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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友涛律师办理的Z县破坏交通设施专案当事人一审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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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友涛律师办理的Z县破坏交通设施专案当事人一审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2/1/21 22:36:31    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大桥坍塌事件介绍(摘自百度百科)

 

G县河东大桥建于1981年,位于江西省F市G县。该桥全长206米,是跨越当地主干河流的主要通道之一。

 

2012年8月8日上午8时11分,G县河东大桥发生突然坍塌,桥梁8孔坍塌6孔。据现场目击者介绍,桥梁坍塌时桥上有车辆和行人通过。造成4人受伤,其中两人因伤势太重抢救无效死亡,伤者正在医院接受治疗,伤者病情稳定,没有生命危险,正全力进行救治。当地党政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正组织公安、消防等部门对现场开展清理工作。当地已邀请相关专家对大桥倒塌原因开展调查分析。截至2012年8月8日上午8时30分,事故造成死亡人数2人,受伤人数2人。受伤者在救治过程中恢复良好。

 

“12.10”专案介绍

 

2007年,G县河东大桥被F市交通管理局评定为“四类危桥”。G县交通管理局对该桥实行四类危桥管理,为保障桥梁安全通行,交管部门在大桥桥头设立了限宽墩,严格控制5吨以上车辆通行。

 

高某在当地经营一家砖厂,砖厂经营需要用煤,拉煤车辆通行河东大桥后抵达砖厂是最便捷的道路。交管部门设置限宽墩后,给砖厂拉煤造成困扰。2012年7月30日,高某为节约运输成本,指使饶某凿宽河东大桥桥头的限宽墩。次日凌晨,饶某与李某来到现场,饶某指挥李某驾驶挖机将大桥桥头的限宽墩凿宽了近20公分。7月31日至8月3日期间,砖厂运煤车超载连续四天每天一次从河东大桥通行拉往砖厂。2012年8月8日上午8时11分,河东大桥坍塌。

 

第一次立案:2012年8月9日,G县公安局以危害公共安全决定对高、饶某等人立案侦查。2013年8月15日,G县公安局认为不构成犯罪撤销了案件。

 

第二次立案:2021年1月20日,F市公安局将本案指定由Z县公安局管辖,Z县公安局随即成立专案组,代号“12.10”专案,以破坏交通设施罪立案侦查,高某、饶某(自首)、李某被抓获归案。

 

二、接受委托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李某家属的委托,指派刑事法律事务部肖亮斌、李友涛律师担任李某的辩护人。辩护人了解到河东大桥倒塌危害后果为2死2伤,当前涉嫌罪名最高刑罚可判处死刑。据此,刑事法律事务部高度重视,肖亮斌主任认为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多次组织部门成员参与讨论,确定辩护方案。

 

三、辩护难点

 

1.客观事实没有争议

 

即本案高某、饶某、李某破坏河东大桥桥头限宽墩的事实没有争议。

 

2.法律方面难点

 

破坏交通设施罪仅有刑法条文之规定,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3.经检索无类案

 

检索到没有发生危害后果的类案,大部分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4.预判不利证据

 

辩护人阅卷后发现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用于证明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后期阅卷了解到鉴定机构均拒绝接受委托)

 

5.在案不利证据

 

经阅卷后发现附卷《事故调查报告》《专家意见》主要内容:大桥倒塌主要原因是长期超量采砂和水流自然冲刷,造成河床严重下切,桩基裸露严重腐蚀;直接原因是“苏拉”台风引起河水暴涨暴落,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系诱因。

 

6.新刑事诉讼法解释对本案不利

 

2021年3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调查程序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7.同案犯饶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给高某建议量刑8至9年、饶某4年、李某6至7年。饶某已经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当庭辩护对罪名没有异议。高某、李某未签署认罪认罚。

 

四、辩护思路

 

1.辩护人现场勘查找到重要突破口

 

具体:辩护人为办案需要,亲自前往现场勘查。现在河东大桥早已重建。经走访周边群众介绍,了解到一个非常有利的事实,当年被破坏的限宽墩设在离桥头近20余米,且这段距离非封闭路段,有一条通往上堡村的路。抓住该有利事实后,为接下来的辩护提供了巨大空间。

 

2.提出并放大河东大桥坍塌的其他因素,以免办案单位陷入错误认识放大认定本案行为是唯一因素

 

具体:违法长期超量采砂因素;不可抗力台风因素;大桥本身质量问题;限宽墩反复遭人破坏等中断因素。

 

3.提出如入罪追责,需将本案遗漏的被告人全部抓捕归案,不能选择性执法办案

 

具体:县政府、县交通局涉嫌不作为犯罪;违法长期超量采砂人员涉嫌非法采矿罪;维修限宽墩期间,现场群众阻扰施工涉嫌妨害公务罪;限宽墩维修好之后至河东大桥坍塌前又连续2次遭人破坏涉嫌犯罪;砖厂拉煤货车司机涉嫌犯罪等。

 

4.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具体:在公安侦查期间,部门已经讨论过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审查起诉期间阅卷后,考虑了必要性及家属经济条件等,该申请否决了。

 

5.庭前向法院提交六份申请书

 

具体:申请专家组成员出庭;申请2012年G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办案民警出庭;申请拉煤货车司机出庭;申请G县交通局、养路队工作人员出庭;申请出具《事故调查报告》成员出庭;申请本案直播录播庭审活动。虽然法院只同意最后一项申请,但辩护人认为,这会引起法院的高度重视本案,谨慎办理本案,且对辩护工作展开有利。

 

6.提出本案不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具体:2012年,本案已由G县公安局立案侦查,G县公安经过侦查,最终认为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已经撤销了案件。2012年G县公安局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侦查与2021年Z县公安局以破坏交通设施罪侦查方向上是一致的,可以证明2012年立案、认定事实正确。目前在案证据与2012年的案卷相一致,尚并无新的证据证实本案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本案依法不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7.提出全案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具体:主观方面没有故意,属于过失;本案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也不属于重叠的因果关系,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其他因素造成大桥垮塌;本案破坏的限宽墩没有发挥保护大桥的功能,不排除其他货车正常通行的可能;本案事实清楚、证据不足等辩护意见。

 

五、一审判决结果

 

本案经Z县人民法院组织四次开庭审理,最终一审法院变更罪名为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判决全案缓刑,即高某判三缓四,饶某判一年六月缓二,李某判三缓三。李某被羁押近一年,终于在2021年12月29日宣判后被释放。


 

六、办案感悟

 

我们诚然敬畏生命,但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同样也不容侵犯,各被告人需接受法律公正的审判。如今G县河东大桥早已重建,当地命名为“G县河东人行景观桥”。河东大桥再也不会通车,历史悲剧也不会再现,人来人往的繁华湮没了当年的一丝一迹。

 

最后,笔者借美国著名律师艾伦·德肖维茨名言表达自己的执业追求,“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当事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会产生什么后果”。一个成功案例的背后,一定是众多因素质变的结果。最后,感谢当事人的信任与坚持、感谢Z县人民法院的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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