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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盈刑辩团队成功办理一起企业家涉嫌合同诈骗案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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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丨惟盈刑辩团队成功办理一起企业家涉嫌合同诈骗案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0/7/6 13:24:55    浏览次数:

2018年4月份,湖南当地一家在全国范围内小有名气的家装公司湖北分公司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为了缓解湖北分公司的资金压力,总公司向全国其他分公司抽调了大量资金。而这一举措,却又导致这些被抽调资金的分公司相继爆出在签订装修合同后无法按时开工、工程完工后又无法支付装修队工程款、采购装修材料后又无法支付货款等问题。随之而来的是装修业主、施工人员、供货商纷纷向分公司发难,要求解决问题。他们有的选择走诉讼途径解决,有的选择信访请愿解决,还有的通过向公安机关刑事控告解决。这一问题,该公司江西赣州分公司的负责人董某某也同样遭遇了,只不过他比别的分公司付出了更大的代价去解决,但最终还是得到了妥善处理。


2018年4月23日,因公司资金被总部抽调,导致江西赣州分公司与业主、施工队、材料供应商签订的装修、施工、采购等合同无法履行,引发大量人员信访、控告。之后,作为该分公司的负责人董某某,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


在董某某被刑拘后,其家属从湖南赶赴江西南昌,找到我们,希望我们能介入该案,为董某某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在与家属洽谈的过程中,我们清晰地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通过对案情进行抽丝剥茧般的分析后,我们鲜明地向家属提出董某某的行为可能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之后,家属决定由我们先行会见董某某,再根据案情和辩护策略确定委托方案。


2018年4月28日,团队的徐敏、杨盟律师前往赣州市看守所与董某某进行会见。在与董某某的会见过程中,我们更为全面的了解了案情。赣州分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12日,自成立以来,赣州分公司每年的经营状况都呈现良好的态势。直到湖北分公司因经营过程中的问题而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在该事件的负面影响下,江西赣州、吉安两地分公司的供货商纷纷要求结算货款(赣州、吉安两家公司与供货商之间的货款都是按月或按季度结算)。加之赣州分公司之前被总公司抽调了近200万元的资金用于补救湖北分公司所遇到的难题,因此,赣州分公司一时难以偿付拖欠的全部货款。在此情况下,由于拖欠货款,供货商停止了装饰材料的供应,也就导致了与业主签订的装饰合同无法照常履行。部分供货商和装饰业主在赣州分公司未能按照他们的要求偿还货款、履行装饰合同的情况下,选择了向公安机关刑事报案来解决问题。


随后,我们为董某某详细讲解了《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告知他在侦查期间享有和承担的诉讼权利、义务,并为他分析了其涉案行为究竟是属于民事范畴的合同纠纷还是刑事领域的合同诈骗。通过这次会见,我们与董某某之间建立了充分的信任,其在我们带去的空白刑事授权委托书上写道:“我认为律师比较专业,具体委托事宜由家属商量。”


在与家属正式签约后,我们与经办单位的具体办案民警取得了联系,并向其表达了希望能为董某某办理取保候审的意愿,只要董某某能回到赣州分公司,赣州分公司之前与业主签订的装修合同和拖欠的装修工程款、装修材料货款等问题都能够得到妥善解决。但这一申请,被办案民警以该案涉众、涉访等理由委婉地拒绝了。


在取保无望的情况下,我们告知家属,接下来我们辩护律师的工作重心将会放在检察院审查批捕环节。在递交给检察院的建议不批准逮捕辩护意见中,我们重点论述了董某某及赣州分公司不符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主、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要求,并指出该案的本质属于民事领域的合同纠纷。与此同时,我们还了解到,先前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的湖北分公司负责人王某,在检察院审查批捕环节未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异地检察机关对这一相同案情的处理决定,让我们更加坚定董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也将得到不批准逮捕的处理决定。为此,我们让家属将湖北分公司负责人王某不批准逮捕的相应法律文书提供给了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接下来,就是等待结果的漫长七天了!在检察院审查批捕期间的这七天时间里,我们通过当面沟通、电话交流、法律文书等方式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表达了我们的辩护意见。最终,在审查批捕期限的倒数第二天(即董某某被刑拘后的第三十六天),承办检察官告知我们,该案经检委会讨论,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董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虽然董某某被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但公安机关在2019年5月28日仍以董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但我们始终坚信法律是公平的,也相信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是有担当的!最终,时隔一年后,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对董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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