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肖亮斌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通常,刑辩律师都习惯于把自犯罪嫌疑人刑拘之日起至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之日的那段期间(理论上最长为37天),称之为“37天黄金辩护期”或“37天黄金救援期”。言外之意,这37天的辩护对当事人、对律师是十分重要的,这段期间律师是否介入、介入后是否真正开展了有效辩护的工作,对于整个案情走向,一定程度上都起着关键性作用。在我们团队所经办的成功案件中,大部分也都来源于“37天黄金辩护期”。真正到了法院审理阶段,再实现彻底翻盘、无罪释放的几率很低,这个规律在整个中国也是通用的。
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大部分刑事案件中,嫌疑人真正彻底无罪的比例很小,侦查机关立案很慎重,立案侦查后要让其放人就更不容易了。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在37天之内仍然实现了取保候审、尽快释放呢?这其中,律师到底起了哪些作用?律师应该在37天为当事人做些什么?值得我们探讨。
一、简要谈谈“37天黄金辩护期”的具体含义
大家都明白,这里所谓的37天,是指法定的最长刑事拘留期间,包含侦查机关的30天刑拘期和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侦查监督科)的7天审查逮捕期。也即,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会经历37天的最长刑拘期。根据刑诉法有关规定,只有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三类案件”)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逮捕的时间才可以延长至30日。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就要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特殊情况下,也只能延长1日至4日。
一言以蔽之,有些不符合“三类案件”要求的简单案件,可能十天半个月家属就能得知检察院是否批准逮捕的结果了。这里再多说两句,实务当中,为什么会出现有些公安机关抓了人却不及时通知嫌疑人家属,而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下来后公安便立即通知家属的情况呢?这里面或有隐情,比如“嫌疑人未能或者拒绝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等情况。但我认为,究其主要原因大概就是,有些公安机关压根就不想通知家属,怕通知后家属后会妨碍侦查,而最大的妨碍便是聘请律师介入案件。
那为什么一旦检察院作出决定特别是批准逮捕决定之后,公安会第一时间通知家属呢?(这个很讨厌,有些案件家属明明聘请了律师,但公安就是不通知律师而先通知家属。)我的分析是,检察院批捕后,证明公安没有办错案、至少目前没有办错,而且这个时候还会产生法律上另外一种效果,即如果后期该案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国家赔偿的责任就转移到了批捕机关即检察院,而非公安机关。所以,公安就放心地通知家属了。最关键的是,这个时候基本证据和案情已经固定下来,后期嫌疑人若翻供就必须给个合理解释,至此公安也就消除了所谓“有碍侦查”的顾虑。
这也就可以解释,有些在亲人批捕后才前来委托律师的家属懊悔地向我们倾诉,之所以前段时间没请律师介入,是因为公安告知家属这个案件是个小事、不需要浪费钱去聘请律师。(大家可能认为不可思议,但实务当中确实存在。)
近几年从整体上看,我个人认为“侦辩关系”还是不错的、有所好转。上述情况可能存在于部分地域、部分案件中,但也不得不提防。
二、37天律师到底能做什么?
