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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谢亮亮律师成功代理一起企业家涉嫌职务侵占案37天成功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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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2 14:08:22    浏览次数:

2020年9月28日下午,出差途中的我被告知检察院决定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刘某作存疑不捕。不批捕意见被采纳是一个情理之中却有点意料之外的结果。我立即电话通知刘某妻子牛某,在此前,牛某用了整整七天得时间走遍了该地区公检法等相关部门,为其丈夫喊冤。幸运的是,人民检察院客观公正,依法办事,在批捕阶段给了刘某一个“清白”。作为辩护人及代理人,回味这个长达六年还未结束的案件,其中滋味能感同身受者或许不多。


一、普通的欠款纠纷


2015年12月1号,当事人刘某找到我们为其代理一起委托招商案件,刘某的D公司2014年与F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约定D公司为F公司完成招商工作,F公司每月需向D公司支付15万元招商服务费,招商完成后合计需支付260万元招商佣金,否则视为违约。招商工作于2015年1月完成,同时F公司出具了联络函确认D公司已完成招商工作,但款项一直未支付。当时我们判断本案是一起普通的拖欠合同款项纠纷。


二、一审第一季


接案后,我们着手立案准备工作,于2016年1月8日收到当地县法院的立案通知书。立案后不久法院便安排了开庭,但在开庭途中,对方提出F公司曾向刘某个人账户支付过454万元,已经超过了合同金额。法庭决定休庭给予双方收集证据的时间查清此事。案件于2016年4月下旬二次开庭,庭审中,双方对454万元进行了举证质证,刘某说明了款项使用性质(135万元是支付给D公司的月服务费,319万元是F公司用于支付给品牌招商对象相关工作人员的费用),F公司内部会计凭证也能证明上述用途。开庭后该案一直未能在法定审理期限内判决,为此,我多次给承办法官打电话甚至找过承办法官的领导,要求尽快判决。期间有一事必须提及,在案件判决前承办法官给我们来电话,要求我们撤诉,否则就驳回我们的全部诉讼请求。我们并没有撤诉,案件于2016年10月正式判决,法院支持了我们大部分请求,仅对滞纳金部分未予以支持,并未出现承办法官在判决前对我们所说的驳回诉讼请求情形。至于承办法官为何会在判决前说明将驳回诉讼请求,至今未得而知。


庭审插曲:在第二次开庭结束后,刘某被公安要求配合调查,我们陪同刘某协助调查。而后得知F公司已经报案,称刘某与F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有商业贿赂行为,要求立案。配合调查结束后,刘某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目前证据并无法证实有商业贿赂的事实。


三、二审第一季


一审判决后,对方当事人更换律师,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7年4月中旬安排开庭,二审法院对本案并未过多审理,在开庭后不久就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当事人刘某非常气愤,他认为这是对方当事人在故意拖延时间。


四、一审第二季


发回重审后,当地县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7年8月1日开庭审理,对方已经提出了反诉,要求D公司返还未招商成功的招商费用160万元(319万元中的160万元),本案经过新合议庭的审理,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再次支持了我方的诉请,驳回了对方的全部诉请。


五、二审第二季


对方对于新的判决提起了上诉,我方也对未获支持的一小部分诉请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18年3月召开了庭审活动,双方未能达成调解,二审法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我们和当事人都认为案件审理已经尘埃落定,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


六、再审


我们于2018年5月14日向当地县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开始了执行工作。案件执行过程中,对方针对本案提出了再审申请,2018年9月省高院发来了再审应诉通知书,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询问案件情况。我们再次梳理案情,回顾案件关键证据,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2018年12月12日案件作出了裁定,驳回了对方的再审请求。从民事角度来说,案件到此,应不可再生变数。


七、漫长执行路


1.惊喜-尚有资产执行

经历千难万阻,案件终于进入了执行程序,但我们面临的是一个接近破产的空壳公司,且经历了这么多年的诉讼,对方早就将能转移的资产转移了,一时间很难找到公司的财产线索。但在2018年9月,执行法官发现了F公司在某银行有一笔股权,随即启动了冻结、拍卖等程序,为刘某公司取得了拍卖款2522614元。


2.领款难—被要求领款后撤案

待所有拍卖、交易程序走完,时间已经来到了2019年年初,正逢春节,法院表示节后才能发放执行款。2019年3月初,经过反复沟通,终于得到执行法官通知,可以领取执行款。刘某带着手续来到法院,法官突然要求先盖一份撤诉申请书,要求领完此次款项后就要撤案,法官的解释是其他不能执行到位的款项也基本没戏了,需要撤案提高结案率。刘某拒绝了法院的要求,执行款项也未发放,我们后续多次沟通,法官甚至提出要把款项拿出来给其他债权人分配。面对此,刘某只能不断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希望能够得到帮助,但收效甚微。


3.突如其来的公安介入

2019年4月,公安部门向人民法院发函,称F公司招商总监王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D公司刘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嫌疑,要求暂停执行。此时我们才知道F公司在我们去法院领取执行款的同时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已经对王某进行了立案,故公安局以这样一份函件阻止了法院的执行。一份民事判决的执行,只需要依据生效判决即可,在生效判决被撤销前是没有其他理由可以阻止执行的,本案判决早就生效,且经历了高院的再审审查,公安局是否有权力干预法院执行权力?人民法院为何又要听从公安的指挥?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向我们作出的《暂缓发放执行款通知书》以及《中止执行的裁定书》是何依据?为什么我们领款时要给我们设置障碍,是在为公安立案争取时间?这些问题我们还未得到答案。


