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亮斌刑辩团队
律师原创

办案手记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律师如何实现不批捕?

2018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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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3日下午4时许,烈日当空,气温38摄氏度,我在看守所门口接到了我的当事人,一位身材微胖的带有福建口音的中年男子,他已经在这里呆了37天。见到我的那一刻,他无比激动,“赖律师,非常感谢你,你辛苦了,晚上我一定要请你们吃饭”。我连忙说道:“不用客气,这是我们的工作,晚上我得赶回南昌,吃饭就下次吧,你 好好洗漱一下和家人聚聚,记住不要大鱼大肉,小心肠胃受不了”。之所以要交代这个,是因为看守所的伙食基本上没有什么油水,大鱼大肉饮食容易使肠胃受损。我不愿吃饭是因为大部分人都喜欢在饭桌上谈事,无论是事情大小,一吃饭就喝酒,一喝酒必劝酒,这个时候最慷慨。


上面的这位中年男子是一位在福建办企业20多年的实业家。2011年由某市政府办招商引资,成立了江西XXX机械公司落户于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主要从事生产机械及零部件加工,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是铸钢半成品。这位中年男子自己本身就是一位技术咖,喜欢研究机器设备,创造发明。为了提升企业竞争力,创新产业链,2016年该公司向某市高新区申请投资设立铸钢生产线,以满足公司生产所需。该申请很快获得了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公司也开始了进行试生产,生产的产品自用。


2018年6月2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部门以接到群众举报,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地条钢”为由,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生产车间机器设备,将公司原材料及半成品强行拉走,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光机器设备损失就超过3000万元。


2018年7月16日,公安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由将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就是上面所述的那个福建商人刑事拘留。


2018年8月5日,当事人的家属一行四人,到我律师事务所办公室面谈委托事宜,签订委托手续,并支付了相关律师费用。


2018年8月6日,我与同事前往某市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那是我第一次见到他,在律师会见室,隔着铁栅栏,我依然能够感觉到这位福建商人的从容与淡定。也许是在商海打拼多年的缘故,在整个沟通过程中他不急不躁,谦虚谨慎,没有一丝的沮丧。会见大概进行了1个小时左右,我们了解的案件情况与之前家属所陈述的基本一致。当事人始终未认罪这一点让我们更加坚信,案件本身可能真的有问题,不排除政府动用刑事手段干涉民事赔偿的可能,毕竟政府强拆未经过任何法定程序,且造成了巨大损失。如果一旦提起行政诉讼,那也是一笔不小的国家赔偿。


在会见工作完成后,我们立马驱车前往该案的侦办单位,高新公安分局。找到具体承办民警并向其递交了委托手续,当面发表了我们对本案的一些看法,并就取保候审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沟通。希望公安机关不要将案件呈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结果是承办民警直接以取保需要由局长来决定终结了我们的第一次沟通谈话。有点失落,但也在意料之中,办案机关基本上都是这样的理由来拒绝取保候审申请。我们决定以邮寄的方式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连夜回律所,召开团队会议,就本案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仔细分析,查找相关判例,最终形成了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2018年8月7日,也就是在会见完的第二天,一大早就以邮寄的方式将取保候审申请书递交给了承办民警,并将快递底单留好,备注日期,以防日后查询之用。时间一天天过去,申请书如石沉大海,杳无音讯,经过再三考虑,我们决定再次以电话的方式催促一下承办民警,对我们提出的取保申请给予书面答复。办案民警的回答是:“你们的取保申请书我已经收到了,我们过两天就会把案件呈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你们找检察院去吧”。结果还是如我们所料,惯用的说法,在其他案件中也屡见不鲜,承办机关经常把难题迅速抛给了检察机关。