2012年新刑诉法出台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就不仅仅是提供法律帮助、解答法律咨询、代为控告申诉了,而直接上升至“辩护人”身份。这意味着,律师可以像在检察院、法院阶段那样,直接和侦查机关对话,以期了解案情并制定详尽辩护方案。律师提交的材料也不仅仅是简单的“法律意见”而应为论理性和进攻性更强的“辩护意见”了。细分这37天,我认为,律师应至少可以做以下几件事(以刑拘后第一天律师即介入为基准划分)。
Day1-Day3:办理委托、首次会见、递交手续
简单办理完与家属的刑事委托手续后,律师便可第一时间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此时已经成为你的准当事人)。有些地方的看守所因为硬件落后、律师会见室紧张(例如: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等因素,律师还需要提前预约或者去现场排队。有的律师可能会采取先提交委托手续给侦查机关后进行会见的做法,但我们通常都是第一时间安排会见,以尽快化解家属的焦虑情绪。同时,首次会见还要明确一个问题,就是嫌疑人是否同意你作为他的辩护人。如果不同意,则没有必要再去侦查机关递交委托手续了。因此,我们通常都是第一时间安排会见。
首次会见我们团队都有自己的会见模板,特别是有的年轻律师助理不知道首次会见该问什么、怎么问,拿个模板去会见或许可以提供方向、增加安全感。但有经验的律师都知道,按部就班地照着模板念问题(一问一答),显然不是最好的会见方式。而且,画风有点像初出茅庐的小警察在提审十恶不赦的犯人。
我的个人经验,首次会见至少得明确这么几个问题:一是嫌疑人是否同意你做律师?如果同意,则在空白委托书上签字确认。二是核实案发过程及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如果不认罪,应详细记录不认罪的事实和理由。三是嫌疑人是否存在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特别是自首、立功和从犯等。四是侦查机关是否存在违法侦查行为?如殴打(含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威胁、疲劳审讯等。五是嫌疑人是否存在前科劣迹?如果存在累犯情节,则不适用缓刑。如果劣迹斑斑,则取保困难(就不要和家属吹牛说可以捞人了)。六是告知嫌疑人侦查阶段的权利和义务并安抚情绪。特别是嫌疑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如必须看清笔录再签字,可以提出修改不一致的笔录内容等。关键让其明白,面对侦查人员心里不要发怵,该供述的应如实供述、不该承担的可以理直气壮地解释清楚。七是为嫌疑人解答涉案罪名的法律咨询。如律师可以告知嫌疑人如果定罪该罪名的量刑幅度、此罪和彼罪的区分和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等。八是核实嫌疑人在看守所的生活状态。如是否受到牢头狱霸的欺负、带班管教的不公正待遇等。如果有必要,律师可以代为申诉和控告,或者建议让嫌疑人直接向看守所驻检投诉反映。九是询问嫌疑人有什么和家里交代。但涉及到可能毁灭证据、转移赃款的事项,不在律师的传达范围,而且这些事也会把律师、家人都害了。十是可以告知律师的初步辩护方向和接下来的辩护行动。最主要是给当事人树立信心,达成与律师之间的初步信任。
律师首次会见的时间不宜太短(至少留足一个小时),原因在于:一是核实有关问题确实需要一定时间,二是来去匆匆的会见难免让当事人及其家属怀疑你的业务素养和责任心,当事人和家属一旦不信任你了,后期辩护工作的开展便步履维艰甚至不欢而散。
首次会见后,律师可以及时约谈家属(部分家属首次会见会跟着律师去看守所等除外),告知家属嫌疑人的相关情况和律师接下来的辩护计划,尽量消除家属不必要的焦虑,也是为家属注射一针强心剂。当然,首次会见后的重心在于,正式提交手续给侦查机关、约谈经办人员和全面客观了解案情。
如果会见的工作半天可以完成,则下午就可以去办案单位了。建议最迟在会见后的三日内一定要递交办案手续,方便日后工作上的联系。此举也可以正面提醒办案人员在接下来的侦查工作中,他们必须留心了,不能有任何违法侦查行为。
最理想的“侦辩关系”是“秀才遇到秀才”,律师正常的工作交流都能得到接待而非故意回避(避而不见的借口如在出差、在开会、在下乡)。但实务当中,律师们难免总遇到一些极端情况。我们团队通常的做法就是,依法向主管领导、同级检察院或者上级机关控告申诉,要求了解案情、听取辩护意见。
而“秀才遇到秀才”最理想的状态则是,律师的辩护意见基本得到采纳,或撤案、或取保、或变更定性呈捕、或不呈捕。
Day4-Day8:整理案情、团队讨论、查找案例、申请取保
前三天如果工作做到位,所了解到的案情至少可以满足律师撰写第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书》的要求。司法实践中,在侦查机关申请取保获批不容易,特别是那些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这与侦查机关的职能性质也有关系,因此律师心态要摆正,不必太过纠结反而应“越挫越勇”。我们团队实务当中,无论大小案件,基本都会尝试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有时候我也会开玩笑地说,就算是死刑案件,如果证据和事实情况发生变化,律师也应当尽力为当事人去申请取保。因为,不申请就没有希望,申请了或许就能“绝处逢生”。我们团队近日成功办理的一起涉毒案件,就是在37天内坚持多次取保申请,最后取得成功。