4.执行异议、复议,提供担保领款

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们立即针对法院的裁定于2019年5月29日向县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要求立即发放执行款。结果是驳回,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的兜底条款“其他情形”。我们只能继续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二审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了裁定支持我们发放执行款的请求,但需要提供担保。刘某提供了广东地区的两套房屋作为担保,但县法院在没有评估的前提下臆断房屋价值不够,用本地标准自行估值,对房屋价值进行严重打折,同时在计算时要用拍卖的原则对房屋进行打七折计算实际可发放金额。我们认为,无论是提供担保也好,还是任意评估房产也好,这样的做法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是在用公权力创造障碍和侵犯私权的行为。


5.继续执行异议、复议

最终,在不断的妥协和沟通下,法院发放了150万元左右的执行款,还有90多万被扣在法院,两套房子也被查封。针对此,我们再次申请执行异议,2019年10月30日向区法院(此时县法院已经变为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区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以我们的请求不属于异议审查范围为由驳回申请,二审法院几乎以相同理由维持一审法院裁定,于2020年5月28日驳回我们的申请。


6.不断的上访、反映情况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每进展一步都非常艰难。我们依法进行的维权程序,几乎每一个程序都被司法人员延长到了最长期才拿到结果,有的甚至超期。刘某为了自己的权益,多次向不同级别的部门反映情况,但问题始终不能得到解决。


7.申请检察院执行监督

在2020年7月5日,我们向区检察院递交了执行监督申请书,要求区检察院对区法院的行为进行监督,发放执行款并解封房产。区检察院认真听取了律师的意见,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了检察建议并告知律师。人民法院也在接到检察建议后同意发放款项,随即通知我们尽快前去领款。一番艰苦的、长期的维权之路,终于在人民检察院的正确判断下看到了曙光,人民检察院公正客观让刘某看到了法律的希望。


八、看到曙光却被刑拘


2020年8月20日晚上十一点左右,一个陌生电话打来,刘某妻子告知我其丈夫刘某在出差的路上被抓了,要我尽快去会见并了解情况,希望我能帮助刘某尽快洗刷冤屈。令我十分费解的是,在刘某被抓前,当地检察院已经支持了我们的执行监督申请,向当地人民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要求立即发放被扣押的执行款,同时解封刘某为拿到执行款而提供担保的两套房子,刘某也表示出差回来就会到法院办理收款手续,为何在这样一个节骨眼上被抓,耐人寻味………我们以为本案已经看到了胜利的曙光,办完手续就可以顺利结案,为这个旷日持久的案件画一个完美的句号,谁知却出现了令人惊讶的刑事拘留。


九、37天黄金营救


2020年8月20日收到消息后,辩护人便开始打听当事人是否已被关押至看守所,得知刘某并没有立即被移送羁押至G区看守所羁押,而是被南京当地公安关在派出所六天五晚,直至8月26日G区公安才来接人,于27日晚上九点多才关进看守所,拒刘某陈述拘留时拘留证为空白,并未明确以何罪名拘留刘某。了解清楚情况后,律师开始着手会见事宜。虽预约顺利,但在8月31日才通过视频会见到当事人。会见中,当事人满脸冤屈与不满,多次向律师强调其‘是被冤枉的,是上饶F公司在当地有势力在搞他’等等,希望律师能够帮助他洗刷冤屈,因为其本人从未想过或做过侵占民事案件中对方公司的钱,这是对方打输官司的报复行为。律师因为一直跟踪本案,也清楚的了解案情,目前证据是不足以证实当事人刘某构成犯罪的。


会见结束后,律师来到办案单位了解情况,公安告知目前拘留罪名是职务侵占罪,公安怀疑刘某在与上饶F公司合作过程中,与上饶F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串通侵占上饶F公司资金。同时,公安还表示不会为刘某办理取保,并会尽快将案件报捕至检察院,有什么问题让律师去检察院沟通,他们无能为力。


9月14日,为了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辩护人再次会见刘某了解讯问情况、回顾案情、梳理事情经过并撰写不批捕法律意见书,。辩护人于9月23日下午,辩护人到达当地区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官C检当面沟通,详细阐述案件情况,表达不批捕的法律意见,C检也极其负责,认真听取了律师的意见,表示回慎重考虑律师意见,对于批捕与否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不会存在任何案外因素影响。


8月28日,还在出差的我,接到了C检的电话,告知检察院采纳了我的意见,对当事人刘某作了不捕决定,深感欣慰,连声感谢检察院的认真负责,随即通知家属准备接人出所,家属很是开心,多日的等待总算有了期待的结果。


十、未完待续


作为律师,我们一直认为本案的刑拘是不合理的,当事人刘某最多是以一个证人角色出现,而非犯罪嫌疑人,不合理的抓捕是否说明背后有不合理的真相?目前案件还在办理中,民事案件执行款在不批捕结果出来后已经发放到位,刑事案件是撤案还是移送,我们拭目以待,我们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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