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答辩状
答辩人:邹水清,男,汉族,1963年2月21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望湖花园25号402室。现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飞虹路博泰江滨2号楼B单元2505室。身份证号320223196302216032。
委托代理人:肖亮斌律师。
答辩人:巫俊明,男,汉族,1963年12月24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宜兴市杨巷镇新芳村12号。身份证号320223196312245232。
被答辩人:於雷,男,汉族,1972年4月16日生,现住江苏省宜兴市今日星辰19座54号402室。身份证号320223197204160375。联系方式:13373628000,13806151390
被答辩人:卢荣南,男,汉族,1970年9月9日生,住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岭下村田沙边44号。身份证号320223197009093277。
邹水清、巫俊明诉於雷、卢荣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因两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现答辩人依据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提出答辩意见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法定的管辖权,该管辖权是我国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所赋予的,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法经(1994)307号]司法解释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案中,答辩人已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邹水清的经常居住地为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飞虹路博泰江滨2号楼B单元2505室。结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管辖诉讼标的额200万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因此,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被答辩人於雷、卢荣南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此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