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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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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辩护词

发布时间:2020/5/2 21:48:26    浏览次数:

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辩护词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周X近亲属及其本人的委托,指派柏少金律师担任周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对周X涉嫌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希望法院对周X从轻、减轻处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发生并非周X自愿,系胁从犯


首先,据周X陈述和本案的相关证据可证实,在本案中,周X对王Y负有债务,而周X对本案被害人刘Z享有相应的债权。由于周X没有能力将尚欠款项向王Y清偿,故,王Y便唆使、胁迫周X向被害人索取借款,其目的很明显,就是迫使被害人将借款归还至周X,以便周X具备相应资金偿还给自己。


其次,据周X本人的陈述,以及被害人出具的《刑事谅解书》和本案相关证据可证实,周X确实是在受王Y的胁迫后,不得已同王Y一起向被害人追债,而且恐吓被害人的短信也并非周X所为,只是由他人编辑好以后,通过周X的手机发给被害人。另外,王Y等人曾经在周X的家里对周X正处在儿童期的子女进行威胁和殴打,但凡家庭遭受威胁,无人不妥协,极易作出违背意志的行为。


最后,据周X所述,其曾经多次向派出所举报王Y,希望摆脱王Y,不愿同其一起去催债,因举报无果,最终遭受多重胁迫,被逼无奈,故随同王Y前往被害人家中讨债。


综合本案的情况,从周X的各角度分析后发现,周X的行为均是在遭受威逼和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并非周X指使他人去向被害人讨债。因为,周X等人在向被害人讨债之前,王Y已经多次向周X讨债,由于周X无力偿还,其才出主意要求周X向被害人讨债,否则本案根本不会发生。即使周X不是胁从犯,也应当认定为从犯。本案的各行为人所起的作用肯定不相一致,一定存在主从之分,而周X一定不是主犯。


二、本案情节轻微


首先,周X等人虽然存在到被害人处催债的情况,但未曾动用武力。其实周X在本案中,也并非去惹是生非,毕竟被害人确实也对周X负有债务,周X被自己的债权人紧逼的情况下,向被害人追债也实属无奈之举,其主观恶性并不大,犯罪情节也并不恶劣。


其次,本案没有相关人员受伤,对被害人的生活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影响,被害人并没有遭受严重的侵害。


最后,被害人本身也对周X负有债务,否则也不可能向被害人追债。因此,本案的发生属事出有因,而且从被害人主动出具谅解书的情形分析,周X的行为可以给予一定程度上的谅解,周X的行为对被害人的影响并不大。


综合以上分析,本案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周X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也很小,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对于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及“对于胁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的规定,对于周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至少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如果情节确实轻微,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三、周X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


周X于2019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被害人于2019年5月10日对周X出具《刑事谅解书》,周X被刑事拘留不足一个月的时间,被害人便对周X表示谅解。可见,被害人非常了解周X的品格和本案的来龙去脉,若周X不是被逼无奈,绝对不会以过激的方式追债,而被害人在本案中也并没有遭受严重的侵害,其深感周X向其追债,确非本意,确实应当得到原谅。故,决定对周X作出谅解,希望周X能够得到改过自新的机会。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行为人取得谅解的,可以对其减少基准刑的20%。


四、周X具有立功表现


根据周X等人的供述及本案补充卷一的接处警登记表,补充卷二关于XXX的起诉意见书等有关证据可证实,其与名为XXX的人也有债权债务纠纷,XXX是周X的债主,为了迫使周X尽快偿还借款,便对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经周X向公安局举报,现XXX已经被刑事立案侦查,罪名为A罪。此事,望贵院查实,然后依法认定周X有立功表现,对其从宽处理。但较为特殊的一点是,周X本人系XXX涉嫌非A案中的被害人。即便如此,辩护人认为,周X仍具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可见,只要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案件后,应认定犯罪分子具有立功表现。首先,周X本身是犯罪嫌疑人,具备法律规定立功的主体;其次,检举揭发XXX,系法律规定的“他人” 最后,XXX被抓获归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因此,周X检举揭发XXX的行为完全可以被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另,根据三段论进行论证,本案的小前提(事实),即犯罪分子周X有揭发XXX的犯罪行为,最终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很显然,周X检举揭发XXX的行为符合大前提(法律)立功的规定。故此,得出结论便是周X具有立功表现。


法律规定立功的初衷,应当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法益和打击犯罪,于是鼓励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对周X认定具有立功表现,则有所违背立法的初衷。犯罪分子举报他人犯罪,从其个人的角度出发是为了其自己能有所立功而促使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减轻处理。从司法的角度出发是能够使其他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有效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定。如果只认定犯罪分子揭发他人对犯罪分子本人以外的人实施犯罪行为,案件得以侦破时才认定具有立功表现的,则不利于打击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的稳定,将与立法宗旨相违背。因为,若犯罪分子揭发他人对犯罪分子自己实施过的犯罪行为,并得以侦破的情形不予认定犯罪分子具有立功表现的,那么很多的犯罪分子并不愿意揭发他人曾经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毕竟没有任何人愿意冒着被报复的风险去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人愿意去做一件对自己没有任何意义的事情,几乎都是不了了之的消极心态,将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若有检举揭发的情形,除非其不求任何回报,或者因为与其他的想法。因此,犯罪分子揭发他人对犯罪分子自己实施过的犯罪,并得以侦破的情形,应当认定犯罪分子具有立功表现。如此认定,更多的犯罪分子更愿意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能够更好的打击犯罪分子,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因为,法律的最终目的就是保护更多的法益,任何一个结论都应当促使法治的进步,符合时代的发展进程。


近两年,法院在开庭审判时,也总会问被告人是否有涉黑涉恶的线索或有关保护伞的线索提供。如果被告人有相关线索提供,最终得以侦破案件的,则应当认定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若不认定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便不会轻易的提供线索,如此,根本不利于打击违法犯罪和保护法益。


综上,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周X具有立功表现,应当减轻处罚。另,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行为人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对其减少基准刑的20%-50%。


五、被害人存在过错


被害人尚欠周X借款,迟迟不予归还,已经构成违约。既已违约,则必然存在一定的过错。因为被害人能够及时偿还债务的,则不可能存在债权人催债的情况。许多时候,债权人往往会因为债务人违约,不及时偿还债务而导致债权人面临破产,甚至家破人亡的处境。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一旦发生,很多本可以避免的事情也会随之发生。具体到本案,也就是因为被害人没有及时偿还债务而导致周X催债,在周X等人向被害人催债时,其也未就此事进行妥善处理,而是逃避问题,每逃避一次,催债的次数就有可能增加。因为被害人的欠债行为,周X不但不能解决自己的温饱问题,甚至对其需要抚养的孩子和需要赡养的父亲都无法尽到自己的法定扶养义务。因此,被害人是存在一定的过错的,法院依法应当对周伟从轻、减轻处罚。


六、周伟系初犯、偶犯,且具有坦白情节


首先,周X现今年龄已是35岁有余,在发生本案前,并无犯罪前科,若非被威逼去追债其不可能触犯法律。因此,其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依法应酌定从轻处罚。


其次,周X归案后,一直积极配合侦查工作,积极主动向侦查机关坦白,将案件事实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


综上,周X在本案中系胁从犯或从犯;具有立功表现及坦白情节;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情节较为轻微;其也系偶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其本身也系两子女的法定抚养人,同时也是其老父亲的法定赡养人。故此,恳请贵院依法采纳以上辩护意见,依法对周X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柏少金

                             XXX年X 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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