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本案是由中央扫黑办督办的重大涉黑案件,代号“9·18”专案。抓捕犯罪分子20余人,在案人员组织、领导、参与“北派暴力传销”,实施了多起抢劫、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本案传销组织造成四人死亡、多名被告人及被害人遭受暴力侵害的危害后果,该组织被指控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惟盈刑辩团队全体成员均为本案辩护付出了艰辛的努力,案卷多达近200卷,团队制作了多张数据表格进行案件分析,召开案件讨论会议不下十次。全案历时两年两个月,充分展示了团队办案的专业、组织能力。现各被告人均获得了法律的制裁,但被害人的生命再也无法挽回,但愿他们好好服刑接受改造,珍爱生命、敬畏法律。在此,感谢家属一路以来的支持与信任,感谢惟盈刑辩团队全体成员的艰辛付出,感谢司法机关的刚正不阿。
二、辩护思路
1、辩护人认为本案是暴力性传销,涉恶不涉黑。武某某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本案武某某是组织的积极参加者,不是组织、领导者。
3、即使认定为组织、领导者,应当区别于本案其他组织、领导者。贵院量刑应特别考虑:(1)武某某是在2017年4月开始与张某单干,8月即彻底脱离组织,仅4个月的时间;(2)张某带武某某单干,是张某的骗局,武某某并未获得任何分红;(3)武某某在组织中没有起到策划、决策、指挥作用,从始至终是一个上传下达的角色;(4)武某某不能控制或自由支配组织的经济权利。
4、关于李某某被抢劫致死案,武某某当时不在现场,也未进行远程指挥、唆使魏某某实施加害行为,武某某是事后知情。
5、魏某某应负李某某被抢劫致死案的主要甚至全部责任,魏某某个人扩大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尤其是魏某某在实行加害行为时,现场有人进行劝阻,但其一意孤行,继续施加危害。
6、武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主动退赃、初犯等量刑情节。武某某不是具体实施行为人,武某某2017年8月彻底脱离组织,直至抓获前未参与组织的其他犯罪行为。
7、附加刑意见
贵院应考虑武某某在公安侦查期间积极主动退赃的20万,是家属分2次四处借款筹集的合法款项。现武某某家境确实贫穷,家徒四壁,其妻子还要抚养一岁的女儿。
贵院应考虑其在组织中总共获利60万,其结婚花费20余万,购车20余万(车辆已扣押在案),非法获利款项已全部挥霍。
三、案件结果
2019年4月,武某某被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致人死亡、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
2020年3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全案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武某某无期徒刑。
2020年11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武某某有期徒刑20年。
四、法律文书
(以上为该案两级法院部分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