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补充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西龙升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现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并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以下补充代理意见。
一、融城公司制作的家具产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
1、双方于2012年12月12日签订的《瀚泽国际大酒店家具采购合同》,第一条就“标的、品牌、产地、单价、数量、价款、交货地点、期限等作出了具体约定。合同第二条对质量及服务标准约定如下:“1、本合同标的物必须为乙方生产的原装产品,乙方必须对标的物拥有所有权及知识产权,标的物必须达到《木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质量标准。乙方必须负责安装调试且免费保修2年,并同意满足以下要求:所有家具表面应光净、平滑、光洁度高········表面漆膜涂层光泽均匀、颜色一致。2、货物3年内出现不符合本协议要求的质量问题时,乙方负全部责任,甲方有钱选择调换或退货,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第六条就验收标准、方法作出约定:“在乙方交货并安装完毕之日后由甲乙双方组织有关人员验收。”第八条第3项约定“乙方承诺在3月10日前所有货物全部运抵甲方工地并组装完毕,若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合同约定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3年。
2、双方签订的《瀚泽国际大酒店套装门(一标:墨园、珑园、玺园)》及附件、《井冈山瀚泽国际大酒店工程消防门合同》、《瀚泽国际酒店踢脚线工程》、《瀚泽国际大酒店踢脚线工程(补充合同)》、《瀚泽国际大酒店套装门工程(三标:沐园、润园)》、《瀚泽国际酒店套装门工程(一标:墨园、珑园、玺园餐饮、多功能会议室等工艺双开门)》6份合同均对产品的工艺及材质要求交货时间做出了具体约定。
3、根据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公证处(2016)赣洪江证内字第1946号公证书的公证内容可以看出,融城公司制作的家具产品存在规格、尺寸、形状不符、门面漆面气泡、门皮开裂脱落等严重违法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融城公司一再强调是由于龙升公司自身原因才导致产品质量问题的。那么我想请问产品规格形状会不会因为使用了尺寸就变长或变短了,会不会因为使用了抽屉就变少了一个呢?很显然,融城公司实在回避质量问题,其制作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
二、龙升公司要求融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依据《瀚泽国际大酒店家具采购合同》第九条第7项约定“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或承诺,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0万元,同时还应赔偿甲方所有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误工费等)。甲方亦有权同时单方解除合同。
2、《瀚泽国际大酒店套装门(一标:墨园、珑园、玺园)》及附件双方签订的《瀚泽国际大酒店套装门(一标:墨园、珑园、玺园)》及附件、《瀚泽国际酒店踢脚线工程》、《瀚泽国际大酒店踢脚线工程(补充合同)》、《瀚泽国际大酒店套装门工程(三标:沐园、润园)》、《瀚泽国际酒店套装门工程(一标:墨园、珑园、玺园餐饮、多功能会议室等工艺双开门)》5份合同的第10.1条约定“甲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乙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第10.2条的约定“甲乙双方除不可抗力外,都应该遵守本合同。如有其中一方没有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指定执行项目,造成逾期的按逾期部分货款的万分之六/天赔付给对方。逾期超过30天的,对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逾期一方按逾期部分贷款的千分之一/天进行赔偿。
3、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故,龙升公司有权要求融城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三、关于双方是否组织验收问题。
1、《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在本案中,融城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质量合格的产品,是导致验收迟迟未完成的根本原因。
2、验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检验买卖标的物的质量、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验收往往是双方当事人进行结算支付价款的前提条件。验收一般包括三个步骤:一是确认交付时间和地点,二是查点合同标的物的数量,三是查验标的物的质量以及有关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在本案中,融城公司仅仅根据其自制的货物明细单作为双方验收合格的凭证,实在让人难以信服。首先,货物明细清单系其自己制作,清单的内容仅有名称和数量,缺少验收清单应有的构成要件。其次,该清单上没有龙升公司的公司盖章。根据合同上约定联系人为汪常胜,该标的物交接应该联系汪常胜或龙升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再次,该清单上面内容混乱,涂改严重,其记载内容缺乏真实性、客观性。最后,正是因为融城公司制作产品严重不符合质量规格,才导致双方验收迟迟没有完成,最终影响双方结算。
四、关于协调函整改问题。
1、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及庭审现场情况,融城公司制作的家具产品不符合合同要求,因此需要返工整改这已是双方无争议的事实。
2、融城公司并没有按照整改协调函的要求完成整改。根据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公证处(2016)赣洪江证内字第1946号公证书的公证内容可以看出,到目前为止融城公司仍然没有达到整改要求。例如,床头柜只有一个抽屉,行李架、书桌椅没有按照要求使用麻绒布料等。
3、依据双方2012年12月12日签订的《瀚泽国际大酒店家具采购合同》第八条第3项约定“乙方承诺在2013年3月10日前所有货物全部运抵甲方工地并组装完毕,若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该合同约定的工期是3个月。融城公司未按时交付家具产品,已构成违约。虽然,双方在2013年9月16日,签订了一个整改协议,但这并不能否认融城公司逾期交付的违约行为。整改至今仍未完成,其耗时将近2年。这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
五、融城公司应该赔偿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的损失。
因融城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龙升公司瀚泽酒店延期开业,造成巨大损失。具体损失如下:造成龙升公司85间客房、沐足中心等无法正常营业,延期时间为542天,按每间客房每天480元计算,入住率按50%计算,损失金额为11056800元。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由于融城公司制作的产品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致使双方无法完成验收,因验收未完成,货款结算依据无法确定,最终导致诉争的发生。融城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向龙升公司交付质量合格的家具产品,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考虑并采纳。
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
赖波 律师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