑的趋势,但是一般民众仍普遍反对废除死刑,其立论主要在死刑具有吓阻力、节省监狱成本、直接解决再犯问题,而被(中国)台湾人所诟病的冤狱问题应该由改善司法及警政品质下手、而非废除死刑。

另除了死刑外,(中国)台湾的刑罚并无法永久隔离犯罪者,因为(中国)台湾的有期徒刑有30年限制,无期徒刑的假释条件也不严格。

据(中国)台湾法务部统计,2014年,全台在押死刑犯共有90人,其中有29人已终审裁定死刑,等待执行,另有61人还在上诉或再审中。但在台湾有个令人不解的现象是,犯人被判死刑后,法务部又不执行死刑,以至于死刑犯们承受着极大的心理压力。

几乎接触过所有死刑犯个案的社会工作者林欣怡说:“死囚犯们不知道哪一天晚上睡到一半,就被叫醒,然后被拉去刑场面对死亡的恐惧,确实让他们承受着极大的心理压力,产生‘痛快一枪,一了百了’的待死心态。但是,如果告诉他们有活下去的可能,就没有人真的想死。”。

在2012年12月21日傍晚6点30分,司法部再度执行死刑,总共在北中南三地枪决曾思儒、洪明聪、广德强、陈金火、戴德颖、黄贤正6名死囚。2014年死刑犯仍有55人待执行。当然,此举遭到欧盟的抗议,特别是法国谴责(中国)台湾,因为联合国在2012年12月20日通过“暂停执行死刑决定”,认为(中国)台湾不遵守承诺。法国代表在台协会的网页上面登了3篇文章谴责(中国)台湾,主要三个内容。第一,认为(中国)台湾违反20号联合国协议,第二,欧盟考虑对(中国)台湾制裁。第三,要循循善诱台湾人,教导(中国)台湾人死刑是降低不了犯罪率。

(中国)台湾刑罚

主刑:死刑 - 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 拘役- 罚金

从刑:褫夺公权 - 没收- 追征、追缴或 抵偿

依据:(中国)台湾刑法第三十三及三十四条


新加坡

全球判处死刑比例最高的国家是新加坡。该国在2001年共执行了70次死刑,而同年美国只执行了66次。而且新加坡的死刑判决是绞刑,这在大多数国家已经被废除。新加坡的死刑是在每星期五早上执行的,而且死囚家属往往在执行之后才获得通知。

依据新加坡刑事诉讼程序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第231条,判处死刑者,不得鞭笞。

新加坡刑罚

死刑 (death penalty) - 监禁;徒刑;坐牢(imprisonment) (包括终生监禁;无期徒刑(life imprisonment))- 没收财产(forfeiture of property) - 罚款;罚金(fine) - 鞭笞(caning)

依据:新加坡刑法 (Penal Code) 第五十三条;中文词汇依据初级法庭常用词汇


日本

日本的死刑以绞刑的方式进行,当犯人判处死刑后,如果要执行死刑,均必须由法务大臣签署死刑执行令。由于有部分法务大臣有宗教信仰,在上任期间一直拒绝签署死刑执行令,在该国判处死刑但仍然在世的人犯数目已超过100个,包括策划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的主谋麻原彰晃以及井上嘉浩、丰田亨、广濑健一、横山真人、林泰男等实施毒气袭击的主犯。 但2008年鸠山邦夫在法务大臣任内,批准处决13名死刑犯,包括犯下多起诱拐及杀害幼童案的宫崎勤,部分日本人权团体称其为“死神”。


菲律宾

1987年,菲律宾总统科拉松·阿基诺取缔了死刑,使菲律宾成为当代史上第一个废除死刑的亚洲国家。但仅一年后,由于菲律宾刑事犯罪率大幅上升,政治局势依旧,要求恢复死刑的运动开始愈演愈烈。

1993年,国会通过恢复死刑法案。1994年1月,死刑再次在菲律宾生效,采用注射。但实际上没有一名犯人被执行。直至1999年2月5日,一名强奸继女的犯人莱奥·埃彻盖雷伊成为死刑废除23年后第一个被送上黄泉路的罪犯。此后两年内,又有6人步其后尘,罪名都是强奸谋杀或抢劫谋杀。但在2000年,冻结了死刑。

2001年,格洛丽亚·马卡帕加尔·阿罗约上台后,作为笃信天主教的领导人,她明确表态,拒绝执行死刑。她颁布总统令暂停执行死刑,并将18名死刑犯改判为无期徒刑。因此,死刑一直形同虚设。依照刑法判决,死刑犯仍不断产生,但却都无法执行。截至2003年3月,菲律宾共有死刑犯994人,除其中少部分经最高法院审核后被无罪释放或者减刑外,大多数犯人仍在等待发落。

