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8月初,嫌疑人王某某从高安某陶瓷厂盗窃瓷砖,找到其表弟陈某销赃。案发后,王某某、陈某均以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高安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鉴定,涉案瓷砖市场批发价值共计15万多。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嫌疑人陈某家属委托后,指派肖亮斌、周庆旺律师担任陈某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陈某,了解了大致案情。并第一时间向侦查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在该案移送审查批捕以及审查起诉期间,辩护人均提交了辩护意见。在审查批捕阶段,辩护人认为,陈某自始至终并没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也没有实施共同盗窃的行为,因此并不构成盗窃罪,并成功说服检察官,将本案定性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后,辩护人指导陈某家属配合退赃,获得被害人谅解。该案经高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判,庭审中,陈某认罪认罚。
二、辩护思路
审前辩护阶段,成功辩护变更本案定性,将盗窃罪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院审判阶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
2020年10月26日侦查单位出具的到案经过显示被告人陈某是经依法传唤到案,且辩护人在会见中了解到陈某于到案前一天就已经知道王某某已到案,但是其并没有因此逃跑躲避侦查。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符合“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的条件,应依法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陈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后,积极配合公安侦查,如实供述自己的涉案行为,且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足以证明其社会危害程度较低,人身危险性较小,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三)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案发后,陈某及其家属积极和报案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并于2020年11月4日赔受害人200470元,并获取谅解。本案被告人是按照报案单位的要求按照每片单价15元进行赔付的,远远超过了高安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单价,且陈某购入的尚未销售的560件瓷砖也已经由侦查机关发还报案人,但这批瓷砖已经全额赔偿。受害人并未因此案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且获得了超额赔偿。此外,赔偿谅解也可以证明其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四)陈某在整个案件中获利仅两万元左右,获利较少
辩护人了解到,陈某生长在单亲家庭,父亲亡故,与母亲相依为命。婚后育有两个小孩,老婆母亲赋闲在家照顾小孩,陈某是家庭的主要生活来源。其走上犯罪道路系其与社会接触较少,法律意识淡薄所致,其主观恶性较小。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但其主观恶性极小,社会危害程度也极低。恳请贵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赔偿谅解以及获利较少等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属于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且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等条件,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恳请贵院本着“司法人文关怀”精神,秉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理念,从轻、减轻处理,判处被告人缓刑。让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家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相信在往后的日子里,他一定会是一位好公民、好丈夫、好父亲、好儿子。
三、案件结果
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四、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