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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敏律师成功办理一起集资诈骗案法院阶段改变定性为非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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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敏律师成功办理一起集资诈骗案法院阶段改变定性为非吸

发布时间:2019/8/24 13:35:05    浏览次数:

1919年,查尔斯·庞齐(Charles Ponzi)利用第一次世界大战给各国的经济带来的混乱,在波士顿开设了一家所谓的“证券交易公司”,宣称把欧洲的邮政票据卖给美国,以此赚取美元与战后货币严重贬值的法、德两国货币的“价差”。 庞齐把新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投资的人,以诱使更多的人上当。


然而,这个计划根本赚不到钱,但还是有些人冲着一个半月内能获得50%的回报率去尝试投资,让那些初期投资者感到狂喜的是,他们如期获得了红利。4万多人成为了庞奇的投资者,他们把庞奇奉为“商业巨鳄”。这场阴谋持续了一年之久,才让被利益冲昏头脑的人们清醒过来,后人称之为“庞氏骗局”。


本文要讲述的便是中国版“旁氏骗局”的故事。姚某庆大专毕业后从事销售行业,后被人引荐至本案**石材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矿业和林业项目,也有相应的产权证。让人没想到的是,该公司矿业和林业的投入占总投资额不到30%,公司因为无法返还投资者的资金和利息而倒闭。


毫无征兆

2017年4月23日,姚某庆过着和往常一样平淡的日子。白天拉完货刚进门,已经闻到家中的饭香,两个小孩似乎已经等得有点不耐烦,吵闹着要吃饭。姚某庆还没来得及提起碗筷,突然响起敲门声。


“你好,我们是滨江派出所的民警,家里有人吗?”


姚某庆立刻起身开门


“是姚某庆吗?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跟我们回去配合调查”


当晚,民警确认姚某庆在该公司担任过业务经理,便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宣告拘留。翌日,警方向姚某庆的家属送达拘留通知书,姚某庆被江西警方带回调查。


首次会见

2017年5月3日,辩护人在看守所见到了姚某庆。通过会见了解到,该公司主要从事花岗岩开采,在赣州兴国县开采岩石,大多数投资人均到现场考察过该矿产项目。业务员主要通过在街上发传单及打电话的方式发展客户,公司与客户之间签订的合同为借款合同,约定年回报率20%,7个月回报率13%。公司最后因为返还不了投资资金倒闭,仅姚某庆个人发展的客户资金金额达300余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辩护人认为,该公司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公司投资到开采项目上的资金比例低于70%,还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该解释第一条,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其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综上,该公司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基本特征,当事人被逮捕的可能性较大。结合案件情况,现阶段可从姚某庆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寻求突破点。即根据姚某庆具体的入职时间、职务行为、学历及职业背景、对具体非法集资行为的参与度、在共同犯罪或单位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收入情况、离职时间、离职原因,并结合当事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情况、积极退还收入情况,综合判断是否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以及刑事责任的大小。对于无相关职业经历、专业背景,且从业时间短暂,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犯罪嫌疑人,如确实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情况升级

让人意外的是,2017年5月25日,姚某庆被某市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逮捕。经办检察官不仅没有采纳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意见,还将其变更定性为集资诈骗,被追诉人或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得知情况后,辩护人迅速与办案部门取得联系,办案部门直言,因为姚某庆吸收的金额达500余万,且在公司中担任业务经理一职,是分公司总监的心腹,应当知晓公司实际运营情况,但仍持放任的心态继续吸引客户投资,故认定其具备帮助公司非法占有的目的。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直接关系到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权利。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逮捕与羁押未做明确区分,导致批准逮捕即意味着对被追诉人羁押的开始,对其人身自由的剥夺通常会延续整个办案期间,在移送起诉之前最长羁押期限为23个月。


姚某庆及其家属在得知逮捕消息后,大为不解。他们作为公司员工,员工的投资款均由公司收款,员工获得相应的提成,怎么跟诈骗罪也挂不上钩。律师迅速会见姚某庆,给予他信心,承诺务必会倾力为其辩护,让他获得公正的审判。


正面进攻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认为姚某庆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动找经办检察官交流观点,提交了三份有关变更定性及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期间,案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辩护意见主要从以下几点出发:


(一)姚某庆加入公司时,公司已正常运营约1年,首批投资的用户均收到本金及高额回报。该公司是正规注册的公司,且确有矿产证、林业证等凭证,足以使姚某庆相信公司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


根据被告人杨某平、李某华的供述,结合证人徐某江的证言及公司相关营业执照等可知,兴国县金鑫石材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一亿元整,新干县七琴镇东兴饰面用花岗岩矿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均是真实有效的,杨某平还购买了兴国县的几百亩林权,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只有杨某平本人知晓,姚某庆不可能对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质审查。


