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众筹是淘宝网新推出的众筹平台,名为项目众筹实为商品预售。但较于传统的商品预售,淘宝众筹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风险较高、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淘宝众筹平台与项目发起人、项目支持者之间属于服务合同关系,项目发起人与项目支持者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2016年2月,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观里镇东南观村村民张瑞丰在淘宝众筹平台发起“村官樱桃”众筹项目,在项目众筹成功实际履行过程中,项目支持者因樱桃质量不符项目详情所示的要求而引发退款风潮,导致项目支持者维权难、项目发起人追责难等问题。本文结合“村官樱桃案”分析淘宝众筹的法律关系及法律风险及责任承担等问题。
一、淘宝众筹的运营模式
淘宝众筹是淘宝推出的众筹平台,它具体的运营模式为:项目发起人在淘宝众筹平台上发起项目,项目支持者可选择支持的项目并支付相应的价款,项目发起人给予支持者一定的回报,回报可以以实体物品、数字产品及服务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形式完成。淘宝众筹项目在交易过程中使用的是分阶段付款形式,项目支持者一次性付完全款后,项目众筹期间,支持者所支付的价款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浙江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托管,待项目众筹期间结束且项目众筹成功,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将项目首款支付给项目发起人,待项目回报由发起人实际支付给支持者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将项目尾款支付给项目发起人;若项目众筹期间结束且项目众筹失败,则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将所有款项退回给项目支持者。
淘宝众筹涉及的资金采用第三方担保方式,只有发起人按照约定发放回报并经支持者确认收货的,发起人才能够全额获得支持者支付的资金。淘宝众筹项目存在一定风险,如项目筹款成功但发放回报出现问题,支持者可申请退款退回支持金额中的尾款部分,而首笔款部分由于已被项目发起人使用,退还首笔款事宜需要支持者与项目组织者自行协商。
二、淘宝众筹的法律特征
(一)淘宝众筹属于商品买卖
众筹,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指项目发起人为从事某项实体活动、完成某一项目或创办企业,通过网络平台集中公众资金的一种融资模式。一般意义上的众筹包括回报众筹与股权众筹。回报众筹指出资人对项目发起人的项目进行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作为回报的融资模式;股权众筹,是指投资者通过众筹平台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一定比例的股权。
淘宝众筹属于前述的回报众筹,采用的是预销售模式。淘宝众筹本质上属于商品(服务)买卖。相比于传统商品买卖,淘宝众筹把相应的术语换了称谓,如卖方称为“项目发起人”、买方称为“项目支持者”、买方支付的价款称为“支持”、卖方提供的商品(服务)称为“回报”,但淘宝众筹又具备一些特殊性,如项目存在一定的风险且具有一定的公益性。
(二)淘宝众筹风险较高
在项目众筹期间,并非所有项目都能众筹成功,此时支持者并不能获得项目回报,淘宝众筹平台将支持者支付的价款全额退回,此时项目众筹失败并不会对支持者造成其他损失,至多是在众筹期间所支付价款的利息损失。若项目众筹成功,但发放回报出现问题,支持者可申请退款退回支持金额中的尾款部分,而首笔款部分由于已被项目发起人使用,退还首笔款事宜需要支持者与项目发起人自行协商。因在网络环境中,电子商务相比传统的商交易更具有虚拟性,且项目支持者对项目发起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了解较少、项目发起人的准入门槛较低,若商品质量出现问题,则较难追究项目发起人的责任,尾款的追回相对困难,此时项目支持者存在较高的风险。
(三)淘宝众筹具有一定的公益性
与传统的商品买卖相比,淘宝众筹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淘宝众筹项目准入门槛较低,只要符合《淘宝众筹服务条款》中关于卖家准入条件的规定即可发起众筹项目。淘宝众筹是一个协助一般人发起创意、梦想的平台,不论是淘宝卖家、买家、学生、白领、艺术家、明星,只要其有一个想完成的计划(例如:电影、音乐、动漫、设计、公益等),就可以在淘宝众筹发起项目向大家展示自己的计划,并邀请喜欢该计划的人以资金支持。因此,项目支持者所支付的价款并不能得到与其价值相当的项目回报。
三、淘宝众筹的法律关系——以“村官樱桃案”为例
2016年2月,一名自称是山东烟台下辖栖霞市观里镇东南庄村“大学生村官”的张瑞峰,在淘宝网上发起樱桃众筹项目,这个名为“烟台大樱桃”的众筹项目已经于3月26日结束,共获得了7936人的支持,众筹募集资金共112.3万元。该项目明确,支持者可以通过支付115元、175元或355元参加项目众筹,回报则是:获得4斤到10斤不等的烟台大樱桃,且未来每年再赠送6斤到12斤的烟台大樱桃。众筹期间结束且项目众筹成功,买家会在3月份收到一份书面纸质合同,买家在合同上签字后拍照发送至卖家指定的邮箱。合同对发货期间、合同有效期以及违约责任作了约定。
有买家反应,卖家将合同的物流订单号作为实际发货的物流信息,使得淘宝系统误以为实际物品已经发货,并在超过默认收货时间之后,将该订单中除了预付款之外的剩余款项,打入卖家账户。买家在收到樱桃之后,发现樱桃产地可能并非是宣传中的山东烟台,且樱桃的品质较差,不符合项目发起人在淘宝众筹平台页面所称的质量要求。事后查明,该项目发起人并非“大学生村官”。