2018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将案件呈请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16日,我们再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并将相关案件情况予以说明。就在会见快要结束时,碰巧的事情发生了,承办检察官过来提审了,是一位年纪较大的资深检察官,初步判断应该是一位科班出身的法律人。我心想正好抓住这次机会,在这里把相关案件情况搞明白。我们就在看守所的会见室向检察官当面阐述了我们的一些看法,并提交了一份书面的材料,检察官看了看我们,询问了一下是哪个律师事务所的。我们答道:“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检察官笑了一下:“大所啊,看来福建老板还是有钱,都请北京的律师”。我解释道:“我们是南昌分所的,也是朋友的介绍的,感觉案件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就过来帮忙处理”。我们这个行当有个不成文的现象,如果办案人员提到外地的、大所、律师费等问题的时候,一定要谨慎,不能让他们觉得我们就是来赚钱的,配合他们走程序的。这个时候一定要体现自己的专业水平,把案件问题说透,说到点子上,让他们感觉到你们是大所的律师,你们的专业水平也配得上大所的称号,而不是徒有虚名。在与检察官沟通的是十分钟的过程中,我隐约感觉到,他似乎对本案有一些把握不准,希望我们能给他更多的信息,说服他。沟通结果还算理想,毕竟检察官还是比较谨慎的,多一个人提建议总比没有强,万一案件本身真有问题,也能及时补救。于是,我们相互留了联系方式,是手机号码,一般情况办案人员不留手机号码,因为害怕当事人的骚扰,说明这位检察官还是比较信任律师的,略感欣慰。


2018年8月16日,与检察官沟通的第二天,我们再次邮寄了《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附案件涉及的《钢铁行业相关文件》若干份及情况说明一份。以方便检察官更好的了解案件情况,发现案件关键问题。4天之后,我们再次与检察官取得沟通,结果非常理想,检察官在电话中告知检察院决定不批捕。我愣了2秒,说了一声谢谢,心里的石头放下了。虽然案件尚未结束,但我们包括当事人深知人身自由的重要性,能暂时实现人身自由就已经着实不易了,意味案件将会朝着一个好的方向发展,无论当事人最终是否有罪,人能出来,就还有回旋的余地。


为了让当事人尽快获得人身自由,第二天一大早,我买了一张高铁票前往高新公安分局办理取保事宜。民警见到我很惊讶说:“赖律师,你们怎么这么早就来了,我都还没有来得及整理笔录及相关法律文书呢?盖章也还没有弄好,要不你们下午再来吧”。当事人家属一听“坏了,是不是公安局又要出什么幺蛾子,故意不放人。”我让家属在门外等一会,上前走到承办警官的身前,悄悄的问了一句:“王队,是不是出了什么问题,检察院已经作出不批准逮捕,今天案件拘留期限已到,人必须要放啊,不然就违规了啊”。警官苦笑的回答道:“这个我也清楚啊,不是故意拖延,是真的还没有准好材料,昨天下班才收到的材料,你们今天一大早就过来了,都不等我通知,你要我现在就出手续,我也得盖章啊,你去帮我和家属解释一下,叫他们不要着急,今天人会放的”。“确定吗?”“确定下午3点就放人,你到看守所等我们,我先准备好材料”。于是我们就先回宾馆等待。


下午3点,烈日当空,我们准时在看守所门口等待,终于看到一辆警车呼啸而来,两位警官径直走来,“赖律师,这大热天的,做律师也很辛苦啊”“唉,做律师也不容易啊,都是为了养家糊口,没有办法”“你们律师好,可以收一大笔律师费,我们就不行了,拿工资的,事情还是要做啊,做不好还要挨批评”。办案机关一提到工资、律师费之类的话题,我顿时就不知如何回答了,只能一笑了之,无解。


大概30分钟之后,当事人出来了,带着一副银色的“手镯”锃亮,发型还是经典款,一如既往地的板寸,黄马甲已经换下来了,拖鞋已经破的快不行了,他已向我缓缓走来,······对,就是开头说的那个“胖墩”。愿他的创新之路能够走得更远。


附:《取保候审决定书》和《释放证明书》


附:1、取保候审申请书

     2、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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