2003年12月5日,总统阿罗约宣布,取消在菲律宾暂时中止执行死刑的决定,理由是,目前国内抢劫、绑架等犯罪行径日益泛滥。菲律宾的天主教会闻讯后,对此深表失望和痛心。与此同时,菲律宾政府司法机构,已安排在2004年1月底之前,采用注射法对2名犯人执行死刑。此外,还有25名犯有抢劫罪的犯人,和4名被指控走私贩毒的人,正面临着死刑。菲律宾南部和北部的中产阶级代表们纷纷表示支持,因为他们是犯罪的主要目标,遭受了最为惨重的人员和物质损失。

2006年6月26日,总统阿罗约再次签署命令,宣布废除死刑。


柬埔寨

历经历史上的的种族灭绝大悲剧,联合国涉入甚深,因此早在1980年代末即已完全废除死刑。


美国

作为公民成分复杂的移民国家,美国有必要保留死刑。事实上,本着宗教与人道精神,美国在1967年一度废除了死刑;不过在反对者的压力和残酷的现实之下,1976年美国又恢复死刑。并且由于联邦制保留各州独立立法权,美国在一些州有存在死刑,而在另一些州则没有此项。

另外,美国对于死刑是分开审理的--也就是说,如果控方主张被告判死刑,必须事先提出,且只能在死刑与非死刑之间抉择(不能在审理过程中改判徒刑)。再加上在美国罪犯有权选择陪审团制度,而陪审团制度又要求100%通过,因此流审率极高,除了罪恶滔天的罪犯(比如连环杀人狂)以外,几乎不可能判死刑。就算能判,又因为美国的审判周期长,一般拖延至两到三年是正常范畴。

2009年3月,新墨西哥州废除死刑,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


古巴

古巴国务委员会主席劳尔·卡斯特罗2014表示,所有的死刑判决都将减折为有期徒刑或30年监禁。

这是最新的一项改革措施。劳尔称,这一决定是出于人道目的而非缘于国际压力。一直有压力要求古巴废除死刑。官方一直没有公布过每年古巴执行死刑的人数,据外界估计大约为40至50人。不过死刑仍将保留在古巴的刑法典上。“放弃死刑对真正的恐怖分子和帝国主义雇佣兵的威慑力是不负责任的和虚伪的。”劳尔在古巴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会议上说。


欧洲

现时除了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以外,其他欧洲国家均已废除死刑,法国于1981年正式废除死刑,但是法国各界关于死刑问题的争论并未就此结束,死刑支持者依然众多。 2007年2月19日,法国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召开联席会议通过一项宪法修正案,将废除死刑正式写入法国宪法。南斯拉夫联盟塞尔维亚共和国议会2002年02月26日通过决议,决定废除死刑。世界上已有109个国家废除了死刑,有86个国家仍保留死刑。自1993年以来,塞尔维亚没有执行过一例死刑判决。


注射死刑


人道体现

在奴隶社会时期,无论是我国的菹醢、弃市、炮烙,还是古巴比伦的焚刑、溺刑、刺刑,还是罗马奴隶制国家的鞭、溺、笞、摔等刑种,无不体现出极端的野蛮与残忍。

我国过去只规定了枪决一种方式,正是基于减轻犯人痛苦的考虑,而注射执行死刑能够更好地保全尸体,减少枪决造成的残忍场面,在修改法律时我国增加了注射的执行方式。但由于注射执行还要进行药物研制、加强场所建设、进行人员培训,普及使用还需要一个过程,枪决方式还在许多地方存在和使用着。随着我国刑罚执行方式的发展进步,枪决最终是要被更文明的注射执行方式取代的。

“从枪决到注射的死刑执行方式变革,是推进刑罚人道化的一个国际趋势。”

一位律师称,在他所接触的死刑犯中,大都有过注射执行死刑的愿望。“相比枪决,注射死刑方式更文明、更人道,能减少死刑犯的痛苦。”,注射死刑方式也更容易得到死者家属的认可。

犯人被执行枪决时,为了保证命中率,枪决时法警与犯人的距离必须很近。“考虑到中国人有一种保全尸的观念,给死刑犯保存一个完整的面部,法警会叫犯人张开嘴巴,以便让子弹从他的嘴里穿出。”

而注射死刑,更加趋于人性化。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是我国死刑执行方法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死刑执行制度向文明、人道方向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必然趋势。


注射器材

据称,死刑注射药物及器材的管理将设立严格的制度,药物和注射用器材,由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配制和组装,北京市高法将辖区内开展注射执行死刑的法院及数量汇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统一发放。然后由北京市高级法院统一保管,三家中级法院执行死刑时,向高级法院申领。


