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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应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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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的常见方式和认定

发布时间:2016/2/2 22:26:57    浏览次数:

文编:肖亮斌律师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


贩卖毒品的行为多种多样,下列为贩卖毒品的常见方式:


(1) 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 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3) 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4) 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 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 赊销毒品的;

(7) 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8)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上述八类行为可认定为贩卖毒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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