(一)项目发起人与支持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项目发起人与支持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赠与合同关系。本案中项目发起人在淘宝众筹平台的项目展示中,列出不同的支持价格获得不同重量的樱桃,且标明樱桃品种供支持者选择,这与传统意义上商场柜台展示商品出售并无二致。但该众筹项目交易模式属于商品预售模式,即项目支持者先支付价款,待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的时间届至,项目发起人再把项目标明的商品交付给支持者。我国《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项目发起人作为合同的卖方,项目支持者作为合同的买方,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本案中,因项目发起人在淘宝众筹平台上发布如下信息:“倾情支持…未来每年再送6斤烟台大樱桃”,这属于项目发起人无偿赠与给项目支持者的。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项目众筹成功后,项目发起人按照平台页面展示的约定内容给项目支持者供货,第一年供货属于买卖合同中项目发起人应当履行的交货义务,第二年与第三年供货属于赠与合同中项目发起人履行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二)项目发起人与淘宝众筹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
项目发起人在淘宝众筹平台发起项目时必须先注册成为淘宝平台用户,在注册时必须点击同意《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和《支付宝服务协议》。《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是淘宝平台注册用户与淘宝平台经营者签订的服务协议,《支付宝服务协议》是由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淘宝平台注册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淘宝众筹平台是由淘宝平台推出的众筹平台,故只要《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则淘宝平台用户与淘宝众筹平台均受该协议的约束。项目发起人成为淘宝平台用户后需再开设淘宝店铺,完成支付宝实名认证和淘宝开店认证即可在淘宝众筹平台上发起众筹项目。项目发起人与淘宝众筹平台达成《淘宝众筹服务条款》、《淘宝众筹项目规则》,只要该服务条款与项目规则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即均受其约束。故,项目发起人与淘宝众筹平台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内容以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淘宝众筹服务条款的内容为主,淘宝众筹平台对项目发起人负有资格审查义务与提供众筹平台相关服务的义务,项目发起人则负有遵守淘宝众筹平台相关规则的义务。
本案中,项目发起人张瑞峰以“大学生村官”的虚假身份为噱头发起项目并取得村委会盖章确认,淘宝众筹平台对其只有一般的资格审查义务,对其虚假身份宣传的行为应不服责任。事后淘宝众筹平台接到买家的相关投诉,对该项目发起人处以“取消活动参与资格365天”的行为是根据双方达成的《淘宝众筹服务协议》的规定。
(三)项目支持者与淘宝众筹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淘宝众筹项目的实际操作,项目支持者只要是淘宝平台用户即可支持相关众筹项目,故项目支持者与淘宝众筹平台应首先具有以《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为内容的服务合同关系。其次,在项目支持者点击支持项目并付款时,项目支持者并非一定要点击同意《淘宝众筹服务条款》,故虽服务条款中明确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参与淘宝众筹所有业务的卖家及买家”,但该服务条款对项目支持者是否有约束力应值得推敲。
(四)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中筹项目交易中的法律地位
无论是项目发起人还是项目支持者,在参与众筹项目交易过程中都必须点击同意《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和《支付宝服务协议》,而《支付宝服务协议》是由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淘宝平台注册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故支付宝作为众筹项目交易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其与淘宝平台用户签订服务合同,由支付宝向用户提供代收代付款项服务。但支付宝在淘宝众筹项目交易中涉及的关系更为复杂,从淘宝众筹项目交易的实际运营模式来看,项目支持者在点击支持项目并付款成功后,该款项是由支付宝托管的,直至项目众筹达到发起人预设的目标时,支付宝将按照项目发起人约定的比例将项目首款支付给发起人。
四、淘宝众筹相关合同效力的认定
(一)项目发起人与支持者之间买卖合同
项目发起人在淘宝众筹平台发布的众筹项目详情属于合同要约,在项目支持者点击支持项目并付款成功后,双方的合同即成立。但该合同为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只有当项目众筹成功时,合同才生效。在众筹项目成功后,项目发起人向项目支持者寄送的纸质合同属于与项目支持者签订的第二份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合同成立生效。上述两份合同是独立但又相互依存的,两份合同内容有不完善之处可互为补充,有冲突之处则以后订立的合同为准。
