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案件当事人肖某与本案另外两名同案犯均为萍乡市体彩店店主,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不经中国体育彩票中心出票、私自截留客户支付的购彩款并根据彩票中心公布的真实开奖结果与真实赔率,与客户形成对赌关系,私下与之进行赔付结算,从而将未中奖的购彩款作为盈利。因购买体彩的客户赵某在YN市涉嫌另一起集资诈骗案,YN市公安在调查其资金流向时发现本案线索,以涉嫌诈骗罪对肖某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辩护思路
在肖某等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以后,其家属找到了我们,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立即从南昌前往YN市看守所会见,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后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撰写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并与承办检察官就案件定性以及犯罪金额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沟通。具体意见摘录如下:
第一,从主观上看,肖某不具有诈骗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肖某的主观意愿并不是要直接占有赵某的全部购彩款,而是要通过截留后私下对赌的方式,将赵某下注后未中奖的、本应输给体彩中心的购彩款据为己有,也就是说肖某针对的目标款项是赵某因其下注行为“本就应当损失的资金”,从最终结果来看,赵某也没有因为肖某的行为造成额外的损失。
第二,从客观行为看,肖某所实施的只是对赌行为而非诈骗行为。本案中被害人赵某对于资金是否投注、投注场次、投注金额是多少等都享有自主权利,不管肖某最终有没有购买真实的彩票都不影响其按照实际的中奖号码与赔率进行结算,肖某的客观行为本质上还是“做私庄”、“卖私彩”的对赌行为并非诈骗行为,最终造成的是体彩中心的营业收入损害而不是赵某的财产损害。
第三,肖某具有自首情节。肖某系接到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态度良好,配合程度高,并如实供述了案件全部事实,具有法定的自首情节。
第四,即便认定构罪,肖某也是从犯。尽管涉案体彩店是肖某所开设,但其在本案中的作用以及获利均不大,被害人赵某是同案犯所联系,资金是同案犯收取,具体的出票模式也是由同案犯来操作,肖某在本案中其只起到提供正规出票场所的形式上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三、案件结果
辩护律师在了解完本案具体案情以及行为模式后,除了撰写具体法律意见外还搜集了大量同案判例,尽管第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未能通过,但辩护律师始终认为案件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并坚持不退脏不认罪认罚,在与承办检察官进行多次意见交换并历经退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上报检委会讨论后,最终检察机关认可了辩护律师的观点,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对肖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