在撰写第一份取保申请书之前,律师应结合首次会见笔录、向家属了解的案情和向办案单位了解的案情等情况,整理出基本案情并召开团队案件讨论会,主要讨论申请取保的事实和理由,包括无罪、有罪但无社会危险性、自首和立功、从犯、退赃、达成谅解等。在侦查阶段,刑诉法没有规定律师可以进行调查取证,这点应该注意。在有些存在被害人的案件中,如强奸案、故意伤害案等,势必会存在涉案双方调解的问题。特别是强奸案,往往这个时候的家属救人心切,会要求律师作为中间人去与女方沟通调解事项,甚至有意要求女方撤案。处理此类案件,律师须十分慎重。我们认为,这个阶段的律师不宜直接与被害人私底下沟通,但可以向家属提供意见和建议,争取及时达成和解、拿到谅解书。同时,告知家属不能教唆被害人作伪证等注意事项。
为争取取保候审获批准的成功率,律师还应同时积极检索类似案件的取保候审成功案例,作为《取保候审申请书》的附件提交给办案单位作为参考。
《取保候审申请书》我们通常提交三份给侦查机关,一份给经办人员、一份给法制部门、一份给主管领导。有一种观点认为,取保候审应当注意时机的把握,不宜一开始就提取保申请,碰壁概率高、不实用。这种观点有其合理性,出发点是成功率(但一次取保就成功的概率我们认为非常低)。但我们主张的是,这个阶段的辩护要“越挫越勇”,而且法律并未限制申请取保的次数,因此辩护律师可以多次申请、争取取保获批。好比打拳击,一来一回、一攻一防。每次取保候审或许都有不同的拒绝理由,律师可以据此在下一次的取保申请中有针对性地进行论理,并借机了解案件最新进展。
值得一提的是,申请取保候审,律师必须要求办案单位依法给予书面回复。如果法定期限内未得到正式书面回复,律师可以电话询问。如果侦查机关仍然拒绝提供,则依法申诉、控告。
Day9-Day15:合理会见、进攻型辩护、安抚家属
案件发展至此,想必侦查机关已经至少到看守所提审一次了,在有些嫌疑人不认罪的案件中,侦查机关还有可能会连续强攻多日,拿到自己想要的口供。这段时间,律师应适当安排会见几次当事人,有针对性地向其了解侦查机关提审的方向、是否交代以及如何交代的。
同时,向当事人告知已经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根据规定法定期限内侦查机关应书面答复。如果不同意,接下来还会根据案情发展和变化,继续为其第二次、第三次申请。
这个时候经过了多次提审,当事人肯定会有大量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希望律师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最常见的问题,如“这个事情我该不该承认?怎么回答较好?”我们认为,律师的法定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但不意味着律师必须教唆当事人作伪证、帮助毁灭证据、教唆当事人翻供等。我们建议的做法是,律师应依法告知当事人认罪和不认罪的法律后果,并建议审慎考虑。同时,告知其若具备某些条件,便可能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等。我的办案体会,聪明的当事人一点就通。在这个问题上,律师可尽量让当事人自己做选择题。
通过多次的会见,律师应该基本可以掌握整个案件情况了。这个时候,可以更深一步地提出专业性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可以围绕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当事人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和是否具备有利量刑情节等多方面进行论述。特别是一些有望无罪释放的案件中,律师更应积极主动地进行有效辩护,有律师形象地称之为“进攻型辩护”,我认为恰如其分。
这段时间,可以说,侦辩双方对案件的把握基本处在同一条起跑线。也就是说,侦查机关也可能并非十分确信案件就一定能批准逮捕。很多同行对待刑事案件辩护的态度,说难听一点就是敷衍。作为刑辩律师,不能心存侥幸地辩护,更不能有“公安抓你就代表你肯定有罪”的心态。如果被这种观念支配,后期的辩护工作就根本无法开展了。任何一个刑事案件,辩护人首先有的思路应为如何把案件辩护成无罪?如果无罪确不可能,则想办法辩护成他罪,以此类推,穷尽一切辩护方式,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至此,法定刑拘期已将过一半。也许在家属眼里,案件仍然属于无进展的状态(人没出来就是没进展)。根据我们的办案体会,往往在亲人被抓后的前两个月特别是第一个月,家属的心情是非常焦虑的,恨不得把律师事务所搬到他们家。甚至大半夜律师接到家属电话倾诉,也可能是常有的事。这个问题,律师理解之余,应该安抚家属情绪并适时叮嘱家属注意与律师合适的沟通方式。很欣慰,基于客户对我们的信任以及接受案件委托时我们的妥善告知,这种情况目前在我团队已不复存在。
Day16-Day25:继续申请取保、建议撤案或不呈请逮捕、穿插性会见
