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亮斌刑辩团队
经典案例

非法买卖爆炸物2000T,盈科律师如何办到案件不起诉?

2019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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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友涛    指导与校稿/肖亮斌


江南梅雨时节,南昌近日终于大放晴天。在2019年3月29日下午,笔者接到一个陌生的电话,耳边传来熟悉的声音:“李律师,我出来了,出来了...”


2018年7月,律所接受了宋某某妻子的委托,指派笔者担任宋某某的辩护人。得知南昌市公安局以宋某某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已经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律师的本能提醒我此案重大,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笔者心里暗下决心:“在没有看到案件事实真相前,要大胆怀疑一切,做好持久斗争的准备”。


一、都是“化肥”惹的祸


笔者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宋某某,了解了基本案情。原来一切是“化肥”惹的祸,但匪夷所思的是化肥怎么成了爆炸物,后经查阅相关资料,化肥中的“硝酸铵”成分可以作为制造爆炸物的原材料。宋某某是四川XX公司工作人员,负责在眉山办事处从事销售化肥工作。宋某某从2014年至2018年6月期间销售化肥给江西、广东等地,在公安查获宋某某记录的出库单上显示销售量高达2000T左右。本案是江西的经销商魏某某、周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先行抓获,后公安根据货源线索才将宋某某抓捕归案。笔者多次会见询问宋某某怎么认识魏某某、周某某的,2000T化肥具体量及质量是否有合格证明,是否对魏某某、周某某将化肥另做用途知情,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进行交易的等细节问题,笔者发现其中另有蹊跷。


二、37天“黄金”逮捕期限,我做了什么?


笔者掌握基本案情后,立即带好委托手续前往南昌市公安局与办案民警沟通案情。相比以往办案去过的公安局,南昌市公安局的门卫戒备极为森严,笔者经出示执业证还是不让进入,非要笔者先联系办案民警后,再由办案民警通过内线拨打门卫后,方可进入。见到办案民警后笔者递交了手续,笔者面带笑容说:“X警官,辛苦你了,这么远从四川抓过来...”寒暄了一会后,现场的氛围变成轻松了许多,要回到正题上了,我继续说:“X警官,我们律所很重视这个案子,我们团队研究讨论了一下,目前对定性有一定异议,宋某某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说不过去啊”(笔者实际上在问公安掌握证据的情况)。当然办案民警很是机灵,立马就搪塞回避了这个问题,笔者继续沟通案情的细枝末节(后来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过早向公安的透入太多案件细节及证据瑕疵存在利弊,可能为公安侦查指明了方向,对办案不利,索性本案并未影响)。见沟通比较顺畅我继续说:“X警官,按道理是应该抓公司及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宋某某从未管控货款,宋某某不是这个犯罪主体啊”,此时,X警官犹豫了一下答复:“我们正在查公司这边...”见此,笔者暗自窃喜,此案还有一定的操作空间。最后,笔者问是否可以取保,X警官笑道:“除非退点赃款”,笔者心里想这不是让我认罪吗?我答复宋某某没有从中获利,公司及老板获利,要不我去做下公司老板的工作。第一次的沟通还比较顺畅,为之后沟通做下铺垫,离开时,X警官还打给我一支烟。沟通完毕后,笔者第一时间告知了家属。


离逮捕还剩7天时间,笔者致电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案管中心问及公安是否呈请报捕,案管中心答复昨天刚报。笔者继续问办案检察官名字及联系方式。第二天,笔者就带好手续及《不予批准逮捕辩护意见书》找到办案检察官,沟通了案情,表明我们对宋某某的定性有异议,并要求检察院督促公安立案追究公司及老板的刑事责任...,仅抓捕宋某某不公平,无法达到全面惩罚犯罪的目的,也无法追赃。第七天,笔者收到《逮捕通知书》,感到欣慰的是检察院对定性动摇了,改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这意味着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变成有可能判处3年以下。初见辩护成效,第一时间告知了家属。


三、历经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我做了什么?


时间过得飞快,转眼本案就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了。笔者准备前往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手续阅卷,发现宋某某案已经移送南昌市经开区检察院了,魏某某、周某某仍在市检审查起诉,宋某某与魏某某、周某某不同案处理了,这意味着宋某某案操作空间仍较大,笔者信心陡增,第一时间将好消息告知了家属。随后前往经开区检提交手续阅卷。


拿到案卷后,笔者加班加点阅卷,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发现检察院逮捕时变更罪名主要是没有证据证实宋某某对魏某某、周某某将化肥销售给矿山老板制作爆炸物知情,认定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主要是宋某某受公司老板指示更换了一批其他公司的化肥包装袋。随后,笔者又前往一看会见宋某某,核对笔录,询问具体如何受公司老板指示更换化肥包装袋,是否知情更换的包装袋是其他公司已经注册的商标,是否知情更换包装袋有没有经过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同时核对更换的数量等事宜。会见结束后,笔者立即向经开区检察院提交一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辩护意见书》,同时跟经办检察官沟通,笔者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本案遗漏主要犯罪嫌疑人四川XX公司、荣某某(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求检察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时追究四川XX公司、荣某某的刑事责任。


一个月后,检察院采纳了笔者部分意见,第一次顺利的退回了公安补充侦查,得到消息后,第一时间告知了家属。笔者立即草拟了一份《辩护意见书》提交市公安局经办民警并进行沟通。一个月后,又移送检察院了,笔者继续去检察院阅补侦案卷,发现补侦案卷并无有罪证据。随后,笔者再次向检察院提交《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辩护意见书》。之后,第二次也顺利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了,笔者一一告知了家属。


四、最后一个月“白金”审查起诉期间,我做了什么?


第二次退侦一个月后,案卷如期移送经开区检察院了,两次退侦均已用完。到了最关健的时候了,笔者再次去检察院阅补侦案卷,发现补侦案卷仍无有罪证据。笔者甚是欣喜,将好消息告知了家属,同时准备向检察院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辩护意见提出本案经贵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认定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免于追究宋某某的刑事责任,检察官答复要将我的意见提交检委会讨论后再做决定。听到这个消息后,笔者觉得此案极有可能不诉。终于在2019年3月29日一个阳光明媚的下午,笔者接接到宋某某的电话,听到其释放的好消息,笔者内心如释重负...


五、结语


笔者第一次以札记的形式记录办案过程,记录年轻时的激情,当我回忆往昔时,不因碌碌无为而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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