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8年3月,秦某、徐某合伙开网店,通过秦某从印度代购“非布索坦”痛风药,以每盒45元至130元不等价格在网上销售,合计销售金额11万元左右。2019年6月鄱阳县公安机局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将其刑事立案侦查。
二、辩护思路
1.徐某不应该定销售假药罪,2019年12月1日新的《药品管理法》取消了《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48条第三款第(二)项“依照本法必须批准未经批准生产、进口即销售的按照假药论处”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本案徐某、秦某的销售药品的行为不再以销售假药论处,而应当是定非法经营罪。
2.本案中,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在整个案件中,徐某自始至终对药品渠道来源、药效、药品价格客户来源均不了解。在整个销售药品过程中仅负责其中的发货环节,其最终所分得利润也较少。其在本起共同犯罪中所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3.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徐某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并积极劝说秦某自首,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三、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
四、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