(二)淘宝众筹平台规则与服务条款的效力
如前所述,项目支持者在点击支持项目并付款时,并不需要点击同意《淘宝众筹服务条款》,虽然该服务条款第二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参与淘宝众筹所有业务的卖家及买家”,但项目支持者应不受该服务条款的约束。《淘宝众筹服务条款》属于淘宝众筹平台单方拟制的格式合同,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条款效力应予以肯定。但作为一般的项目支持者,在其点击支持项目时,其并不能阅读到服务条款的具体内容,故其并不受服务条款的约束。
项目发起人在淘宝众筹平台发起项目,应当遵守淘宝众筹平台规则以及服务条款,即使发起人在发起项目时并非一定要点击同意淘宝众筹平台规则以及服务条款,但其作为项目发起人应当比项目支持者更尽注意义务,且淘宝众筹平台规则及服务条款也显示在平台页面较为明显的地方。故对于项目发起人,淘宝众筹平台规则与服务条款对其应具有约束力。只要平台规则与服务条款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则为有效。
五、淘宝众筹的法律风险及责任承担
(一)项目发起人的法律风险及责任承担
“村官樱桃案”中,项目众筹金额远远超过项目发起人的预设目标,项目众筹原本只要达到5万元即为项目众筹成功,但实则众筹112万余元。根据淘宝众筹的运营模式,只要项目支持者付款且项目众筹成功,项目发起人与支持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即成立生效。因此,本案中的项目发起人与112万元的付款人之间的合同即成立生效,但实际问题是,若项目发起人根本无法对这112万余元的所有付款人提供樱桃,因项目发起人的供货能力与其预设目标即5万元相符,此时项目发起人将面临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对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时会造成项目发起人不必要的损失。在项目众筹期间,应设置相应的“叫停模式”,即只要项目众筹金额达到项目发起人预设目标,项目发起人可根据自身生产能力或服务条件等选择继续众筹或者提前停止众筹。若在合同成立生效后,项目发起人有履行不能的情况,除非其具有法定的免责条件,否则将承担的违约责任。
项目发起人在淘宝众筹平台所展示的项目详情构成合同内容的一部分,项目发起人在项目众筹成功后,应当按照项目详情所示内容依约履行。若实际履行与项目详情所示的不符,则构成虚假宣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项目发起人作为商品经营者将承担惩罚性的损害赔偿责任。“村官樱桃案”中,发起人在项目详情中称樱桃产自烟台,但项目支持者在事后收到的樱桃并非产自烟台,项目发起人构成民事欺诈。若项目支持者有证据证明其所收到的樱桃不符项目详情显示的要求,则项目支持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要求项目发起人赔偿其所支付价格的三倍金额。若项目发起人没有按时发货或者交付给买家的产品不符合项目详情所示的要求,则构成违约,买家有权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更换产品或者退款并赔偿其所受的损失,买家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家赔偿其所受的损失,但是单个消费者受到的损失比较难认定或者赔偿金额很小。
项目发起人在淘宝众筹平台发起众筹项目时,需向平台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若平台接到项目支持者的投诉且要求退款时,平台未告知项目发起人或取得项目发起人的同意而直接将保证金支付给项目支持者。此时,项目发起人被剥夺抗辩的机会,存在损失保证金的风险。
(二)项目支持者的法律风险及责任承担
淘宝众筹的运营模式类似商品预售,但合同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即只有项目众筹成功合同才生效。故,在项目支持者支付价款后,合同并未生效,若项目众筹失败,其要承担项目众筹期间价款的利息损失。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因网络环境的虚拟性,若发生纠纷,项目支持者较难确定项目发起人的身份,需要借助淘宝众筹平台来认定项目发起人的真实身份。“村官樱桃案”中,项目发起人将合同的物流订单号作为实际发货的物流信息,使得淘宝系统误以为实际物品已经发货,并在超过默认收货时间之后,将该订单中除了预付款之外的剩余款项,打入项目发起人账户。项目支持者在未收到货物前,价款已经全部转入项目发起人的账户,若项目发起人事后不履行合同且携款潜逃,此时项目支持者承担的风险更大。虽然淘宝众筹平台可将项目发起人缴纳的保证金支付给项目支持者,但保证金无法弥补所有项目支持者的损失。
(三)淘宝众筹平台的法律风险及责任承担
淘宝众筹平台作为提供居间服务的平台,其法律风险与责任承担应相对较轻。但因淘宝众筹平台与项目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并不仅仅是居间合同的关系,故具体的责任承担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淘宝众筹平台对项目发起人具有资格审查的义务,若发生因项目发起人相关经营资质不符导致的纠纷,淘宝众筹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项目发起人向淘宝众筹平台缴纳的保证金,若因项目支持者的欺骗,如隐瞒因自己的过错导致的货物质量问题,平台把相应的保证金支付给项目发起人的,平台应当对项目发起人承担责任。
作者:廖淑梅 来源:法融汇俱乐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