又根据被告人邹某、金某坤、张某琳和姚某庆等的供述可知,兴国县**石材有限公司一直在开采矿物,杨某平虽夸大宣传其经营状况,但确有资产凭证可以展示。姚某庆名下大部分被害人在兴国县实地考察后才投资的,可见矿产在普通群众眼中的价值,姚某庆自高中毕业后便外出务工,其对资产价值的认识与一般人无异。到2015年5月,公司开始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姚某庆意识到公司实力有问题,便离开了该公司。而且姚某庆在公司期间从未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可从侧面印证其并无违法犯罪的主观故意。


(二)诈骗方法是由杨某平和李某华商议确定,姚某庆并不知情。姚某庆虽为业务经理,但与一般的业务员无异。


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及提供的报案材料可知,大部分被害人去过兴国县**石材有限公司实地考察,都是被该公司采矿的表象所迷惑,而购置资产、制作宣传画册、制定宣传模式等都是被告人杨某平和李某华商榷的,姚某庆能接触到的领导级别只有国会大厦营业部团队负责人关某。另外根据辩护人会见时所了解的情况,被告人关某之前在海之生公司就是姚某庆的上司,所以姚某庆一来就给了其业务经理的职务。姚某庆虽名为业务经理,但所做的事和普通业务员并无太大差异,也要做发传单、带客户去兴国县考察等事宜。


(三)姚某庆并无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目的,实际上也未占有、使用、支配客户投资资金,也没有任何挥霍相关款项的行为,不存在携款潜逃的行为,其只能获得公司发放的提成款。


姚某庆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之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在本案姚某庆中,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及提供的报案材料、转账凭证,并结合被告人杨某平、李某华、范某、李某等的供述和银行账户流水可以得知,兴国县**石材有限公司业务人员所发展的客户资金由南昌分公司各营业点的会计收取,再汇总到该公司财务总监范某手上,由该公司统一调配所筹集的资金。


又根据被告人邹某、金某坤、张某琳和姚某庆等的供述可知,被告人姚某庆的提成比例是由公司决定的,公司并没有把客户的投资款分配给姚某庆,只是按照约定每月向姚某庆发放提成款。被告人姚某庆对投资款并无支配权和使用权,也没有侵占群众的投资款,不具有集资诈骗的客观行为,不能认定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迷雾重重

在移送起诉前的半个月,检察官仍为透露本案定性的倾向意见,并表明本案要上检委会讨论,要辩护人耐心等待消息。家属焦急等待,此时姚某庆已经羁押近一年,会见时其对定性有较大异议,能明显感觉到他的焦虑。如果定性不能更改,或将面临妻离子散。


遗憾的是,因本案受害人皆为退休老人,涉案范围广,社会压力较大,检察院最后还是没有采纳率律师的意见,以集资诈骗罪提起诉讼。且此时,案件的主犯已经因为集资诈骗被中院判处无期徒刑,案件的走向不容乐观。


在开庭前,辩护人找到该院类似判决,与姚某庆地位、作用相类似的被告人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次开庭后,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检察院。在法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辩护人抓紧机会,向检察院提出变更诉讼的请求,恳请检察院将姚某庆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变更起诉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期间,辩护人多次与法院和检察院沟通。法官表示已经注意到姚某庆地位、作用的问题。由于之前的检察官已调任,在与新承办人取得联系后,承办人也表示会重新审视案件。等到案件重新起诉时,辩护人发现不仅没有变更罪名,反而将姚某庆个人的犯罪金额增加至600余万,要其为名下业务员发展的金额承担共同责任。


拨云见日

一审开了三次庭,检察院对定性问题均持强势态度,但辩护人仍然相信,姚某庆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庆幸的是,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法刑三庭的有关负责人就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明确要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精神,着重惩处非法集资的组织者、管理者和骨干成员,对于参与非法集资的普通业务人员,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辩护人就此法规与承办法官再次交流,国家刑事政策对打击非法集资类案件更为慎重和包容,希望法官能变更定性。


2019那年4月12日,法院通知开庭宣判。辩在姚某庆在被关押714天之后,终于等到了法院变更定性的判决,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姚某庆本人及其家属均表示能接受此结果,也感谢辩护人让他们亲人能尽早相聚,姚某庆会认真服刑,争取在监狱中减刑。


感想

正如胡适所言:“法律不保护权力上的睡眠者”。笔者认为,此话也适用于刑事案件。绝大多数的被告人都是第一次经历刑事程序,对于自身可以主张的权利并不知情,往往听之任之。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虽起不到决定性的作用,但可以最大程度的将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情节展示给法庭,努力让无罪之人免于牢狱之灾,让有罪之人判得明明白白。


一个案件的公正判决,离不开法官的秉公执法。本案属于涉众型犯罪,被害人均为退休老人,社会影响力较大。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承担着巨大的压力,仍能够站在客观的角度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告人变更定性,体现了一个好法官的担当。


在此,笔者也想提醒广大的人民群众,一定要提防非法集资!要提高自身防范意识,捂紧钱袋子,不要轻信他人和各类广告宣传,切勿被高息诱惑。非法集资从来就是一个“庞氏骗局”,最终都会以崩盘了结,不要幻想自己会火中取栗。想理财应通过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合法金融机构操作,需正确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收益预期要有理性认识,高收益与高风险总是成正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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