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涉枪案刑事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肖亮斌、汪美珍,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陈某某的辩护律师。
申请事项:申请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
事实与理由:
我作为非法买卖枪支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陈某某并听取其亲属的陈述,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行为及精神状况,患有精神疾病之可能性。基于被告人亲属的再三请求对被告人作司法精神鉴定。为此,本律师特申请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
理由一:申请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发现其逻辑非常混乱,表述不清,七拼八凑,答非所问,异于常人;
理由二:犯罪嫌疑人曾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就医,医院诊断其为双相情感障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
综上所述,陈某某的行为和其以往的病史,如不对他作精神病司法鉴定,就有可能会造成刑加精神疾病患者的严重后果。
最后,恳请贵院接受司法鉴定申请,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为陈某某作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此致
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