如前所述,申请取保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要求刑辩律师必须要有韧劲。重要的事情讲三遍,我们的取保申请要“越挫越勇”。如果前期的取保未果且收到书面回复的话,有关法律文书上肯定会注明不取保的理由,如“取保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等”。那么此时,辩护人应就本案嫌疑人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进行充分论证。
根据刑诉法有关规定,社会危险性包含5种情形,即一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二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三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五犯罪嫌疑人是否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辩护人可以在接下来的取保申请中,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就当事人是否存在上述5类情形,进行逐一说明。如果根据具体案情,辩护人发现根本不存在具体社会危险性,则应理直气壮地再次向侦查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考虑到案件30天刑拘期即将届满,侦查机关接下来可能会向检察院报捕。这时,辩护人可以同时递交《建议贵单位不呈请逮捕的辩护意见》、《建议贵单位撤销案件的辩护意见》,根据案情依法要求侦查机关不呈请逮捕或者撤案。上述意见书辩护人要确保能够到达有关部门如公安机关的法制科(处)人员手中。
这10天时间,律师也可以穿插进行会见。特别是如果在某看守所律师关有好几个案件当事人,则可以顺便多会见几次。虽说律师的会见不等同于家属探亲,但能多会见几次哪怕没有特别要紧事交代,对当事人来说内心也是温暖的,说不定同监室的其他犯人也会因此认可并且聘请你。
Day26-Day30:约谈经办人员、面见主管领导
转眼到了报捕前的最后5天(本文排除那种虽延长了一个月但提前报捕的情形)。这个时候大部分卷宗材料应该转移到了侦查机关的法制部门,在递交完前文述及的有关辩护意见后,负责任的经办人员应该已经大体了解到律师的辩护意见及要求。
此时,我们建议辩护律师应全力进攻,如果案件有可能无罪,力争说服其撤案。如果案件当事人不具备社会危险性等,力争说服其不呈请逮捕,争取直接取保。 在某些重大敏感复杂的案件中,必要时,律师可以要求面见主管领导、当面陈述辩护意见,或者要求予以重视。如果面见无果,可以邮寄信件方式表达辩护意见。
Day31:提交手续、获取经办检察官信息
如果经过前期不懈努力,案件仍被强行推进到审查逮捕阶段,则律师更应重视最后这7天的辩护工作。
律师应在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第一天,就提交手续给案管部门,并了解案件经办人情况、获取联系方式。律师要在第一时间与经办人通电话,要求当面听取辩护意见。实务中,由于7天时间非常赶,而检察官手头事务又繁重,多数情况下连接电话都费劲,何况要当面接待辩护律师?但正是因为这种情况,律师更应重视这几天的辩护力度,要争取和经办检察官多见面。如果有机会,律师还应争取和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院主管领导见面。
Day32-Day35:约谈检察官、递交不捕意见、要求提审嫌疑人
律师应当尽快确定好与经办检察官的见面时间,并当面递交《建议贵院不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 (如前文所述一式三份)。在不捕的辩护意见中,律师可重点论述案件定性问题(如果嫌疑人可能无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问题、嫌疑人家庭情况等。如果有证据,也可以作为附件提交。
另外,根据刑诉法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充分利用这个规定,要求经办检察官去提审当事人。当然,事前律师要和当事人打好招呼、征求意见、告知提审注意事项。
让检察官当面提审嫌疑人的好处在于,这个时候嫌疑人可以完全放松且客观地向经办检察官陈述案情,而不受此前侦查机关的某些干扰,让检察官可以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而不完全迷信纸面上的口供材料。
Day36-Day37:最后冲刺、静待花开
一般而言,最后两天应该属于经办检察官向上级主管领导的汇报时间,律师的辩护意见也可能在汇报范围之列。这两天,律师可适当电话经办检察官,打听意见。如果各方时间允许,律师也可前往检察院,当面向经办人了解案件进展,特别是主管领导的意思。
不出意外,这两天律师便可得知检察院是否决定批准逮捕的大致消息。
三、写在最后
美国著名律师艾伦·德肖薇茨说过,“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为当事人说话,是律师的天职。我们认为,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应把握好“37天黄金辩护期”,穷尽一切辩护方式,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让不该被羁押的人尽快释放。