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盈科肖亮斌律师团队的门户网站丨致力提供专业刑事辩护和经济纠纷法律服务 肖亮斌律师新闻报道盈科体系经典案例丨 盈科公益丨 盈科出版

走私犯罪具体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

重大犯罪
联系我们CONTACT US
联系电111话 咨询热线 17370045387
发布咨询 盈科简介 律师介绍 来访路线
走私犯罪
您当前位置:肖亮斌刑事、经济纠纷律师团队 >> 重大犯罪 >> 走私犯罪 >> 两高:走私案件新司法解释走私犯罪相关问题
走私犯罪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5/9/8 20:10:22    浏览次数:

走私犯罪罪名形式


走私犯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具体罪名有:

(1)走私武器、弹药罪;

(2)走私核材料罪;

(3)走私假币罪;

(4)走私文物罪;

(5)走私贵重金属罪;

(6)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7)走私淫秽物品罪;

(8)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9)走私固体废物罪。


走私犯罪特殊形式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配装、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上一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偷税罪的区别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