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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亮斌:“托公检法关系捞人”是个伪命题

2018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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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肖亮斌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伪命题是指不真实的命题。所谓不真实,有两种情况:其一是不符合客观事实;其二是不符合一般事理和科学道理。 另一种解释是指没有意义的命题,无法断定其真假,既不是先天的分析命题,也不是可以通过经验判断的综合命题。比如,“团结比原子弹还厉害”,”凡事都有例外”这类命题就属于伪命题。


这是百度百科对“伪命题”的注解。


我为什么认为,在刑事案件中,“托公检法关系捞人”是个伪命题?原因在于两方面。


一、公检法内部存在“错案追究”机制。


我经常和前来咨询刑事案件有关事宜的家属讲,公安机关不会随意抓人,更不会随意放人,所以不要指望公安机关会同意直接办理取保手续。在我们最近办理的几起大要案中,有些是明显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如江西赣州苹果装饰公司的数百万合同诈骗案),最终公安机关亦强行呈请报捕,最终在我们的努力下,检察院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当事人在关押后第37天取保释放。


这个公安机关的自身定位和法定职责是有密切关联的,毕竟他们职责的重心还是在于打击和控制犯罪,主观上便会先入为主地作出“有罪推定”。在我们辩护人看来,这是十分正常的现象。检察院也是一样的道理,他们的职责在于依法有效地指控犯罪。


而辩护人的职责在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当事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任何一个案件,要是在法院阶段最终被宣告无罪,则公安和检察院都有可能担责。如果在检察院阶段不起诉,则公安和批捕的检察院要担责。如果一审被判有罪二审被宣告无罪或者再审被宣告无罪,则原审法院就有可能要担责。


这个“错误追究”机制是《国家赔偿法》有明文规定的。这种机制不仅仅意味着有关部门要承担经济上、精神上的物质赔偿,更决定着一些重要领导的职务升迁和业绩考核。


所以,你找他们去“捞人”,就意味着在触动他们的“奶酪”,谁敢为你作担保?实务当中,大部分借着“捞人”名义索取家属钱财的中间人,最终所谓的“关系费”我想应该大部分都流入了中间人的荷包吧!


二、公检法内部相互配合机制,谁都不想中途闹出风波。


为什么很多案件历经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才改判无罪?为什么改判特别是改判无罪的阻力如此之大?除了上文第一个理由之外,我想,与公检法三家的内部配合机制也是分不开的。


实务当中,我们不得不承认看到大量的刑事案件,存在着“公安做好饭、检察院端饭、法院吃饭”的和谐现象。当然,这其中有一部分案件确实构成犯罪应当处以刑罚。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有些案件根据证据显示确实是无罪的,有些案件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完全可以免除刑罚,有些案件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构成犯罪......


这个时候,辩护律师突然出现,打破公检法和谐的办案机制,难免引发某些办案单位不满,特别体现在有些重大敏感案件中。


所以,你托公检法关系捞人,就势必会打破他们内部的这种和谐关系,谁敢为你冒风险?


那正确的救人途径是什么?毋庸置疑,聘请专业的刑辩律师及时有效地介入案件,进行精细化辩护,才是正道。


通过聘请律师,可以在亲人被关后第一时间会见到亲人,了解基本案情以及看守所内部情况,告知外部情况,进行安慰和心理辅导。当然,了解而更多的案情也是为了下一步撰写专业有效的辩护意见和取保申请材料打好基础。


通过聘请律师,可以直接代表家属与公安机关进行对话,全面了解与案件有关情况,知己知彼。


通过聘请律师,可以争取在“37天黄金辩护期”内救出亲人,实现及时有效的“审前辩护”。


总而言之,在刑事案件中,“托公检法关系捞人”是个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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