使用药物

专家们历时数年,经过从小白鼠到大白鼠,从狗到猴的一系列反复试验、论证、筛选最终确定最佳药物组方,并通过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正式审核批准。

这组药物组方在成都等地的法院试用表明,根据死刑犯的体重确定用药剂量,整个行刑过程只需数分钟时间。注射后,犯人无痛苦、无抽搐、无明显的面色改变,具有临床死亡时间短、致死效果稳定可靠的特点。氰化钾。

先给速效巴比妥类药物,可使人先处于镇静和深睡眠状态,否则,直接用肌松药的话死刑犯会感到窒息难受,同时也不人道,加用钾类药物,是使心脏加快停搏,让犯人在数十秒内就得到解脱直至死亡。

这里用的巴比妥类药物,无非就是硫贲妥钠或戊巴比妥钠类等药物。一般医院都有,快速麻醉剂,肌肉松弛剂,心跳停止剂。


成本比较

在注射死刑的推出前后,“司法成本”所起的作用几乎是决定性的。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胡云腾博士介绍,枪决的执行成本其实是最低的,它不需要任何技术和复杂器械,一支短枪或长枪,一堵墙或一棵树,就足以快速处决。

但实际操作中,枪决成本附带的成本也很多。早些年要枪毙犯人是一项“浩大工程”:要组织设置刑场,包括立靶挡,插红旗……仅戒严一项,就“没有百十来人不行”。而从监狱到刑场,一路上都要戒严,“开道车、警车、囚车,这样一个车队一般都有几十个人”。

有关部门说,国家财政每年拨给一个死刑犯的费用是700元,主要用于四个方面:运灵费、火化费和抬尸费、射手费、布告费。

“现在一颗子弹几毛钱,如果实行注射执行死刑,相对应的成本应该与这个差不多,但是在人力、财力和物力上的花费就节省下来了。”

“相当经济”也是我国高层领导对死亡注射的一个评价。

但执行枪决与注射死亡,并非单纯的金钱计算。胡云腾说:实践中的枪决成本是强调一种威慑效果。


国外情况

世界上有99个国家实行死刑,而执行死刑的形式主要有枪决、绞刑、斩首、电刑、毒气、石刑、注射等,其中采用枪决的国家有86个,采用绞刑的国家有77个。

我国是继美国之后,世界上第二个分情况采用药物注射死刑的国家。

1977年5月11日,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使用静脉注射作为合法死刑方式的地方。之后,德克萨斯州也通过了法令。美国有19个州在法令中规定可以使用这种形式,其中一些州也允许犯人选择其他的方式。但自从有人提出注射处死无效、残忍以及上述调查提出了种种问题后,美国已有11个州暂停注射处死。

人类历史上第一例静脉注射死刑的犯人是查理·布鲁克斯,其罪行是偷旧车时杀死一名机修工。1982年12月7日午夜,被执行于美国的德克萨斯州的事茨维尔监狱,死亡时间为七分钟。

注射时,死刑犯被带进执行室或执行车,执行法警将其固定在注射床上,连接好心率测量仪器。

具体执行时有三个步骤。首先,执行人员将与注射泵相连的针头扎进死刑犯的静脉血管,与平时的静脉注射完全相同。这一过程中,执行人员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

接下来,执行人员对注射泵进行适当调节,执行号令发出后,执行人员按一下注射泵上的注射键,药物开始注入死刑犯体内。很快,电脑显示屏上的脑电波从有规律的波动变成几条平行的直线,脑电波的前后变化被清晰地印在纸上。这将作为死刑报告的主要内容。

最后,将由法医根据心跳、呼吸等来确认罪犯死亡。


古代中国执行方式

中国古时的死刑,除了用他杀的形式执行外,也有令受刑者自杀的方式,即所谓赐死。

凌迟、寸殛

殊死、斩首、枭首

菹醢

古代白绫赐死

古代白绫赐死

脯刑

劓殄

烹刑

腰斩

炮烙

车裂、五马分尸

坑杀

定杀

枷项、立枷 绞刑

廷杖、笞杀、杖杀

磔刑


执行范围

刑罚理应由犯罪者自行承担,然而在一些国家的封建社会,当罪名属于通番卖国、欺君犯上、密谋造反等滔天死罪时,死刑的执行范围往往扩大至犯人的亲属、朋友、邻里,甚至互不相识的人也有可能受牵连,最为典型的例子为中国战国时代秦国商鞅开始推行的“连坐制”、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胡、蓝”两案(史称胡蓝之狱),以及清代文字狱。而按牵连的范围大小,有族诛(诛三族、诛九族、仅有方孝孺被执行过的诛十族)、株连等称呼。据史书记载,“族诛”在商朝时已有,当时称为“刑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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