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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一则新闻震动了律师界,江西鹰潭警方以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行仕所)所收一笔300万元的律师费来自其侦办的一起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案的赃款为由,限额冻结了行仕所账户,胁迫该律所退还了该笔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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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莫名成“赃款”,公安机关能否强权冻结?

发布时间:2018/7/6 11:46:31    浏览次数:

昨日一则新闻震动了律师界,江西鹰潭警方以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行仕所)所收一笔300万元的律师费来自其侦办的一起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案的赃款为由,限额冻结了行仕所账户,胁迫该律所退还了该笔律师费。

不得不说这是公安机关又一次滥用了警权,而据笔者所知,其实这种恶例已多次发生,受害者不乏律师界的大腕,只不过原来没有暴光出来而已。

本次该事件见诸媒体后,有人质疑行仕所在该案中收费300万元过高,但笔者认为这不是问题,在一些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中,一线城市中的知名律师收费几百万很正常。律协、司法局等虽有收费指导标准,但都很灵活,而在今年4月1日,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律协更是放开了北京律师的收费标准,包括对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规定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即不再对刑事案件的律师收费数额进行限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数额多少不论,相信不久全国各地的律师收费标准也都会相继放开。而退一步讲,即便是行仕所收费过高,那也是律协依规惩戒的问题,而不是公安机关冻结其账户的理由。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发现犯罪嫌疑人将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一)他人明知是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他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上述财物的;(三)他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上述财物的;(四)他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上述财物的。

但从目前新闻报道来看,无任何证据表明本案承办律师李送妹或行仕所对该300万元律师费来自赃款知情,事实上律师也没有能力审查这一点,就好比你往银行存一笔钱时,银行没有能力审查你这笔钱是否来自赃款一样。

同时,行仕所所收这笔律师费更非无偿,而是提供了相应的律师服务的,至于该服务是否价值300万元,这是无法衡量的,按说只要委托人认可就值这个价钱。但即便收费过高,如前所述,那也仅是律协惩戒的问题。

而前述规定中的其他条件,也无任何证据表明行仕所符合。一句话,依该规定即可判定鹰潭公安机关冻结行仕所账户违法。

此外,以下规定也对本案极具参照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注:法律上的“善意取得”意为不明知且无重大过失)。如果还不能理解的话,笔者就再举一个例子,比如犯罪嫌疑人因重伤住院,用其赃款交纳的手术费,试问医院收费时要不要问问你这笔手术费是否来自赃款,是否还要等医院派人去调查清楚了这笔手术费不是赃款再收,然后再给嫌疑人安排做手术,公安机关能否以手术费为赃款为由冻结该医院账户,胁迫该医院退还该笔手术费?

从以上都可以看出,鹰潭公安机关的行为显然违法。而其带来的影响更是恶劣,不但是破坏了行仕所的正常经营,更对整个刑事辩护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因为只要是涉及财产的犯罪都有可能发生本案情况,从非吸、诈骗、受贿等收受赃款类犯罪,到涉毒、涉黄等非法牟利类犯罪,办案机关都可以怀疑律所收取的律师费来自赃款,此风若长,对本已多灾多难的律师刑事辩护工作将是致命的打击。而刑事辩护一个重要意义就是对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的制约,本就易招致某些侦查人员的不满甚至恶意报复,而如果侦查机关可以随意怀疑律师费来自赃款,动辄冻结律所账户,给办理该案的律师来了个釜底抽薪式的打击,那如此律师哪里还敢制约其滥用侦查权,如何还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损害的是司法公正和这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曾有律师提出可以如何如何规避该风险,但笔者认为,如果任由侦查机关妄为,如何规避也会无济于事,因为你无论如何规避,侦查机关都可以认定你这笔钱的源头是赃款,那无论这笔钱转了多少个弯才来到律所账户,在侦查机关看来都是一样的。如果不能刹住这种动辄违法冻结律所账户的恶风,不难想象这种事以后还会不断发生,这应引起全国律协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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