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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6日,盈科南昌刑事部赖波主任、徐敏律师、柏少金律师和杨霏菲律师赴上海参加庭立方质证班,收获颇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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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南昌刑事部四位律师赴上海参加庭立方质证班

发布时间:2020/11/14 23:22:50    浏览次数:

 2019年8月16日,惟盈刑辩团队赖波主任、徐敏律师、柏少金律师和杨霏菲律师赴上海参加庭立方质证班,收获颇丰。


8月16日晚上,来不及享受晚宴,各位律师便匆匆赶往庭立方课堂参加开班仪式。首先,雷建昌老师对庭立方的各位导师作了介绍;接着,由各位学员分别作自我介绍。四位律师根据自己的执业情况及经历,作了简短精炼同时风趣幽默的自我介绍,惹得现场欢声笑语一片。经过大家一轮自我介绍后,互相之间都有了初步地了解。从简短的自我介绍就可以看出,大家逻辑之清晰、表达能力之强,不愧刑辩律师之风范。之后,昌老师给大家布置了晚间作业,作为明天实训及讲解的案例。大家认真研究案例,互相讨论,直至晚上11点,才返回酒店,继续研究。


8月17日上午,首先由雷建昌老师为我们讲解《质证方法与技巧》,为我们梳理出总体的质证思路:第一,单个证据需要质疑三性,其中“真实性”是重点。辩护人过分地强调证据的“合法性”是不明智的,即便提出“合法性”,最终也应落脚到“真实性”。第二,在进行质证时,应采取“总分总”的方式阐述观点,这样表达清晰,以免被法官打断。之后由贾红纳老师开始为大家继续课程。在正式讲解前,赖波主任第一个被大家选为辩护人实训晚间作业中的案例。实训结束后,贾老师对案例进行了补充讲解。通过案例实训,引出了课程的第一部分内容:《口供的质证》。贾老师提出需从六个方面审查口供的真实性:稳定性、合理性、时间性、细节性、印证性、完整性。 并将“六性”依次展开,详细阐述。下午开始进行课程的第二部分《证人证言的质证》,贾老师提出,人证存在诸多不可靠因素,并提出几种需要质疑证言真实性的几种情况。

8月18日上午,雷建昌老师继续为我们授课:《刑事证据的鉴真方法》。其中,昌老师提出,对于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理论上存在争议,而公诉机关一般会认定属于书证,辩护人需要提出以上属于言词证据,从而有机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可用以下理由反驳公诉机关:第一,刑事诉讼程序开始前形成的证据,才是书证 ,以上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因此不属于书证。第二,公诉机关认为以记录案件事实作为依据的都属于书证,那么,鉴定意见、询问笔录都是以记录的案件事实作为证据,请问公诉机关,鉴定意见、询问笔录属于书证吗?下午继续课程,并又进行了一次实训,这一次由徐敏律师担任辩护人,其临场应变能力获得了昌老师的赞扬。课程结束后,举行了结业仪式,庭立方为每位律师颁发了结业证书。


领取证书后,四位律师马不停蹄地赶往火车站,连夜返回南昌,迫不及待将所学内容运用于明天开始的工作中,盈科南昌刑事部一直正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