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裴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结合辩护人在会见过程中所了解的情况,现就裴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在审查批捕时参考。
一、辩护人初步掌握的案件情况
我们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得知该案的基本案情如下:裴某某在酒吧玩时认识了一个人,因当时裴某某处于失业状态,那人告知可以提供银行卡给其转账,每转账1万元可以获得60元的报酬,裴某某答应了此人要求,此后便提供了三张银行卡给其转账,直到案发。在接到公安机关要求配合调查的电话后,其主动前往南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案件的全部事实。
二、裴某某因社会阅历浅、法律意识淡薄等缘故不慎触犯刑法,但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其不予批准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经过会见后我们得知,裴某某社会阅历浅,法律意识淡薄,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且她这么做的目的也只是单纯的想赚点钱维持生计,其主观恶性较小,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后能够第一时间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的案件事实,已经从行为上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有悔罪表现。
三、裴某某已为人母,家中有不到两岁的幼儿需要抚养,对其取保候审更有利于其对小孩的教育,并能够尽其抚养义务
裴某某父母常年在外工作,家庭条件比较艰苦,且2000年出生的裴某某在19岁即生下一名幼儿,目前仍处于需要母乳喂养的关键阶段。因裴某某被刑事拘留,该幼儿处于无人看管的困难处境,从人道主义的层面,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更有利于其对幼儿的抚养。同时,裴某某的涉案行为不属于暴力犯罪,其也意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四、裴某某竭尽全力并自愿全部退还违法所得
裴某某在被刑事羁押后已经认罪悔罪,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的案件事实,对于违法所得愿意如数上交,其家属也在积极筹借款项,尽全力将全部违法所得上交,并愿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后续的案件调查。
五、裴某某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
裴某某案发前表现一贯良好,无犯罪前科,而且会见时表示如果公安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不会再从事相关的违法活动,也不会隐匿证据。同时,裴某某的户籍所在地黄土坑村村委会已经获悉此事,愿意在裴某某取保候审期间对其进行教育,并愿意全力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
六、对裴某某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更能体现刑法温度,符合国际公认的人道主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法定刑三年以下的罪名,即裴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对其不予批准逮捕不会造成社会危险。
综上所述,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贵院对裴某某不予批准逮捕,其家属愿意依法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我们也会依法督促裴某某保证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办此案,不妨碍侦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